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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2018-12-08李银卿河南省巩义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民法市场经济观念

文/李银卿,河南省巩义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民法是一切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设,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

1 民法与市场经济关系密切

市场经济需具备很强的理性秩序。它不仅反映在市场正义的追求,也强调着市场的经济秩序。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是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只有首先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才能有可能发生与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当然,只有这些商品的所有人在交換商品时遵守这些规则,才能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整个商品交换的过程才能得以有序进行,进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即平等、自主、高效、竞争的健康的经济体制。因此,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当然地处于基本法地位,其中民法与市场经济关系密切,它的各项制度都从最基础的方面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民法与市场经济天生地具有很密切的联系,市场经济是离不开民事法律的。虽然市场经济是民事法律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但是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它的完善也得益于民法的保护,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2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在经济生活中由于长期采取行政命令与权力至上的方法调整经济,民法对经济生活的作用被忽视,影响了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市场经济是一种横向经济,它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竞争的条件均等,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等,在法律面前平等,这种要求反映在民法上,就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规定。

2.1 民事主体制度。市场经济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进入市场的主体的独立程度,这就要求有主体制度确认和保障。民法给主体提供了这种依据。例如:《民法通则》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作为较为系统的规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2.2 物权制度。民法中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市场经济的不同参与者必须以交换的形式开展经济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利益。因此就要求市场的参与者对于在市场中用来交换的商品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它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的界定,它的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用益关系以及担保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为在商品交换中权利的正常转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增强民法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3.1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社会主义市场观念的形成,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反映这一变革的民法观念的树立,带来民事立法的发展。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民法观念的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的逐渐明确,我国的民法观念也得以初步确立。这方面突出地体现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认识有个过程。国有企业是否是民事主体,改革之初有过激烈的争论。

3.2 毋庸讳言,在我国从总体上看民法观念仍然薄弱。历史上形成的“重刑轻民”现象和在改革中出现的“重经轻民”倾向仍然存在。“重刑轻民”和“重经轻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我国是有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在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民法观念极为薄弱。虽然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在其末期参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观念及法律制度变法修律,但终告失败。以后的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也都没有改变封建因素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封建传统对我国现实生活的影响,造成民法观念不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2)对法律的继承性、共通性认识不足。新中国的法律是在摧毁旧中国传统的基础上创立的。在彻底废除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立新法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一过程完全割裂了我国法律与一切私有制法律的联系,使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法观念未能延续下来。(3)“民法”一词在字义上往往被误解为“公民法”或“保护公民权利法”。有些人从这一角度理解、解释民法,致使许多人只知有经济法,不知有民法。

市场经济离不开民法,民法的发展与完善也脱离不开市场经济的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应当由民法及相关的经济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程序法所构成并以民法为核心的综合法律体系。同时,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民法体系,让民法及其相关法律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积极调整和保护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更加法制化的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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