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银行卡境外交易监管框架研究
2018-12-07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国旅游、学习与经商的人数与日剧增。根据英国《金融时报》旗下研究服务部门“投资参考”的调研数据显示,中国居民2017年在境外交易消费金额预计为2.3万亿元,同比增幅为11.8%。在推进中国人民出国消费便利化的同时,需要保证我国国际收支监管的有效性,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有效监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一、人民币国际化现状
人民币国际化是人民币在中国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支付和储备货币的过程。我国在1996年基本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首先是通过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进行,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与我国周边国家自发的利用人民币现金进行贸易结算;第二种是国家政策推动的对外贸易中的人民币结算流通。我国资本项下人民币还没有实行完全自由兑换,但随着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用以及人民币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广泛使,人民币作为投资货币的国际循环流通途径正在形成。2015年11月3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拉加德宣布IMF同意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新货币篮子并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正式进入新的阶段。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活跃。同时,通过推动香港、加拿大和伦敦等离岸人民币中心发展、签订货币互换协议、在深圳前海离岸进行人民币业务试验等方式,人民币的国际化效果越来越明显。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7》显示,在人民币国际化八大指标中,除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有所下降以外,国际储备货币、人民币国际债券、非居民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人民币外汇交易、人民币现钞境外流通、双边本币互换和人民币跨境使用基础设施等七项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二、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所带来的问题
(一)境内银行卡境外取现带来洗钱恐怖融资风险
对境内银行卡境外取现,我国的相关管理规定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每日每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但怎样确认某银行卡是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是一个难点,同一个人可以同时使用多个人的银行卡在境外进行频繁取现。这既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反洗钱资金追查增加了困难。由于现金本身具有不易追查跟踪的特性,这就加大了境外取现资金的追查难度。犯罪分子可以在境外以取现的方式将资金用于支持恐怖融资活动,也可以利用境外取现将国内非法资金转移出境,给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增加了难度。
(二)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带来的非正常资金流动风险
我国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消费按商户类别码(MCC)进行了规定,分为完全禁止、金额限制和完全放开三种。金额限制是指除60101、60112两个商户类别码之外,其余代码项下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完全放开类是对交易金额没有限制。目前我国资本项下还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因此一些非正常资金利用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完全放开类消费进行资金的转移。通过与不法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勾结,形成以消费为基础的非正常资金流动:一是以高报(或低报)商品和服务价格,将资金从国内(或国外)转移到国外(或国内);二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重复支付,也可用多人持有的银行卡进行支付,这进一步使交易的复杂性增加,也就降低了违规违法交易被发现的概率;三是虚报商品和服务的数量,通过多报(或少)报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实现资金由境内(或境外)向境外(或境内)流动;四是虚报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类型。
三、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的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的监管现状
2003年5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5号)第一次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提出了要求,随后外汇局又针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5月26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标志着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全面进入外汇局的监管范围,这个文件对监管的数据范围、报送主体、报送时间、报送渠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监管提供了法规依据。
目前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进行监管的机构有外汇局、发卡金融机构和银行卡组织。外汇局对境内银行卡持有者在境外交易是否存在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确认,明确境内银行卡持有者是否进入黑名;发卡金融机构根据外汇局发送的黑名单对其暂停本年及次年境内银行卡持有者在境外取现交易权限,并根据境内银行卡持有者是否违反商户类别码(MCC)规定的消费额度限制;银联卡等人民币卡由中国银联进行额度限制,Visa 等非银联卡由发卡行在自身系统中进行额度限制。此外,商务部、工商局、海关、税务和公安等部门也有一定的监管职能。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监管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针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取现交易进行监管。个人名下银行卡境外提现(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功能;二是针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消费交易进行监管,根据商户类别码(分为完全禁止、金额限制和完全放开三种),发卡金融机构在银行卡系统中进行相关设置。
(二)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目标的不同影响监管效果
由于各监管部门管理目标不同,监管目标的差异性会影响政策和监管效果。境内银行卡的发卡金融机构管理目的是吸引新客户、维系老客户和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外汇局是以客户主体为单位进行监控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的途径实现资金的非法流动;银行卡组织主要是进行资金清算业务,并获取一定的收入。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的监管处于相对割裂状态,对资金流动环节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管理部门之间缺乏紧密联动,直接影响监管效果。
2.监管数据的不及时性造成监管的滞后
目前,外汇局要求发卡金融机构每日12点前报送前一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数据。外汇局交易数据对客户进行额度核对后判断银行卡持有人是否违规进入黑名单,并于当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黑名单,发卡金融机构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黑名单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权限。由于目前外汇局不在现行境内银行卡交易清算的框架之内,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从发起交易到清算资金完成划拨,均没有外汇局的参与,使得外汇局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无法做到实时监测管理,对异常交易、大额交易不能做到实时监控,只能进行事后监管。
3.监管部门间数据的共享程度不高影响监管效率
监管部门间对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共享程度不高。如: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国内居民出入境数据没与外汇局之间共享,外汇局不能判断银行卡持有人是否本人在境外交易消费;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的户籍数据没有与外汇局共享,外汇局不能判断银行卡持有人是否用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取现管理。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一体化监管
着力弥补对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的监管空白。以资金流出为主线,规范市场行为,搭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从多角度、多方位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二)完善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监管的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中参与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完善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的监测,建立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交易的预警体系,通过全面梳理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相关数据,形成全面完整的数据链,以数据为基础建立预警指标体系,为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贵州遵义5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