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探析
2018-12-08黄佳琦
孟 雷,黄佳琦
(1.长春工业大学,长春 130012;2.长春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长春 130012)
1 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1.1 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国政府机关、单位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其自身制作的或其他方式获取的,以文字或其他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通过相关媒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进而保障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在广大公众对政府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却为公民享有知情权提供了相关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使公民在对政府相关信息拥有知情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对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参与和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由此可见,公民的知情权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前提条件和重要理由,这也决定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总方向。
1.2 公众参与的概念
许多政治学家对公民参与制度都有不同的见解,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曾说过:“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可以看出,他把公众参与看成是一种可以影响政府权力的政治活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指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报告中也可以看出,公民参与可以被看成一种政治参与。简单地说,公众参与就是公众通过某种权利、方式、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活动的开展或政策的制定。
1.3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联系
1.3.1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的前提条件
美国司法部部长克拉克说过:“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不难看出,无论公民是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为了有效参与政府事务管理,都需要以知晓政府信息为前提条件。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的前提,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有助于政府与公民进行对话,激发了公民参与行政的热情。
1.3.2 政府信息和公众参与相辅相成
在政府信息对公众公开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公众参与,才可以使公众在参与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更客观地对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进行评价。但在现实生活中信息往往呈不对称的状态,政府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从而使公众不能很好地掌握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进而很难进一步参与、监督政府的相关活动。
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缺少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参与的支撑,会使提倡公众参与的民主制成为空中楼阁,而缺少公众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只能虚有一个华丽的外表,却没有实际作用。
2 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面临的挑战
2.1 互联网的特性所带来的挑战
在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一般都是通过媒体发布重要信息。但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传播信息的门槛很低,任何重大事件的发生,可能是由除了政府机构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非官方群体发布在互联网上,由于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很快就会被公众知晓,就会产生一场舆论风波。显而易见,当今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已经远远超过传统媒体的传播速度,所以,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在通过媒体发布重大事件的信息时由主动变为被动,从而不利于政府树立形象。
2.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缺陷带来的挑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存的问题主要受我国浓厚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政府对信息拥有垄断地位,并把信息公开当作自身的一项权利,一直持有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的态度,并没有意识到信息公开是政府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严重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顺利实施。
2.3 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带来的挑战
参与制度的不可控性给政府管理带来了困难。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发言权,进而形成“广场效应”。所以,当公众通过互联网平台就某一重大事件发表言论时,言论失控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而相关部门要想控制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治理难度较大。
3 互联网背景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与提升公众参与的对策
通过对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本文主要针对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民参与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3.1 加强对互联网安全性的监管
加强对互联网安全性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做到有法可依。我国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任何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该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还强调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相关法律的发布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使对互联网的安全性监管有法可依,大大减少了谣言传播的可能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门槛,进而降低了政府管理的难度。第二,有法可依只是对网民起到了一个警戒的作用,要想从根本上提升互联网的安全性,最重要的还是要提高网民的自身素质。网民要提高真伪信息的甄别能力和判断力,不要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谣言,理性、客观地看待问题、发表评论,引导正确舆论方向。
3.2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3.2.1 引导政府与公众转变观念
政府机构或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要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是自己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摒弃官本位思想,打破政府对信息进行垄断的现状。同时,政府也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可以通过互联网使政府听到自己的真实想法,对政府的活动、政策发表自己的客观评价,拥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3.2.2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体制
在互联网时代,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体制,可以使政府信息公开在制度化的约束下发挥最大的作用。虽然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起着主导的作用,但政府要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应该做的是让信息公开更加法律化,所以,政府应将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政议政的机制纳入政府工作的规章条例中,在保障公众网络问政合法运行的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3.3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3.3.1 对公众参与进行监管
实行“注册参与”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很好地对互联网背景下的公众参与进行监管。所谓“注册参与”,就是公众想对经济政治生活参与讨论时,实行注册制度,以实名制的方式维护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避免由于匿名的虚拟身份发表偏激、不当的言论来扰乱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3.3.2 健全相应法律法规
绝对化的自由必然会导致滥用自由,所以,任何自由都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尤其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公民网络参与政治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就要求健全现有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根据互联网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公众网络参与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和约束。众所周知,网络立法是需要多部门、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制定的,所以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全方位的视角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研究、规范,制定一部更完善的网络法规,更好地促进公众参与的良性发展。
4 结 语
互联网时代,公众网络参与广泛普及,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公众参与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发展的,而公众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对政府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监管作用,也是衡量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一个标尺。所以,政府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主动引导,加强网络监管,推动公众参与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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