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建造船舶初始登记海事管理技术
2018-12-06孔春华
孔春华
(亳州市地方海事局,安徽 亳州 236800)
一、引言
高华2013年购买杜媪的来料加工船“皖西北4444”,在2015年12月27日航行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高华突然由“皖西北4444”船艏右侧底部局部变形破损处发现:“皖西北4444”船钢板等可能不符合船舶建造质量要求等。由此,不仅引起高华与杜媪之间造船质量买卖民事纠纷;而且引起高华诉安徽省江河船舶检验行政许可行政纠纷、高华妻子何英与西北市地方海事局和西北市航运公司等船舶登记行政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涉及的船舶检验及船舶登记等海事管理技术,对海事管理机构正确履职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二、瑕疵登记的问题及对策
(一)法庭审理民事纠纷案暴露船舶登记瑕疵
高华在20XY年11月向安徽省西北市古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杜媪,请求法院:一是撤销原告高华与被告杜媪签订的《船舶交易合同》,二是裁判撤销原告高华与被告杜媪签订的《买卖船协议》等。杜媪抗辩:杜媪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安徽省光明县造船厂是本案适格被告等。原告高华及其代理人辨论认为:
1.被告杜媪对原告高华证据的质证意见,不能否认杜媪自建“皖西北4444”船并倒卖给高华的法律事实。被告对原告“第3组.皖西北4444船买卖协议”质证意见,不能否认原告证据效力。即本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杜媪是本案适格被告;高华与杜媪在2013签署“皖西北4444船买卖协议”并生效。同时,被告“杜媪对该船舶权利义务已于2013年4月9日概括转移给高华了”有悖法律事实。因为:一是此组证据复制于涉案船登记机关西北市地方海事局,且其中的《船舶交易合同》和《船舶交接文书》上的“高华”姓名不是高华签署,以及高华也没有授权他人代办此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二是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等规定,涉案船所有权转移归高华时间依法是此船船舶所有权登记日2013年7月30日,而不是被告所称2013年4月9日。被告“杜媪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更是胡说八道:首先,《船舶交接文书》不是原告高华与安徽省光明县船舶造船厂之间签署的;其次,《船舶交接文书》是杜媪自造船倒卖合伙人暨办理船舶相关证书代理人张健鹏伪造,且提交给西北市地方海事局办理该船船舶登记证书必须的材料之一;再次,涉案船是被告杜媪在安徽省光明县造船厂来料加工自建船,安徽省光明县造船厂只是收杜媪租用其公司造船台等建船设施设备租用费、然后以其公司名义出具相应的船舶建造有关文书资料;最后,与涉案船另案发生法律效力西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Y)皖XY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高华买杜媪涉案船法律事实不符。
2.被告答辩意见,既不属实又不合法。一是被告现在“杜媪是皖西北4444船舶的定制人……把这艘还在建造中的船舶卖给了高华……自2013年4月9日起,有关该船舶的一切权利、义务已概括转移到高华名下”答辩意见。代理人认为,它与涉案船另案[古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杜媪诉被告高华、何英、顾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Y)皖XY02民初xyz号]发生法律效力西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Y)皖XY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杜媪与高华、何英于2013年4月9日签订买卖船协议,2013年4月21日,被告高华开船起航”法律事实不符。故,被告此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二是被告现在“答订于2013年6月25日的《船舶交接文书》也是高华与安徽省光明县造船厂之间签订的……应起诉宏丰公司,而不应起诉杜媪,因为船舶不是杜媪制造的,《船舶质量证明书》也不是杜媪提发的”答辩意见。代理人认为,被告现在是枉顾事实:其一,《船舶交接文书》不是原告高华与安徽省光明县造船厂之间签署的;其二,《船舶交接文书》是杜媪自造船倒卖合伙人暨办理船舶相关证书代理人张健鹏伪造,且提交给西北市地方海事局办理该船船舶登记证书必须的材料之一;其三,涉案船是被告杜媪在安徽省光明县造船厂来料加工自建船,安徽省光明县造船厂只是收杜媪租用其公司造船台等建船设施设备租用费,然后以其公司名义出具相应的船舶建造有关文书资料;其四,它与涉案船另案[古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杜媪诉被告高华、何英、顾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Y)皖XY02民初xyz号]发生法律效力西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Y)皖XY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杜媪与高华、何英于2013年4月9日签订买卖船协议,2013年4月21日,被告高华开船起航”法律事实不符。
总而言之,被告“(一)原告错列被告”抗辩意见不能成立。高华是本案适格原告、杜媪是本案适格被告,即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不仅如此,高华在2017年12月18日法庭上第一见到“皖西北4444”船舶登记材料高华与杜媪2013年4月9日签署《船舶交易合同》和2013年6月25日签署《船舶交易文书》时,明确指出此两份合同上的高华之名,都不是高华本人签署的;高华也没有授权他人代其签署或捺印。
(二)强化海事动态管理,严惩虚假登记行为
何英是2008年与高华登记结婚的高华法定妻子,在2013年高华何英夫妻共同出资借贷由杜媪手中购买的“皖西北4444”船。这样一来,依据《婚姻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皖西北444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人应当是高华、何英二人。但是,“皖西北4444”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船舶所有人则为高华一人,且高华也不知道是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这不仅严重侵犯了何英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船舶登记管理法规。办理“皖西北4444”船船舶登记手续提供虚假材料的人,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何英为了保护何英的合法权益等,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等规定,在2017年12月29日向安徽省西北市地方海事局递交了《控告杜媪等船舶登记造假》。
西北市地方海事局对何英控告高度重视,立即受理并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一是将“皖西北4444”船船舶所有人由现在高华个人所有,纠正变更登记为高华、何英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对提供“皖西北4444”船船舶登记虚假材料的杜媪等人给予必要海事管理处罚。
三、结语
本案纠纷责任,在办理船舶登记方面,海事管理机构已经按照严格按照《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规定办理的,没有任何过错。但是,本案的发生也应当引起海事管理机构的重视,并提高相应管理技术水平。
第一,在熟炼掌握运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同时,深入学习并掌握《民事总则》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代理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和合同等方面法律知识。
第二,对当事人没有亲自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必须查验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并根据当时情况,给办理涉案船舶手续代理人做相应的《询问笔录》(其中应当包括代理人保证其办理此船相关手续,是经过船舶所有人或有权处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在卷备查。
第三,对当事人都亲自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一定在现场按照身份证和原始合同书认真核对真假,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做办理手续询问笔录在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