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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探析

2018-12-07李欣亮

商业经济研究 2018年19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跨境电商知识产权

李欣亮

内容摘要: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而且推动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但是随着农产品跨境电商的发展,却出现了侵害农产品知识产权的现象,给贸易市场各方造成很大损失,严重扰乱了跨境电商市场秩序。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规范农产品跨境电商市场行为,以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更好发展。

关键词:跨境电商 农产品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跨境电商的持续发展和壮大为农产品贸易带来了更多机会,因此农产品需要顺应发展趋势,通过跨境电商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针对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为破解跨境电商发展难题,我国在沪、甬、津、郑、渝、杭、穗、蓉等城市建立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过为跨境电商提供信息、物流、支付等便利服务,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跨境电商。与此同时,在国家支持下,亚马逊、敦煌和wish等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和商业理念实现了快速发展,将我国农产品源源不断地推向国际市场,实现交易规模逐年增长。但是,在农产品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侵害农产品知识产权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农产品跨境电商市场秩序,破坏了农产品跨境电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各方都带来了很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

文献综述

目前,几乎没有学者将农产品跨境电商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绝大多数学者还是围绕着农产品跨境电商、或者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等单一问题进行研究。王仁富(2010)针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缺陷,提出法律制度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王越(2010)提出在国际贸易之中我国跨境电商的商务行为仍然没有得到较好保护,还存在很多知识产权纠纷,建议我国应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对《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进行修改,以适应电商市场发展需要。芦斌(2016)认为,尽管我国《专利法》对动植物品种权不予保护,但对育种技术、育种方法给予保护,这容易发生侵权问题,所以我国应该参考国外动植物专利权保护制度,来完善我国专利权保护制度。韩旭(2016)提出,要想推进“互联网+农产品”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应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提高风险防控和风险处理能力;完善法律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强化执法力度,实施“一体化”保护措施;积极开展国家之间、企业之间、消费者之间以及三者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工作。罗学强(2017)提出,传统农业企业应该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通过跨境电商积极设计国际化产品、打造国际化品牌和扩大贸易规模。马秋(2018)提出,海关应该根据自贸区跨境电商情况,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从以上研究情况可以看出,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大家关注,但研究还不够深入。本文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提出保护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以营造良好的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环境。

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跨境电商的出现与发展冲破了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的贸易壁垒,有力推动了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更多农产品走向了国际市场。据统计,2014-2017年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和增长速度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并且双双超越了发达国家。

农产品跨境电商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是因为跨境电商减少了传统贸易模式的流通环节,优化了传统贸易模式,使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面对企业和获得农产品信息。跨境电商可以有效降低传统贸易模式下农产品的交易成本,有效缩短传统贸易模式下农产品的交易时间,有效提高农产品初级生产者和相关企业的利润。跨境电商依赖互联网而产生,互联网已经与现代社会发展融为一体,消费者可以从互联网上直接了解农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比较,最终购得物美价廉的农产品。一般情况下,农产品价格会受到市场和气候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相应波动,跨境电商正好能解决该问题,从而避免农产品价格出现大幅度变动,使农产品保持相对稳定的价格。跨境电商打破了国家之间、区域之间、关境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了农业资源整合、农产品信息共享,以及农产品自由流通。

农产品跨境电商以其独特优势和特点得到市场认可,当前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主要有三种模式:B2B模式表现为企业之间的電商行为,该模式在跨境电商市场中发展的最规范、优势最明显、交易额最大;B2C模式表现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商行为;C2C模式表现为消费者之间的电商行为。如表1所示,目前B2C模式和C2C模式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市场占比上升势头强劲。

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一)农产品专利权侵权

在农产品跨境电商中,基于不正当商业利益,侵权人在没有获得农产品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私自销售获得专利保护的农产品或者私自使用专利方法生产农产品。侵权人在没有获得农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获得专利权的农产品外观包装用于其他农产品包装上并进行销售,侵害消费者利益。在跨境电商中很难判定企业对农产品专利权的拥有情况,也无法判定农产品是否使用了什么专利方法,因为判定专利权的使用是个专业问题,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使用相应检测设备才能进行判定,而一般跨境电商企业及消费者很难判定,因此农产品专利侵权成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中最难以判定的问题。另外,我国《专利法》只保护植物培育方法,对植物品种不予保护,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植物进行品种权保护。例如:某研究所用其独创的方法培育植物,培育方法被盗取,侵权人利用其培育方法栽培植物并获益,致使研究所遭到很大损失。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侵害农产品专利权行为,不受《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

(二)植物新品种权侵权

在农产品跨境电商中,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侵权人在没有获得植物品种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销售或者用于栽培,或者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种子繁殖培育户在没有获得植物品种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销售、兑换自种自收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侵权人私自生产、销售与授权植物品种没有明显差别的品种、派生品种和收获材料。侵权人印制或者使用不真实的植物品种权标记、生产或者销售标记没有经管理部门授权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例如:某研究所品种改良培育的某植物,该品种植物被盗取,侵权人栽培植物并获益,致使研究所遭到很大损失。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不受《专利法》保护。

