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的实务操作研究
2018-12-07吴鲲
吴 鲲
(1.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2.平安银行,广东 深圳 518001)
基金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投资工具之一,在我国已有20年的历史。20年来,公募基金行业没有不良资产,没有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接管或破产倒闭。基金行业之所以有这么好的表现,与基金行业的规范程度高以及投资者的成熟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投资者作为基金销售的对象,对于“基金”这个舶来品,能够从最初的情绪化到现在的理解和接受,从单纯重视回报到透过回报关注来源以及实体经济和企业的盈利与成长,无疑与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对基金产品的宣传力度有莫大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基金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也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反复强调基金销售环节宣传推介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一、基金宣传推介的特点
(一)宣传推介形式的多样性
所谓的基金宣传推介,是指基金销售过程中,销售机构为了面对投资者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信息的一种销售方式。随着科技和媒体行业的发展,公众获得宣传推介资料的途径越来越丰富,从最初的报纸、海报宣传手册等到现在的微信、互联网、公众号等多媒体,宣传推介的形式越来越具有多样性。
(二)宣传推介内容的规范性
伴随着宣传推介材料形式的多样化,为了能保持基金产品固有的风险揭示规范性,监管部门出台了更严苛的政策来规范宣传推介材料内容,防止因虚假夸大宣传而误导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求表现在宣传推介材料的真实、准确,并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虚假记载相关内容信息,具有误导性的陈述,或者遗漏对投资者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夸大宣传基金的预期收益率,或者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4.利用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三)宣传推介材料使用的差异性
虽然宣传推介材料是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但根据近年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对于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应向其推介与其相匹配的基金产品。尤其是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型的投资者,禁止主动向其推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
二、基金宣传推介的实操要求
(一)关于基金业绩表现的宣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最主要的信息之一即为基金业绩表现。此项信息也是投资者最关注的信息。如果向投资者片面宣传某一时点的业绩而不披露基金的整体业绩表现,则很容易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损失。因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补充规定》中均要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不得登载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同时,应当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且上述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均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实操中,往往采取登载基金近期年报或季度报中披露的此基金自成立以来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走势图,并在图表下方标注信息来源、截止日期以及风险提示内容。
(二)关于基金评级评价结果的宣传
基金评级评价结果是指由第三方评级机构根据评级标准和方法定期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评价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应该选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级评价结果。实操中,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评价机构目前仅有晨星、银河等10家,因此,仅有这10家评级评价机构的评级评价结果可以被登载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且登载的方式也应客观、准确。具体要求为:(1)涉及分类的应注明具体类别;(2)涉及分期的应注明具体期间;(3)涉及名词的应注明参与排名的基金总数,并且应当同时列明评价单位名称和评价日期。此外,对于评级评价结果的时间也有较严格的要求,即应当避免引用两年前的奖项。
(三)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用语
基金宣传推介的严谨性还表现在宣传推介材料用语的规范性方面。实操中,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也不得使用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如“预购从速”“申购良机”等;亦不得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使用“名列前茅”“业绩稳健”“首只”“最好”“唯一”等表述。总之,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必须确保客观、明确、完整,不得使用任何可能误导或鼓动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表述。
(四)关于风险提示内容的要求
对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即为风险提示内容,根据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不同,所应登载的风险提示内容也应有所区别,具体表现为:
1.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应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引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2.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或者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在宣传推介材料中载明,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3.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在基金宣传推介的风险提示内容中还应该加入“投资者应通过官网途径查询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基金产品”。
三、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
随着监管机构对基金宣传推介监管思路由准入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也实行事后报备、事后监管及事后处罚程序。但监管的标准日趋严格,违规处罚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实操中,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要求由基金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和督察长检查后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应于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营业活动所在的监管部门备案。
综上,基金宣传推介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有规范和严格的要求,这也是促使其投资者成熟度提高和行业稳定的主要因素。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基金的宣传推介方式和要求也应在资管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推广,以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结构化和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