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回族习惯法在社会秩序管理体系中的价值功能
2018-12-08郭毅玲
郭毅玲
回族习惯法是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回族社会的产物。其是在接受伊斯兰文化并和中国多元传统文化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以伊斯兰教法为渊源推导出来的各种法律论断,在固化为回族的生活习惯后,通过民间宗教权威予以保证所形成的一整套内控性的生活秩序和规范体系。[1]回族习惯法对当今回族地区仍有重大影响,已深深根植于回族群众的精神观念与社会生活之中,被广大回族民众所理解、接受和执行,在回族民众中有高度的认同性和权威性,并成为他们更易接受、更为常用的法律形态。在维护回族地区内部秩序、促进当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回族习惯法的特征分析
回族习惯法作为回族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规范体系和制度形态,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是在回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主要为调整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被穆斯林共遵共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回族习惯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征;作为法,它又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的特征;而作为回族习惯法,它则具有宗教性、综合性、内控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一)回族习惯法从性质上看有着
鲜明的宗教倾向
回族习惯法的形成同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是密不可分的,“在回族发展史上,伊斯兰教是一种沟通回族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主要渠道,而其他政治、经济、哲学、艺术、科技甚至法律行为又大量通过宗教制度因素纵横于整个回族社会,成为回族社会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3]回族习惯法的直接渊源是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和“圣训”,回族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古兰经》和圣训对于回族民众的日常生活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伊斯兰法文化在回族群众生活习惯中处处浸润渗透,伊斯兰教义就成为回族民众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又具有明显的法的功能。
(二)回族习惯法从内容上看有着较强的综合性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的民族融合与发展的过程中,回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回族是在一种多元的文化背景、特别是在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汉文化背景中形成的,回族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这体现在宗法制度、家族制度及人伦方面。具有包容性和影响力的中华法文化为我国回族习惯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理念和不竭动力,致使两者在发展中既相互融合又有所创新。因此,回族习惯法在具体内容上既有伊斯兰教法的规范又有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习俗规范,又有回族民众在发展过程中的实践创新。而我国回族民众在遵守伊斯兰教法规范的同时又遵守着中国传统文化的行为规范。
(三)回族习惯法从运作方面来看有一定的内控性
回族习惯法产生的现实基础在于本民族的生存发展以及适应多民族在统一领导下的社会需要,其发展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和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运作则主要是靠本民族内部成员对该规范的普遍认可。《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中记载说:“凡婴儿初生时,均属原造。以后,其父母使其成为犹太人、基督教人或者摩尼人。”[4]根据这一“圣训”,回族形成了一些重要的习惯法,即当孩子出生后父母便通过口头、行为和心理等方式,对孩子进行口授心传式的伊斯兰教育。在回族地区,尤其是在西北农村回族聚居地区,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它对维持回族习惯法的运行也起了重要的作用。[5]
(四)回族习惯法从存续时间上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回族习惯法是回族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总结、积累而成的,经过世世代代的传承、发展,并不断创新而成为回族群众所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回族习惯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精神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观念又是民族意识、民族心理的重要方面,因而更具有稳定性。回族的每一个社会成员从出生到成年直至死亡,无时不处在习惯法的氛围之中,受着回族习惯法的浸染熏陶,同时一直学习和处处模仿,这种潜在的影响及长期积淀,使得少数民族习惯法更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抗拒性。
二、回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
回族习惯法的功能是指它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除了具有法的指引、评价、教育、强制、预测等规范功能外,回族习惯法在回族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维持社会秩序,满足个人需要、培养社会角色、传递民族文化等社会功能。
(一)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回族习惯法的功能首先表现在保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秩序,处理、制裁破坏、妨碍社会秩序的行为,保障本民族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回族习惯法禁止偷人财物、禁止霸占别人财产,保护财产所有权。如《古兰经》规定“你们劝善戒恶”“你们当争先为善”“信道的人们呀!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伊斯兰教非常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反对偷情乱淫,破坏别人的婚姻,这些教规在宗教意识较强的回族群众中无疑具有一定的警戒和约束作用。由此可见,回族习惯法在调整本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障民族人口繁衍和延续的正常进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回族习惯法还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继承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实现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秩序。
(二)满足个人需要
人类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既有生物性的生存、繁衍、安全等需要,又有社会性的满足自尊、发展、交流等需要;这些需要不可能直接地和个别地在自然环境里得到满足,而必须与他人合作,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形成群体,集体进行共同活动才能得到满足。回族习惯法确认和规定了本民族的需要满足模式,给本民族成员个体的生存、个体的安全、个体的成长、个体的发展提供了初步条件,为人的社会化的实现奠定基础。回族习惯法对于丧葬、宗教信仰、社会交往等的规范和调整,对于本民族成员的成长、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培养社会角色
《古兰经》是回族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规定着回族社会的公德。它要求本民族成员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么样做,从而在所有成员中树立一个行为的标准模式,强化他们的社会角色意识,并通过言传、身教和各种集体活动进行培养。除了正面教育培养外,对违反习惯法者给予应得的制裁也是一个培养社会角色的重要的手段,从而使本民族成员按照习惯法的指引正确选择模式。
(四)传递民族文化