(三)农产品商标权侵权

在农产品跨境电商中,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侵权人在没有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同一种农产品或不同种农产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农产品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消费者分辨不清真假品牌农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侵权人在跨境电商市场中销售侵害商标权的农产品。侵权人在没有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仿造、伪造已注册农产品商标标识,并将这些违法商标对外销售。为侵害已注册农产品商标行为提供仓储、运输、加工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已注册农产品商标专用权。将已注册农产品商标的文字、图形、标志用于超文本链接标识,对消费者进行视觉误导,骗取消费者点击超文本链接,甚至骗取消费者进行消费。店铺名称或者店铺标识使用与他人即将进行域名注册的农产品商标相同或相似域名,并对域名进行恶意抢注。将与已注册农产品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作为自己商业活动的标识,吸引消费者消费,并从中获益。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权侵权

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内的个别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润,采取以次充好、降低农产品质量的方式,使农产品失去特有的产品质量。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内的个别企业农产品不具有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质量,但仍搭便车使用地理标志,误导消费者消费。有些企业甚至将其他农产品的品牌故事套用或使用在自己农产品上,从而提升自己农产品的文化底蕴,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地理标志以外的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假冒地理标志,骗取消费者认可,从而误导消费者消费,获取非法利益。在农产品标识上对工艺、特色、区域、品质等作虚假描述,欺骗消费者并从中获益。例如:新疆哈密瓜被很多地方的甜瓜冒充,因为真假难辨致使哈密瓜品牌、市场、声誉都受到很大影响。

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策

(一)完善立法并加强执法

我国根据电商快速发展的需要,需要及时完善电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积极加入国际组织,掌握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我国有关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还比较完善,这些法律制度有力促进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但是,有些相关法律制度仍位阶比较低、存在滞后性、操作性比较差,有些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矛盾,致使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获得“有法可依”出现了偏差,不利于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制定一部涵盖农产品专利权、农产品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主要内容以及解决相关纠纷的统领性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政府部门应与时俱进,及时对已有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修改,为保护农产品知识产权提供有效制度支撑。高质量的法律制度,只有通过“全链条式”的执法才能将其价值和作用体现出来,才能对各方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加强国内国际执法协作配合,针对违法侵权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在侵害农产品知识产权案件执法中,对国内外企业坚持相同待遇,杜绝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公正公平的执法结果,需要优秀和专业的执法人员,因此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二)制定行业自治规则

鼓励国内外农产品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国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惯例允许的情况下,共商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自治规则,在行业内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立体化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对农产品跨境电商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管。严格执行跨境电商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对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和农产品的合法性进行事前审查。加强农产品的登记备案,以便发生侵害农产品知识产权后可以追溯农产品源头。对没有履行事前审查义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使其承担侵权后果连带责任。当发生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要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损失持续扩大,并积极主动解决纠紛。在经营过程中,及时过滤违法侵权信息。加强售后服务,各企业要主动履行电商交易合同义务,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消费权利。任何侵害跨境电商农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损失大、危害大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要联合执法部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另外,要加强行业自治规则与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融合,避免国家之间发生冲突,影响行业自治规则发挥效力。

(三)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农产品跨境电商企业不仅要在生产、销售、宣传等各个环节规避知识产权风险,而且应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农产品质量。应该以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为出发点,规范市场行为落脚点,完善农产品跨境电商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体系。企业要严格执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为农产品贸易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坚持信用信息共享,以信用推动行业自律,使企业了解到彼此的知识产权情况,使消费者了解到农产品的情况。建立农产品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将仿制、假冒、恶意侵权等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依据。积极利用线上线下的新闻媒体,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举办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班,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加强对跨境电商农产品侵权实例的总结宣传,增强农产品跨境电商企业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信心。

(四)加强法律援助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该主动转变职能,联合民间组织、行业组织为跨境电商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行业咨询、政策引导、信息检索等帮助和服务。政府要根据跨境电商发展情况依法做好管理权限的分工,避免管理权的冲突与交叉,通过培育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推进政府服务与第三方服务有机融合。绝大多数农产品跨境电商企业集中在国家重点扶持城市,这不利于欠发达地区中小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政府应该为这些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与援助。政府应该加强与农产品跨境电商参与者、相关贸易伙伴,以及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掌握最新实务动态、交易规则和习惯,从而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政府应该通过规范农产品质量标准,来提高农产品质量,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海关部门应该在口岸监管、通关效率、政务公开、退税流程等领域加强与他国海关的合作交流,以提高农产品贸易的效率。政府应该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人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偿,从而更好地激励和调动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政府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企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学校也应该加强电商人才的培养,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参考文献:

1.周叮波.“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跨境出口电商模式创新[J].商业经济研究,2018(4)

2.程财军.B2B电子商务模式下专业市场产业升级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8(4)

3.王艳丽,都继萌.跨境电商的现状、问题与升级途径[J].商业经济研究,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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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石少春.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2017(2)

6.狄昌娅.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出口困境与对策研究[J].对外经贸,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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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文华.“互联网+农产品营销”体系的探究[D].河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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