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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

2018-12-07王瑞锋中国人民银行灵台县支行

新商务周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权益监管金融

文/王瑞锋,中国人民银行灵台县支行

1 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更具价值的普惠方式,以便捷、分散、小额度、低门槛的特点,满足了许多无法被传统金融机构覆盖的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需求,改变了我国现有的金融生态,但同时对于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问题亦随之凸显。网贷平台数量统计:就P2P而言,在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专项整治整改验收。行业平台总规模得到严格控制,不合规平台正加速淘汰出局。 至6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842家,相比5月底减少了30家。

2 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相关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论述,普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获偿等九项权利。作为消费群体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也应当承继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参与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还应该享有隐私权等其他特殊权利。

3 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就金融消费者层面而言,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产品的解读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条例的解释、风险的规避更为隐蔽,诉讼程序更为复杂,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很难有准确的把握和取舍,从而引起的风险、形成的消费纠纷更难以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限制争议解决形式,妨碍消费者选择权和救济权

互联网金融产品以最终解释权或限定由产品提供方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管辖等形式剥夺消费者的争议解决选择权,进而限制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救济权。

3.2 规避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利用自己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服务协议、合同、公告等形式减轻、规避自己的责任,变相向消费者转嫁自己的义务,从而形成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3.3 金融消费者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被泄漏或非法使用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时代,不断累积的交易数据逐步形成一种新的信息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

4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的现状剖析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厘清。《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观察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和监管处于起步阶段,部分新业态的创新受到诟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4.1 互联网金融缺少整体规划及统一标准

金融部门对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规划各自为政, 总体上呈现出缺少统一行业规划的现象; 始终存在着安全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缺少统一的行业技术指标; 此外, 网络金融认证机制建设比较落后, 严重钳制了网络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及同行业深度合作的有效性。

4.2 缺乏明确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分工

根据“双峰”监管理论,金融监管者应兼顾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为目标的审慎监管;另一方面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行为监管。当前,监管部门已按照分业监管思路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消费者保护进入制度化轨道并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只覆盖到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领域,P2P、众筹、电商平台贷款等领域权责分工不明确,不仅产生监管真空、重叠以及协调难题,也导致许多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游离于监管之外。

4.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不完善

由于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难的问题,金融消费者被迫探索如何将权利的诉求从政府视角转向民间视角,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自生秩序正在萌芽。许多消费者通过 QQ群和微信群,集结起来与商家谈判索赔或求偿,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发声进行批评监督。但是消费者个体能力有限、维权力量分散、缺少有力手段和措施,遇到风险后的非理性行为较多,自主性权益保护效果并不理想。

5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长期稳健发展、维护公众信心和客户群基础,应着力构建全方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5.1 加快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

应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有关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同时应明确规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主管部门,细化管理职责,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此外要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管理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其业务发展和风险约束的规则,尽快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纳入有序监管范围。

5.2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教育

在我国开展金融知识的普及,不仅有利于打破目前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同时还有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针对金融知识匡乏的现状,学校可以邀请互联网金融业内的知名专家学者进校园,举办一些金融知识的公益讲座。同时,加强金融教育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普及互联网金融基础知识,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为公众及时提供正确知识辅导和信息支持,提高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力和认知度。

5.3 加强对监管框架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干预

从产品研发、销售分配、销售过程、售后维护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前瞻性“介入”,消除产品设计、业务规则制定及销售等整个流程中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不利因素;完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的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查询和追溯资金走向,防范虚假标的等风险。这样才能减少互联网平台不当行为所带来的消费者权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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