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的视角探究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适用
2018-12-06李燕卢伟
李燕 卢伟
摘 要:勤工助学是大学生了解社会,培养自我能力以及解决生活经费的一种非常常见的方式。每到周末和寒暑假,你会在各行各业里见到许许多多非常年轻的大学生面孔。从很多现实的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被拖欠工资而束手无策,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甚至于劳动时间严重超负荷,那么大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使用在校大学生的时候应该履行哪些相应的义务,文章将从劳动法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的背景
勤工助学最早在我国源自1915年,由蔡元培、吳玉章、李石曾等人在巴黎成立“留法学生俭学会”帮助更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学习西学。所以早期的勤工助学和爱国救国、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是结合在一起的。我国恢复高考后,许多大学生出身农村,由于家境困难,需要通过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来完成学业。到了21世纪,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大多家庭只有一个小孩,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勤工助学的目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家境差一些的学生为了缓解家庭压力,自觉找一些工作来维持基本生活开支;还有一类家境并不差的学生,勤工助学的目的不是为了工资,而是为了累计社会经验,提高自身能力,为将来找工作奠定扎实的实践基础。从这几年大学生勤工助学的调查报告来看,增加生活费,缓解家庭压力的占的比例是42.6%,为今后进入社会累积经验占得比例是34%,打发课余时间,体验生活的占得比例是12.8%。
二、学生勤工助学常见的侵权问题及应对对策
1.大学生勤工助学大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以后维权难埋下伏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而许多雇主以此为依据,不与大学生签订合同,许多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也少有主动提出签订合同对工作过程中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相关约束。因此侵权的问题就从在勤工助学的全程中频频发生。
2.在寻找勤工助学的工作时,由于大学扩招大学生在近几年人数激增,因而许多大学生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受到一些中介机构的高薪欺骗,被骗中介费小,甚至有些误入非法行业,人身自由都受到威胁。
3.在工资报酬方面,大学生由于工作时间内的限制,大都是短期工种,许多雇主刻意压低在校大学生的工资报酬,完全没有遵循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使得大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在工作时间上,由于没有合同的约定,许多雇主也并不严格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的相关规定,反而肆意地延长劳动时间,也不按照加班加点工资的方式发放报酬。
在校大学生在面临上述这些侵权问题的时候,虽然觉得气愤,但是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想着只是短期打工也就算了,毕竟大学生的主要职责还是读书学习,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与雇主之间进行斡旋,再者大学生也不知道应该从哪里找到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三、大学生勤工助学中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
1.关于大学生是否是劳动者的法律适用,不能因为1995年劳动部的文件我们就否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身份。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工作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的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是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自然人。由此可见大学生若是达到了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我们就可以认定其劳动者的身份,从主体上来讲就是适格的。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平等的就业权、自由的择业权、休息权、获得报酬权及工资自由支配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等等都应该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自然劳动者的义务也应该履行,例如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如实告知自己的实际情况等等。
2.劳动合同法在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适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所述的是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也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使不签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依然可以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在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应该同样适用,在校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本就是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或是雇主不应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大学生的钱财;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及其他证件,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缔结合同的基本原则。
3.最低工资标准在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劳动报酬。大学生勤工助学大多是利用课余时间,因此工种也大多是短时工,但是在校大学生只要是在约定的劳动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所获得的报酬收入就应该能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若是长期工种,可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若是灵活的小时工,可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或是雇主恶意降低在校大学生的工资,使之沦为廉价劳动力。
4.工作时间休息制度的法律适用: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大学生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就不能剥夺其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但是由于大学生勤工助学在工作时间的特殊性,也不能完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来进行规定。但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工作时间、休息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维护身心健康。大学生作为21世纪新的一代,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故而在劳动时间上也应有相应的法律适用,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大学生本人及学校相关部门(下转第148页)的同意,这样能够避免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延长劳动时间,剥削大学生的劳动力。同样就加班加点制度而言,如果在校大学生从事的是长期工种,那么就应该同样可以适用休息日200%的工资或是调休,法定节假日300%的工资,如果是短期工种,至少也应该不低于平均工资,在校大学生不能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
(5)工资保障制度在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适用。保障劳动者依法足额、按时得到工资,是劳动法在工资制度里面的重要体现。大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被拖欠也是屡见不鲜。面对这样的维权困境,故而我认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工资也同样可以适用劳动法中工资保障机制。用人单位若是不足额按时发放工资,大学生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适用。工作过程中保障劳动者生命的安全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基本职责。很多真实案例里用工单位环境存在许多违法违规之处,没有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通道和器材缺少、对新入职的员工也没有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在校大学生虽然大多是短期工种,工作性质也是比较灵活的,但是我认为在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块还是可以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制度,尤其是工伤保险应该为大学生强制购买,这样才能有效的保障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岗前安全教育方面,也不能因为大学生是短期工种就敷衍了事,安全是大事,不能等发生了伤亡事件而后悔莫及。
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虽然目的各有不同,无论是家境困难维持生活开支也好,还是积累社会经验也好,保障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法律的健全,也同样需要学校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引起重视,学校可以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和维权帮助,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的力度,尽力为大学生的勤工助学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李艳琼,曹克玲,邢宏宇,等.大学生勤工助学现状调查分析——以云南农业大学为例[J].科技信息,2012(32):475-476
[2] http://baike.so.com/doc/6732834-6947159.html/2018-9-27[EB/OL].
作者简介:李燕(1982.07-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管理学院,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公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