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且需不断深化
2018-12-06李贵方
文/李贵方
在我们的实践和司法改革中,还有很多关键性的需要改变和深化的东西。
司法改革需要坚持
这其实是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改革是需要的,二是司法改革还未完成。有一点我可以肯定,我们的司法改革没有完成,原因在于我们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改革后,人们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比以前多了,但是多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让人民群众都满意了,我认为还没有达到。司法公正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公正是核心的价值,公正不仅仅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的核心价值。
前几个月我参加了中央政法委在深圳召开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其中关于公正的一个意见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公正肯定是个别的,我有一个案件判的不公正,我肯定不满意,但是它并不仅仅是和当事人有关。一个案件判的不公正,也同样会使别人不满意,所以它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相关的问题,更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因此,司法公正就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目标。
按照司法公正改革的这种目标,我觉得我们应该落实司法改革决定中的三句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论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这个应该成为我们司法改革的一个指导原则和方向,一定要把这个落实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我认为司法公正不是一个绝对的公正,法院判决是一个大致的公正,不是绝对的公正。为什么是大致的公正,我想用案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吴英这个案子后来改成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我感觉都是公正的。我参加过这个案子的论证会,有人提出也可以判无罪,我认为这个是不行的。在一个画家与村民的案子中,画家把村民的地买来,然后自己盖了房子,过了些年村民看到地升值了,就要把这个地要回来,村民不诚信,不遵守合同,如果判画家还地,就不太公平,后来法院判决转让土地无效,要把地还回去,但是这几年土地的增值要给这个画家。我觉得这个就大致地实现了公正。如果不这样处理,只说无效了,要把地还回来,那么这个就不公正。
那么作为法官处理一个案件,让群众感受到的那种公平正义就是一种大致的公平,让大家满意。如果差距太大,大家就觉得不公正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现在确实有很多案件并没有实现这种公正。
司法改革需要深化
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
这里并不是说我们要出台若干司法改革的新的制度举措,这些年包括中央文件和“两高”等各个部门出台的文件,新的制度、新的举措不是说足够了,至少已经满足了绝大部分的需求,很多制度都已经很好了。改革需要的是深化,就是怎么真正地落实,让它显示出作用,这是我们今后要做好的工作。就是把已有的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把设计它的时候想要的结果展现出来,这是我们的目标。因为这里涉及的点非常多,我从律师工作的角度谈几个具体的建议:
1.查清案件事实。尤其是法院,包括检察院,就是要查清案件事实,这个要作为第一个优先的任务,而且一审法院必须要查清事实。二审法院首先要查一审法院是不是把事实查明了,有没有查漏、查错或者虚假的内容。如果有这个问题,一审法官就要负责。我们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真正做到一审法官就能把案件事实查明,否则我们发回再审的时候还要查明事实,二审要专门设立一个环节,查的就是这部分内容。事实查了以后,如何去追责任。事实查明的责任必须是要追责的,我觉得追责也要很细化。
2.落实证据裁判。案件就是要查明事实,事实怎么查,就要靠证据。所以我们讲有证据就裁判,没有证据不能裁判。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在实践当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一个是没有证据就裁判,现在经常有当事人提出来,你的判决根据在哪,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时候,就说法官说的这段话,到底是谁说的,谁证明的,如果没有证剧证明这个事实存在,那就是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又怎么能来裁判呢?
还有一些非法证据、已排除的证据、复印件的证据,不被相关人认可的证据,最后还是采纳了,这就出现了问题。在我们的判决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实际上都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要下大力量把案件的证据问题解决,只有解决了证据问题,这个事实才能查得清、查得明。
3.有效的监督机制。我说的这个监督是指司法体制内的监督,审理者判决定、决定者负责。但是现在也出现一种倾向,领导们都不敢管事了,有时就放任一些错误发生,有些东西是很明显的错误,当事人向承办人反映,他不听。这个能不能再反映,还是等着继续上诉和申诉,这里有没有一个纠错的机制。领导干部不能随便干预案件,并不是说不能干预案件。领导不作为是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4.大致公正的结论。我认为尤其是在法院判决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很多东西是有基本事实存在的,所以要有一个估量和判断。比如行政诉讼,有的行政机关是零败诉,如果法院这么判案,百姓还告什么官,肯定是没用的。如何实现大致的公正,要做出让老百姓满意的案件。
5.强化刑事案件的无罪推定观念。刑事案件比较特殊,控方要证明有罪,被告人不用证明他无罪,证据不足要判无罪,现在有的人让被告人证明自己为什么无罪。这是不对的,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不能认定他有罪。另外就是要做到无罪推定,法官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办案,有的法官逼被告认此罪说认罪就轻判,不认罪就重判。
最后还有两点更需要注意:
一是在法院、检察院办案时不能过分考虑后果,案件如果判无罪,侦查机关怎么收场,怎么向上面交代?就完全离开了案件事实。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很多的。
二是认定法律事实必须是独立的。于欢案一审认定的事实和二审基本没有区别,一审认为没有受到不法侵害,二审认为受到不法侵害,这不是事实查明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认定法律事实必须是独立的,这样才能保证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