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
2018-12-07卢银冰深圳中商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文/卢银冰,深圳中商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在不断地深化发展之中,越来越多的新型金融业务形式与工具被应用在金融市场之中,加之国家在推进万众创新的过程中,互联网行业成为了金融行业的新突破口,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崭新的发展平台。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1 第三方支付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第三方支付。占据第三方支付主要份额的是支付宝,2017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占比分别为:支付宝53.70%,财付通占39.12%,壹钱包1.39%,连连支付1.02%,联动优势1.02%,易宝0.5%,快钱0.48%,百度钱包0.29%,其他2.41%。因支付宝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如今支付宝用户呈递增趋势,现已超过4.5亿用户,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不仅涵盖电费 、水费、煤气费及电话费的缴纳业务,也涉及到了医疗保险业等移动支付方面,为人们带来智慧化生活。根据支付宝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更多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会顺势而生,数量也会逐渐增多。第三方支付尚处于第一发展阶段,未来将朝着以信用担保的第二阶段发展,利用现在的大数据技术,发展成一个新型的完善的金融模式。
1.2 网络贷款平台
P2P贷款本身的先天优势能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能有效的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资金需求方通过更便利的渠道更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资金贷款,资金供给方获得更高的收益。随着我国金融行业P2P的逐渐成熟,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更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抗风险能力也将由弱转强,P2P网络贷款行业将会逐渐趋于规范化。
而在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整顿活动以来,全国尚在运营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仅剩 3356家,共有 4539 家机构退出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合规业务规模为 2093.6亿元,经整顿下降了27 65 亿元,降幅为 56.9%;存量业务规模 10446.5亿元,经整顿下降 263.8亿元,降幅为 2.5%。当前,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发展已经进入到行业整顿的阶段,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有着极大的好处。
1.3 消费金融产品
消费金融产品是投融资双方的交易建构在互联网环境中,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互联网借贷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建立在互联网金融之上,凭借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下的优势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当前我国的消费金融已经形成了四大主要的形式,以支付宝、京东金融为代表的电商系消费金融;以分期乐、分期宝等P2P平台为核心的P2P系消费金融;以专注于消费金融业务的相关金融公司为代表的消费金融系;还有以银行相关消费金融产品为代表的银行系,消费金融领域各类产品与企业不断推陈出新,从其出现至今一直处于高速的发展之中,2017年我国的消费金融贷款的市场规模已经高达27.1万亿元,根据行业预测,消费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发展方向,其市场规模的增长率将保持在20%左右。在剔除具有特殊性的房贷后的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体量也有6万亿元,其市场规模十分可观。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资金缺乏流动性
互联网金融起源于美国,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几乎也都是从西方国家借鉴过来的,并在与国内传统金融相结合后,经过了部分创新与改革,而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国家政策也高度支持互联网经济的惠普化,一成不变的金融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互联网金融因其极为简便快捷的模式与较高的利率,吸引不少投资者争相投资,但是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上的发展上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规范,使得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处于不稳定状态,P2P金融并不能成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资金供给方,在这种资金来源不稳定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动性大幅降低,其资金过度依赖于自有资金,严重缺乏流动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发展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资金提供能力,一旦超出了其自身的资金提供能力,相关业务也就难以开展。
2.2 侵犯投资者权益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使得不少资本大量涌入互联网金融进行敛财,一些不法分子变相利用风险意识薄弱投资者的趋利心理,以高收益进行非法集资,频频出现利用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事件,骗子们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也可能使得一些动机不纯的商家效仿其不良行为,趁机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实际却做着变相高利贷的勾当,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严重损失。特别是在2018年上半年,伴随着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一步加强,不少脱离P2P本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爆雷”,平台倒闭、携款潜逃等问题集中爆发,对投资者的权益损害相当严重。
2.3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较高
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借贷,双方是依靠一条网线联系即虚拟联系的,缺乏当面深入沟通及全面的了解,目前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还未普及到网络借贷方面,再加上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审核机制有待完善,同时有些小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缺乏必要的担保程序,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较高。总体而言,在互联网金融的信用管理当中,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门槛过低,加之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起应有的信用管理,造成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面对投资者的挤兑,因为没有资金偿还便选择关闭平台、失联等,使得投资者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3 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对策
3.1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创新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平台发展的重要问题,过去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过度地依赖于自有资金来进行自融,造成无法支撑起投资者的资金需求,在此畸形的业务模式下极为容易造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爆雷”现象,所以在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当中,应当要加大力度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创新上,首先,应建立一个符合经济水平与行业发展的行业准入规则与退出机制,对一些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行业内整体升级;另一方面应该开展以客户为中心,不同于以往金融产业的差异化服务模式,合理分析内外部环境,对自身发展更合理的平台战略定位,更好的实现金融功能,促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同时,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自身产品的创新,避免产品的同质化,严禁为了抢占市场而进行恶意竞争,提升自身行业内部的创新与加强合作,通过强强联合,提高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逐渐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以在未来的发展中,通过涉足更多更广的领域,进而提升市场竞争力,与传统金融行业分庭抗礼。
3.2 加强行业监管体系建设
网络监管在监管体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防止在互联网平台交互阶段出现风险漏洞,应利用大数据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全方位监管,应用相关数据进行整体分析、实时监测;促进互联网技术升级,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力度,培养高精尖技术人才,针对风险运行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及与风险经营指标相匹配的监控标准。同时,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不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严厉处罚,把互联网金融融入到监管体系当中,运用信息技术精准监控其资金流、信息流、资产流情况及合法合规经营情况,以预防多种风险的发生,维护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稳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敦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广大投资者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以提高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意识与风险意识。
3.3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管理
在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问题突出而带来了对于整个行业的破坏性重构,特别是在2018年集中爆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问题,凸显出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急需进行行业内的征信构建与行业自律管理。在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管理当中,存在征信系统还不完善的问题,很多工作都是通过传统的线下审查完成的,如打电话、工资流水、身份信息等,但通过此种方式了解的信用情况并不系统且不够全面,如果能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或者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以大幅降低人工操作的风险,同时提高审查效率,审查的内容也更加全面系统。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加强行业自律,进行人才的培训,定期披露信息,内部员工的工作安排也应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避免一手遮天的现象存在,以免损害客户的资金安全、抹黑了公司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