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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证据裁判原则

2018-12-06樊崇义

21世纪 2018年11期
关键词:串通证明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12条,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的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当前,在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了司法权威。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目的,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加大惩治虚假诉讼势在必行。

为贯彻落实《解释》,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八期“案例大讲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本次研讨以虚假诉讼立法与案例研究为主题,本人应邀于会。与会同志以案释法,用四个典型案例对《解释》作了诠释。会议主要围绕对《解释》的学习和案例的发布,关于如何运用证据破解虚假诉讼的问题却只字未提。作为一个诉讼法学者,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的破解和认定,证据是核心,亦即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认定,脱离证据将无所适从。证据是关键,证据是基石,证据是裁判虚假诉讼的唯一手段和方法。尤其对于《解释》中所使用的“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一系列行为,唯有依靠证据才能破解,只有用令人信服的证据事实,才能加以证明。所以,研究虚假诉讼,总结虚假诉讼的案例,脱离证据和证据规则的适用,一定会走偏方向。为此,在大讲坛中,我作了虚假诉讼与证据规则的发言。

虚假诉讼中适用证据,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诉讼,其特点有五:

一是传统的印证模式在虚假诉讼中已无法适用。因为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乃至诉讼参与人,早已预谋,早已恶意串通,其虚假案件的事实、情节已经捏造好并串通一致,传统的印证方法已无济于事。

二是虚假诉讼的直接证据匮缺,原、被告不会承认其事实捏造过程,乃至涉案人不会说出案件虚假的事实。

三是虚假诉讼案件事实的破解只能适用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间接证据的特点有以下四个: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间接证据具有互相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且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互相结合所决定的,这就叫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间接证据的作用,不仅要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可靠,而且取决于它在其他证据中的地位,以及它和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这说明,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情,不仅要审查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而且要审查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各个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从它们之间的客观联系中确定其证明作用。3.间接证据的证明复杂性。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4.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应当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查明情况,否则就不能作出证明的结论。

由于间接证据存在以上特点,决定了在运用证据时,必须经过复杂的过程,需要具体分析和综合分析。因此,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包括:1.必须审查每个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3.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事实只能做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并具备排他性。

四是创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在虚假诉讼中,由于案件当事人及涉案人的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案中的各个主观性证据,即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早已丧失,真实的案件事实的证明只能依赖于客观性证据,如涉案的各种证照(件)、涉案资金走向、交易明细、合同约定、资金往来、担保财产等。还有诉讼、庭审中当事人的反常表现(察言观色、一举一动),都应列为客观性证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五是善于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查明真相。一方面,要善于使公检法及各涉案阶段、行为的电子证据,做到信息共享,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对涉案人员的手机信息、微信、朋友圈交往等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广泛收集,破解其恶意串通、攻守同盟或者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行为。

综上,通过司法实践活动,认真总结各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例,尤其要抓住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经验和做法,以证据为武器,保证案件的质量,以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至于在办理虚假诉讼中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问题,虚假诉讼与刑事诈骗、民事欺诈的关系,这些与实体法相关的问题另作他论,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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