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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的完善

2018-12-07马晓山东银监局政策法规处

新商务周刊 2018年22期
关键词:金融交易权益监管

文/马晓,山东银监局政策法规处

1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现实困境

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的消费群体更加呈现平民化的倾向,但互联网为基础的金融业态不同于以往金融体系中技术含量较低的业务,内生性的风险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知情权、隐私权等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由于金融平台主体欺诈风险和经营风险造成损失的现象频繁发生。金融平台自融问题突出,如E租宝庞氏骗局的存在致使大量投资者损失严重。金融平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时可能频繁出现“爆雷”潮或“跑路”现象,如 2018年6月份以来网络借贷行业连续出现了一波“爆雷”潮,大量投资者难以收回投资本金。其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格式合同的极大限制。在互联网虚拟的空间中,消费者通常无法获得协商条款的机会,不同意任何一点内容实质就是放弃了交易机会,消费者无疑实质丧失了公平交易权。再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普遍面临服务提供者的夸大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产品信息披露不足或风险信息提示不足。例如最近爆雷的网络借贷平台好好理财和唐小僧都曾许诺高达30%的年化利率,甚至以虚假宣称保险或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最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屡屡发生。由于我国互联网监管和技术的限制,多数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平台在收集、使用相关隐私资料的同时并未建立规范的保密机制,加之互联网金融平台中技术外包问题、人员流动问题、遭受黑客攻击问题,消费者个人信息泄密的现象普遍存在。

2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存在的法律成因

目前,实践中我国最高位阶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是对普通消费者权益提供保护的法律,尽管第28条专门设定了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产品属性、性能、期间以及风险的提示义务,但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复杂性远高于普通交易,仅仅依靠保护普通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和一条简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根本无法覆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其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依据主要是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通知、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关于做好 P2P 网络信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2017)和《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2018)等。这些通知、方案和意见或者是单一业态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欠缺具体的保护细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框架性制度体系未能有效构建。

在具体监管执法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性强,存在监管机构不清、监管规则不明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分业监管下的监管机构难以明确监管的范围,即使在近期完成金融稳定委员会成立和金融监管部门银保合并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具体属于证监会、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也难以真正明确,监管规则也难以有效厘定。

3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3.1 更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理念

“对互联网金融而言,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三种监管方式同样适用。”1审慎监管能够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在风险发生前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以减少负外部性,从而实现外部行为性的最优化。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硬件设施、互联网金融组织以及参与者行为开展监管工作,以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和公平,它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严格审核他们的身份并保证其经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组织的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及风险隔离措施的监管,以保障其安全运营。监管机构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的可操作性措施,如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投诉渠道、维权路径以及赔偿机制等,以减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落入风险监管盲区的可能性。

3.2 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典型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与此相对应的确是消费者知识储备不足。必须制定倾斜性的专章或者专项立法才能够给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保护,也才能将互联网金融行业纳入规范的发展轨道的同时提升市场消费主体的积极性。如应当设置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冷静期”条款。所谓“冷静期”条款,是指在交易发生后的法定时间内赋予消费者自由解约的权利。该项条款能够避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网络上的“冲动性消费”,能够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产品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

3.3 完善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

应当便捷消费者投诉受理的路径,金融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在内部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明确规定投诉的受理程序,建立对应的反馈机制,形成严密的内部工作流程,并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路径的多元化,例如现场接待、投诉热线、网站投诉、微博微信投诉等,及时高效地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应当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集中投诉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发现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不实宣传、捆绑销售、格式合同、误导隐瞒消费者的行为等,并予以针对性的治理。还应当努力推进网络仲裁,网络仲裁打能够打破传统仲裁模式的地域性限制,同时发挥仲裁的即时性、保密性等优势,提高仲裁效率,有效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实现维权。

【注释】

1.谢平:《互联网金融九堂课》,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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