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面对商家不良经营的维权问题研究
2018-12-07冯喜江苏大学外国语学院
文/冯喜,江苏大学外国语学院
1 背景与现状
商家不良经营的现象自古有之,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这类问题却更为常见。因为比于以前,现在的商业政策相对宽松,所以只要其他因素具备,那么成为一个“商家”也不是什么难事。虽然常见,但因为只是一些小利益,在中国人“以和为贵”的思想下,大多都不了了之,更不要提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而作为国家重点培育出来的大学生们也不例外,不但不知道用正确的方法来维权,反而还要劝阻打算维权的同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不了了之。也有一些同学打定主意想要维权,但因不知道维权方式而放弃。只有少数意志坚定且知维权方式的同学维权成功。由此可知:大学生面对商家的不良经营的维权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现行法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主要规定包括: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原因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法律关系与其他群体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多重性。现今,不良商家对大学生的权益损害现象比较普遍,相关法律对其的保护还相当薄弱,只有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强调用商家要有社会责任;提高学生自己的维权意识等,其状况才能改善。在校大学生面对商家不良经营维权问题不容乐观的现象后面,究竟是为什么呢?个人认为,我们要认清楚两点:为什么会有商家不良经营?在校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为什么不高?
(1)自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自发性的特点。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不惜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对别人权益的侵害之上。实际上,将这种自发性剖开来讲,就过渡到人性的问题上了:生存资源有限,人人都想获得更好的生活,所以人类基因里带着的生存本能就复苏了。可是,当今社会毕竟不是简单的丛林社会,而是有着法律与道德约束的文明社会。国家也明确出台了法律去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是少之又少,其中就包括我们的高校大学生。至于为什么是这样子的结果,也就谈到了我们第二个问题了。
(2)第一个原因就是观念了。儒家文化是现在的主流文化,儒家文化讲究人伦秩序,本质就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就讲究“以和为贵”,“温良恭谦让”等。在这样的主流文化之下,不良商家的各种侵权行为也就被我们淡而化之了。其次,尽管在校大学生都已完成了通才教育,但对法律的了解却是知之甚少,总体来说,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再者,潜意识认为运用法律武器的成本过高:不论是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
3 在校大学生面对商家不良经营应该采取的态度和措施
提高高校大学生对维权的重视程度。我们似乎搞混了一个概念:儒家文化中讲“以和为贵”的对象绝对不是指为了自己利益而去伤害别人权益的人。这一点,在孔子的“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中就可以得到印证。所以,不要用一个笼统却和谐的词来作为自己不维权的借口。再者,高校也要组织相关的讲座,潜移默化之中引起学生对维权的重视。长此以往,面对现状必定有所收获和进步。
采用最简洁的法律武器来维权。我们可以不走诉讼程序,直接和消费者协会取得联系。全国315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电话为12315,拨打时只需加上自己的区号就可以了。同时,地方还有各职能部门,如质监投诉(12365);价格举报(12358);卫生投诉(12320)。如果是网上购物被侵权,直接登录www.12315.cn,在上面留下自己的问题和联系方式,不良商家的侵权行为便会得到应该有的惩罚。
4 结语
商家的不良经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我们的和谐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高校大学生更是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与不良商家的侵权行为作斗争,从思想到行动上都应做出改变。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时间的沉淀,高校的引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努力。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层出不穷,并且越来越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解决兼职权益受损的问题已成为保护大学生权利的首要问题。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调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多管齐下,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权益受损问题,实现法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