回族的民族文化是靠世世代代的回族民众不断的总结、积累、继承、创新而发展起来的,把民族文化传递给下一代,需要依靠言传、身教以及文字记载和其他各种物质设施。而回族习惯法是回族文化的集大成者,执行议定习惯法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文化活动,是民族文化传递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作为回族的知识分子阿訇对回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有着较深的认识,是回族习惯法的执行者和回族文化的精通者,对回族文化的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回族习惯法在社会秩序管理体系中的价值分析
回族习惯法经过历史的演变与变革已深深根植于回族民众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在回族民众中有着高度的群体认同感,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人们更易接受、更为常用的法律形态。同时,回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又能够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因此,回族习惯法在维护民族自治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方面有着积极的价值。
(一)回族习惯法中蕴含的宗教道德观念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劝导功能
由于回族习惯法将宗教教义和道德规范融合起来,对回族民众的言行有着强烈的约束作用,其发挥着行为导向功能。回族习惯法主要是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内容,不同程度地规定着回族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着回族民众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 《古兰经》是回族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古兰经》中规定回族信众的五大要务:即念、礼、斋、课、朝。回族穆斯林必须不折不扣地信奉伊斯兰教,全身心地遵守《古兰经》中的一切行为规范,不得有丝毫的逾越。受伊斯兰教教义的影响,回族民众都能培养公正、宽恕、忍耐、诚实、洁净、乐于济贫的道德观。 由于《古兰经》中“善恶报应”的规定,回族群众把后世视为归宿,把今世看做通往后世的桥梁。于是他们在处理婚姻、家庭、财产问题上,持积极严肃态度。在社会生活中,他们既热爱自己的民族传统,又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对整个现实生活持积极向上的态度, 把“既遵国法(即遵守国家现行法律)又遵教法(即遵守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视为完美人格的最高体现,从而营造出了“爱国爱教”的生存空间,最大可能地回避了教法与国法的冲突和矛盾。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回族自治县,对阿訇举办法制政策培训班,利用周五“主麻日”“开斋节”“尔德节”等重大节日,在回族群众中开展《宪法》《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劝导人们在遵守回族习惯法的同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从而实现回族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辅助和支持。
(二)回族习惯法在价值目标方面表现为倡导建立平等、诚信、和谐的社会秩序
回族习惯法在价值目标上首先体现出平等原则。作为回族的经典教规《古兰经》 就确立了穆斯林不分门第、性别、年龄、贵贱而平等的原则,“众人啊,我确已从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分成民族和宗教,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其次主张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观念散见于《古兰经》和“圣训”之中,要求人们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时,不侵犯别人的自由,不危及社会群体的安全。反对剥削、防止贫富分化和维护公平交易而禁止高利贷、商业欺诈和谋取暴利等行为。如若违反,就要受到惩罚,而惩罚是对众人的定制,法官“当替人民秉公判决,不要服从私欲”。[6]第三,体现诚信、宽容的伦理道德。《古兰经》中说,“善恶不是一律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最恶劣的品行,那么,与你相仇者,忽然间会变得亲如密友。”还规定:“有信仰的人们啊,你们要敬畏真主,要和诚实的人在一起。”这些关于宽容、诚信的规范成为回族民众日常的生活行为准则。回族习惯法所倡导的平等、诚信、宽容、公平、正义等价值规范正是一个和谐社会所具备的基本要素。因此,回族习惯法在维护回族自治地方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三)回族习惯法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注重发挥宗教调解的作用,体现了追求和谐的理念
伊斯兰教推崇宽宥、仁慈、平和,对于一些民间纠纷能够积极和解的,用平和手段化解纠纷。穆罕默德告诉教徒,为了使人和解而说了利于使人和睦之谎言者不算说谎的人,真主不会追究其责任,这表明伊斯兰法中赞赏和解途径解决纠纷,希望人们用平和的方式使内部安宁。比如,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针对回族自治县的特点坚持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民心工程”,搭建“清真寺”民间调解平台,充分发挥宗教调解的特殊作用。回族一般都围绕清真寺而居住,于是就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回族社区。在回族社区内产生的民事纠纷一般由阿訇引经据典,用伊斯兰教义的方法来解决。阿訇调解纠纷,首先讲解一段有关《古兰经》规定,用以教化信众思想,答疑释惑,分析纠纷缘由,劝解信众诉争,居中说服调解,经过阿訇的工作,一般80%以上纠纷,最终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一线,有力地维护了回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地域经济发展。据调查统计:“在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当地群众之间发生纠纷时,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占26.2%,选择依靠伊斯兰教义来解决的占25.3%,选择二者并重、协调解决的占44.7%。”[7]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利用当地民族习惯法这些本土资源来解决社会纠纷,是既可以让当事人接受又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就是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受理的案件数每年位列天水市最少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清真寺以及阿訇在回族群众中有很高的威望,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回族习惯法的本质与国家法的核心是一致的,它对于团结和凝聚回族人民,增强民族心理认同,开展民族内部事务管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独特作用。必须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独特作用,开展民族习惯法管理创新,引导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相统一、相衔接、相补充,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不仅要考虑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鉴,也应该考虑如何更好地利用法治的“本土资源”,并积极“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8]我们要把民族习惯法作为国家在民族地方开展社会管理的有益补充,在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统一实施的前提下,兼顾回族习惯法的运用——这是对民族地方社会秩序管理模式的创新。在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要消融民族地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发挥民族习惯法直接或间接的结构性力量,不仅有益于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也有益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系。
(天水师范学院商学院,甘肃 天水7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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