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检验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8-12-06李炎佳
李炎佳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陕西西安 710048
1 国家标准《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介绍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木家具国家标准,标准名称是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发布日期为2017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为2018年05月01日,该标准从当初的1995版到2008版[1],再到如今的2017版,历经了20多年的时间,到如今已经是一个非常完善的标准了[2]。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企业制造的实木类家具、人造板家具、板木家具及综合类木家具等都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当然,有技术能力的企业也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在企业内部执行,但产品出厂交付时还得符合该新标准的要求。
2 新标准在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新标准的颁布实施,相关组织、机构、制造者、监督者及相关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理解,然后运用到相关工作中和生产实践活动中去,通过对新标准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学习和理解,笔者认为该新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
2.1 标准5.8.1.2与6.8.1有出入
标准5.8.1.2的具体内容是:活动部件间距离≤5mm或≥25mm。(设计要求除外)
标准6.8.1的具体内容是:按表6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观察锥头是否通过。锥头为塑料或硬质、光滑材料制成,其中直径5mm、6mm锥头的公差为(+0/-0.1)mm,直径12mm锥头的公差为(+0.1/-0)mm。
2.1.1 存在的问题
(1)标准6.8.1中的测定方法是参照国家标准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结构安全中5.1.3孔及间隙的测试方法,而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5.1.3中b)要求明确了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这和5.8.1.2中明确的活动部件间距离≤5mm或≥25mm的要求相冲突,既然GB/T 3324-2017标准中对活动部件间的距离做了明确规定,就不能按照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孔及间隙b)要求中的方法进行试验,6.8.1的测定方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5.8.1.2中的标准要求。(2)标准6.8.1中的测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尺寸的锥头的具体使用方法。
2.1.2 笔者建议在标准的6.8.1中增加以下内容
(1)参照国家标准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结构安全中5.1.3孔及间隙中a)要求,锥头直径6mm及12mm是测量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若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则符合标准要求。(2)当活动部件间距离≤5mm时依然可以使用直径为5mm的锥头进行试验,试验方法和6.8.1中的规定相同,但是如果活动部件间距离≥25mm应该使用其他工具进行测量,笔者建议可以使用精度为0.01的游标卡尺进行测量。
2.2 标准5.8.2有害物质限量
该章节只规定了原材料皮革、纺织面料和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没有规定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所用的主要原材料胶粘剂和油漆的有害物质限量,胶黏剂和油漆是木家具制造的主要原材料,是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主要来源,必须对其严格要求和控制。木家具产品是一个组件,由于产品结构、用途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同,它会涉及多种原材料经加工才得到我们所购买的产品,只有在标准上逐一的对原材料进行要求,生产者在制造产品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把关,相关组织、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在对各个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时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实施,这样到最后才能使产品合格或环保,这也是产品标准制定的基本思路。况且,在对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时,都是采用局部取样检测,所以,应在标准的该章节中分别规定胶粘剂和油漆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笔者建议在标准的该章节中增加:原材料胶粘剂和油漆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2.3 标准7.2.2抽样和组批规则
抽样和组批规则: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接收质量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7出厂检验抽样方案进行。存在的问题:新标准该章节内容与题目不符合:标准7.2.2章节题目是“抽样和组批规则”,只看见了抽样要求的内容,未看见组批规则,既然在该章节题目中有组批规则,且木家具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组批,那就得有组批规则的内容。笔者建议完善组批规则:采用同一批次的相同原材料,在不同生产线上采用相同工艺、同一时间生产的相同规格型号产品可组成一个批次。
2.4 标准7.3.2抽样规则
标准7.3.2抽样规则: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存在的问题:新标准该章节内容规定模糊,应规定产品抽样的最基本批量是多少,这样才具有代表性。笔者建议抽样的最小批量基数为20(件)套。
2.5 标准7.3.3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存在的问题:该标准7.3.3检验程序的内容规定不正确,该章节条款内容说的是检验程序应遵循的原则,并不是检验应遵循的程序,既然该标准7.3.3规定的是检验程序,那就应明确检验的程序。该标准属通用技术条件,得体现“通用”二字,应在标准中规定检验的基本程序。笔者建议检验的基本程序为:应先进行外观、尺寸检验,再进行力学性能、安全性试验,最后进行理化性能试验。
以上是笔者对国家标准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一些见解,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相关人员能够看到,建议对该标准重新审定和评价,我们标准化走的历程还相当长,希望在下一次的修订中可以参考笔者给出的建议,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