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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营改增”后增值税存在问题及改革路径

2018-12-08孙宝华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进项优惠政策中性

文/孙宝华

浅论“营改增”后增值税存在问题及改革路径

文/孙宝华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十三陵电厂

伴随着我国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成功,关于深化我国增值税改革的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从增值税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入手,扼要分析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实施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成功只是增值税优化税制的重要一步,按照现代型增值税的标准,我国还需要继续进行增值税改革,扩大税基、减并税率等改则路径最终实现增值税的简化和高效。

增值税改革;存在问题;改革路径

1 “ 营改增”后增值税仍然存在的问题

1.1 税率过多,操作复杂

为了确保“营改增”的顺利进行,我国增值税在原有17%、13%的税率基础上又增加了11%和 6%的新的税率,这样就使得我国增值税税率由2个增加到4个。另外,增值税的征收率已经简化为单一的3%,但是,新的改革方案中使用了简易征收的办法,适用简易征收的项目采用 5%的征收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事实上相当于增加了1档征收率。多年的实践表明,过多的增值税税率在适用税率划分上会出现人为割裂经济活动的情况,例如,物流业的运输适用11%的税率,而仓储适用 6%的税率,现实中物流企业很可能既有运输又有仓储,需要划分不同的经济活动。尤其混合销售需要区分有联系的不同的经济活动和区分适用不同税率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会使纳税人税收遵从和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变得异常复杂。另外,多重税率结构成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人购进高税率的货物,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产生税收流失,也形成税负不公,破坏了税收中性。在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的三档,取消13%的税率。将适用13%税率的货物并入适用11%的税率。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尽管已经减少了一个税率,但是,按照简化税制的要求,简化税率结构的任务仍然是任重道远。

1.2 两种纳税人,待遇不同

为了适应我国大量非规范小微企业的现实情况,我国增值税规定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办法,确实达到了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的目的。但是,简易征收也产生了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问题。有差别的征税办法事实上就是有差别的税收对待,由此而产生的税收歧视与增值税公平税负和中性税收的原理背道而驰,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则。

1.3 优惠政策多,破坏中性税收

自从1994 年全面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来,各种照顾性和政策性的优惠政策层出不穷,特别是这次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为了确保“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保留了原营业税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又制定了一些新的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只有我国才有的大量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的特有现象。同时,优惠政策的方式多种多样,更增加了增值税的复杂性。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严重侵蚀税基,破坏了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的根本,产生大量税收漏洞,不仅是明显的制度缺陷,而且给税收筹划和不轨纳税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1.4 出口退税率偏高,骗税动机强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实施消费地征税原则。这条原则的普遍使用,本无大的问题,也符合增值税原理及税收中性原则。但是,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下,特别是较高的出口退税率,形成的利益驱动机制比较强,尤其税收征管存在难以防止的漏洞,为犯罪分子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增值税改革实现路径

2.1 继续推进增值税税率简并改革

不论是增值税基本原理,还是发达国家相关实践经验,都能说明一个问题:过多档次的税率设计不利于增值税中性特征的发挥,也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多难题。因此,简并增值税税率是后营改增时期建设现代型增值税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我国已经开始推行增值税税率改革,即从2017年7月开始,将增值税税率由17%、13%、11%、6%四档调整为17%、1%和6%三档,取消了13%这一税率档次。从增值税税率的国际比较来看,2014年,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中,除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外,21个成员国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设置在20%以上,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处于中等水平,因而通过降低增值税最高税率来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空间并不太大。而就税率档次来看,尽管已经进行一定的简化,但仍然存在着三档基本税率,还存在进一步简并的空间。

2.2 可考虑建立增值税退税制度

受财政收入及管理等客观因素制约,我国除了在出口环节外一直没有建立广泛的增值税退税制度,而是实施增值税留抵制度,这使得企业增值税不能完全转嫁至下一个环节。下一步可考虑逐步将我国增值税留抵制度改革为退税制度,这样不仅能大大减轻存在留抵企业的税负,而且能够贯通增值税税负转嫁链条,尤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也是一种很有针对性的“去库存”的助力政策,能够达到精准减税的目的。

2.3 提高企业增值税进项实际抵扣率

现实中一种现象应该引起注意,就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抵扣率低于理论抵扣率。实际抵扣率偏低会形成企业税收负担,进而偏离政策改革目标,这是目前在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下一步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增值税进项实际抵扣率来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具体可以从优化税收征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向出发: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帮助和引导企业吃透、摸准、用好增值税抵扣政策;其次,可以深入调查研究,高度关注并帮助企业解决进项发票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再次,优化代开发票业务、简化代开发票程序,确保增值税发票链条畅通;最后,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的财务制度,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意识,规范财务管理,促使企业进项税应抵尽抵,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扣率。

[1]徐国祥,龙硕,李波.中国财政分权度指数的编制及其与增长、均等的关系研究[J].统计研究,2016,09:36-46.

[2]苏彦.从税收中性原则看我国营改增试点[J].财会月刊,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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