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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几个重点突破

2018-12-06戴长林

21世纪 2018年11期
关键词:重刑相济刑诉法

文/戴长林

改革开放40年来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我们刑事司法领域里面这40年来改革不断,尤其近几年,应该说是取得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突破。

第一个突破:从“严宽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

这是一个质的飞跃,惩办是严,宽大是宽,也就是从严宽相济到宽严相济,尽管只是一个字的顺序不同,但是反映了我们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变化。过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中,判处的刑期确实是比较高的,左比右好,重比轻好。2000年以后,特别是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对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两个重大原则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导作用。我们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过程中被告人具有从宽量刑的情节,作出了全面的评价,在实践中要按照这个规范来量刑。我记得当时到一个地方去指导工作的时候,他们介绍暴力性的犯罪,有了我们这个规范量刑,就是把每一个从重的情节和从宽的情节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刑期逐渐回归到理性和刑法本身的罪责刑相适应,就感觉到比过去轻了。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原庭长戴长林

这40年来,我们国家统计重刑率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5年以上的重刑率由80年代的40%左右到今天的重刑率5年以上是10%多不到20%,可以看到这个重要的突破。重刑率下降,轻刑率上升,有一个轻罪入刑的因素,比如醉驾,分母扩大是一个方面,但是从绝对数来讲,重刑率明显下降。比如死刑核准率回收归最高法院核准后,这个死刑率是明显下降。

第二个突破: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打击与保护并重”

1979年到1996年的刑诉法应该说从重打击犯罪,2012年刑诉法修改,刑事诉讼的任务里面增加一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别看只是这几个字,我们刑诉法不仅仅强调对犯罪打击,更要强调对关在看守所和监狱里面的那些失去人身自由的人的权利保障。我们有一系列措施保障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核准死刑收回最高法院,这就体现了对生命权的进一步重视,更加珍惜人的生命,更加尊重保障人权。

近些年来,我们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这都是过去“重打击、轻保护”的产物,现在我们清晰地认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虽然人已经执行了死刑,但是迟到的公正依然是公正。还有就是刑事辩护全覆盖,有效地保证法庭上的三角关系,还有法律援助等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第三个突破:从实际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疑罪从无这些原则已经在法律条文中有了规定,但是以前执行得不是很好,由于证人不出庭、质证很困难,刑事辩护率不高,有的辩护质量也不太高,所以就导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我认为这些年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当然,我们在改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权利保护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继续深化改革。由于证人不出庭、辩护质量不高,使辩护流于形式,如果一个案件事实,侦查机关没有查清楚,要想到法庭上把这个事实查清楚,这是很困难的。因为证人不出庭,就很难对质,那么这个质证本身就可能在走过场。再加上刑事辩护率低,就导致了庭审走过场。

第四个突破:从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到注重证据的合法性

我们总结了一些错杀错判的冤假错案,每个案件中都有刑讯逼供,而且以刑讯逼供的口供作为证据被采用,就是过度强调了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强调它的合法性,非法取得的证据照样在法庭上用。这一轮的司法改革,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要求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凡是刑讯逼供的口供都应该排除。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既是诉讼证据制度,更是一个人权保障制度,是一个人权的重要保护手段。过去我们的刑诉法规定了“两个严禁”,但是落到实处的时候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这类口供是刑讯逼供所得,我们当时是对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进行惩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他逼出来的口供到法庭上照样宣读,照样质证,照样作为定罪的根据,这是导致一系列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所在。这次明确规定这些言词类的证据,只要法官确认是非法取得的,一律排除,将没有到法庭上作证的资格,公诉人不能宣读这类证据,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非法证据。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是对人权的重大保障,不仅是诉讼证明的规则,更重要的是一个人权保障的规则。公民在任何时候,哪怕失去自由的时候都有做人的尊严,都有享受宪法给予的权利保障。

应该讲,这四个方面的突破重点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确立,四中全会明确规定立案、侦查、起诉,到法庭的证据以法庭裁判为准,真正回归到我们的司法规律。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确立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标志性的制度,也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在法律轨道上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一个重要保障。

希望把这些比较好的司法改革制度能够通过我们的努力,在中国大地上真正地实现,我们的刑事司法就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公平、更加公正,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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