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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有序推进金融业开放

2018-12-06温彬霍天翔编辑孙艳芳

中国外汇 2018年9期
关键词:金融业金融机构监管

文/温彬 霍天翔 编辑/孙艳芳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通过以开放促改革,推动了我国经济长达40年的高速增长。随着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我国对外开放逐步从制造业向金融服务业延伸,金融开放已成为我国推动经济全球化、深度融入世界的新领域。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史进程

回顾过去40年,我国金融业开放的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2001年,从启动改革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阶段,金融业开放主要是为了配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引进外资需要。

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从设立代表处到设立分行等经营性机构,从经济特区到中心城市,从外币业务到本币业务,从外国居民到本国居民,从“引进来”到“走出去”,是在循序渐进中稳步推进的。该阶段以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为标志性事件,开放措施带有试点性质,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开放初期,只允许在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且业务主要服务三资企业,信贷资金基本来自境外。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对外资银行开放逐步扩大,取消了设立机构的地域限制、开放地域逐步向内陆渗透,并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截至2001年末,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77 家,较1993年增加了100家,总资产达到450 亿元人民币。在资本项目开放方面,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随后因爆发亚洲金融危机,资本项目开放放缓。

第二阶段:2002年至今。2001年底,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契机,我国金融业开放进程加快。开放的目的主要是改革金融体制、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

在市场准入方面,进一步放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和银行卡业务;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截至2016年末,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7家外商独资银行、1家合资银行,121家分行、166家代表处,1031家营业网点,遍布我国27个省份的70个城市。相对银行业而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放度相对较低。其中,外资券商不得在国内设立独资公司,且合资券商牌照发放严格,外资参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范围仅限于投资类业务;基金公司仅允许外资独资或控股私募基金,限制外资设立公募基金;保险公司中,财险公司存在业务领域限制,寿险公司除存在设立条件的限制(不得在国内设立独资外资公司),还规定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截至2016年末,外商在我国投资的合资证券公司有14家,数量占比10.69%;设立的保险营业机构有56家,数量占比14%,资产占比5.93%。

当前金融业开放存在的不足

综上,我国金融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相对于实体经济的开放程度,以及金融业的需求而言,金融业的开放水平相对偏低。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金融业开放指数显示,2016年末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为0.51,低于OECD国家和G20国家0.9的平均水平。从以下分市场的相关数据,也可看到金融业开放存在的不足。

从信贷市场看,2016年末,境内外资银行资产规模为2.93万亿元人民币,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26%,较2011年下降0.63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因为在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普遍经营困难,一些参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外国金融机构纷纷出售股权以应对危机,导致外资在中资银行机构的股权占比降低。从债券市场看,2017年末,境外金融机构占国内债券总托管量的比例不足2%,且托管的债券品种结构也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上。从资本市场看,2017年末,我国QFII、RQFII、沪港通和深港通合计持股占比不到5%。从外汇市场看,境外投资者数量只占10%左右,交易量占比不足1%,且参与者类型单一,均为商业银行;此外,非美币种对人民币交易占比不到5%,且多为小币种,交易量低、流动性不足。

总的来看,我国金融体系股权结构亟待丰富,竞争格局亟待多元,金融市场亟待深化。

下阶段金融业开放新举措的影响

偏低的开放程度,一方面导致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趋缓;另一方面,也对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监管能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面对上述问题,党中央积极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随后,央行行行长易纲给出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对金融业来说,目前的开放力度前所未有,未来必将对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三个层面产生重大影响。

就监管而言,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势必要求我国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监管的一致性、有效性、适应性,构建与金融开放和国际监管相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的同时,保护内外资公平竞争,提高我国的金融效率。此外,金融开放还要求改善监管环境,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透明度;促进会计、审计、税收、法律等制度环境与国际接轨,加速金融信息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就金融机构而言,则既有机遇也有挑战。从机遇看,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增加了市场竞争性主体,从而可促进中资机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参股或控股中资金融机构,则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产品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从挑战看,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推进和金融开放的扩大,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如果不能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一些金融机构或将面临生死考验。

就金融市场而言,从有利的方面看,资本项目有序开放,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发挥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资金融通和风险规避的金融服务;从不利的方面看,金融市场开放意味着跨境资金可以自由流通,风险不仅易于在境内股市、债市、汇市等金融市场间传递,而且容易受到外部冲击,导致跨境资金大规模流动,影响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给宏观经济管理带来挑战。

扎实有序推进金融业开放之策

扩大金融业开放,需要在监管、机构、市场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此应努力做到以下五个结合,以扎实有序地推进金融业开放。

一是经济稳定要与金融开放相结合。国内宏观经济稳定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前提和基础。鉴此,应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增长的新模式、形成新动能,以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要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融资结构,控制全社会债务水平,做好流动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降低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增强经济增长的稳定性。

二是国内金融监管要与国际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国内金融监管要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完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确保监管能力与对外开放程度相适应;另一方面,建立适应国际准则的新监管体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各经济体监管当局的沟通合作,防止国际监管套利。

三是短期任务要与长期目标相结合。我国应按照自主、渐进和可控原则,稳步推进金融开放。短期看,主要是放宽市场准入、促进资本项目双向流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满足国内企业和居民跨境资产配置的需求,并让境外投资者也能共享中国发展的机遇;长期看,要更加主动深入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进一步提高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推动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

四是制度建设要与机制完善相结合。随着金融开放的加快,相应的制度建设必须跟上。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开放经济的基础,必须加快制定和完善与金融开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机制,包括继续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推动金融开放政策的有效落地等,以确保金融风险总体可控。

五是金融机构能力提升要与跨境发展相结合。外资金融机构在战略聚焦、风险控制、产品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先进经验,中资金融机构应在竞争中加快学习,提升自身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营环境变化的需要。同时,中资金融机构还要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满足中国企业和居民“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建设中对金融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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