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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结合与协调
——以上海杨浦区大连路总部基地城市设计为例

2018-12-06

商品与质量 2018年39期
关键词:控制性杨浦区总部

大连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辽宁大连 116000

“城市设计”一直是规划设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均发挥了指导性与建议性作用。城市设计的实践范围、深度及力度的不断加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上的不足[1]。本文拟就对城市设计在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相协调的过程所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与对策。

1 背景与矛盾的引出

1.1 项目背景

大连路总部研发集聚区位于杨浦区西南角,是杨浦区最紧邻陆家嘴——外滩核心CBD的地区,该区域占地面积约为1.46平方公里。

1.2 原城市设计方案概述

前版规划以整体性、生态性、适应性、经济性以及后发性为规划原则,规划结构采用“一核、三轴、两片区”,主导功能分区为跨国企业总部研发集聚区和创意产业区及配套服务区。同时,方案对控规土地使用规划进行了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树立杨浦区国际新形象。但是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出来后,局部在土地利用、建筑高度、道路系统和保留建筑上面与城市设计存在一定的冲突,按照城市设计的意向进行土地招拍挂、招商引资等存在问题。

2 针对矛盾提出的解决方案及相关思索

2.1 调整方案概述

(1)上位规划分析。①本次规划用地性质、用地指标将严格按照控规执行,在详细城市设计中,为了达到理想的城市空间,局部在地块内部进行优化,但不涉及到地块指标的修改。②平凉社区居住功能地块的容积率由2.0调整至2.5,已获审批通过。(2)现状分析。①居住现状:基地内新建居住区以多层及高层为主,棚户旧里已经进行了拆迁,基础教育设施齐全。②公建现状:基地内除了海上海创意园为集中的商务办公综合用地外,其余公共设施都比较零散的分布在各街坊内,总量与质量上都较低。③交通现状:基地交通条件优良。但片区街道系统整体发展不均衡,虽然自成体系,但相互衔接较弱;现状轨道交通与城市中心不直达;公交换乘系统不完善。④建筑质量:新建在建与质量较好的建筑主要集中在长阳路以北,质量较差的底层住宅和已经拆平的区域主要集中在长阳路以南的平凉社区。⑤环境面貌:大连路地区整体环境面貌有待改善,整体面貌从南至北呈现由旧貌变新颜的格局。(3)总体规划。本次规划定位为:以知识创新为特色,以知识杨浦为载体,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功能的跨国企业总部研发集聚区。规划原则为:整体性原则、低碳性原则、适应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后发性原则。本规划区结构为“一核、两轴、两片区”,构成清晰、有机的整体。(4)详细城市设计。①功能布局。大连路总部研发聚集区可分为商业办公区和居住组团两大功能分区,沿大连路、长阳路的外部绿化及公共空间组织轴线贯穿于各功能区内部,彼此形成网络化交织的内部绿化与组团空间组织轴线,把各功能区有机组合起来。考虑地面空间和地下空间两层面综合开发利用,核心区充分开发地下空间,整合轨道交通、静态交通与商业服务、后勤设施,形成贯通核心区块、畅连轨道交通枢纽的多层次复合功能空间[1]。②规划策略。a.在遵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地块内开发量转移实现整体平衡,即地块内局部容积率增加,开发强度增大,以开辟出更多开放空间,营造舒适优美的景观环境。b.根据开发量转移策略,将总部基地主要办公地块开放出一条连通地块南北的纵向景观轴,并以北美广场及教堂为节点,延伸一条东西向景观轴线,形成倒写的“L”型空间带。因控规有限高100米的要求,无法形成超高层地标建筑,调整方案试从形态上体现其标志性作用,并积极利用南侧150米超高层做天际线制高点,统领全区,小教堂与南侧150米超高层成为景观轴线的节点与对景。c.地块内通过相对围合的半私密庭院打造高品质办公环境;沿大连路形成相对整合连续的沿街界面;有历史价值的保留学校与南侧地块一起形成高度相对较低的低密度空间,充分考虑整体空间的密度与开放性。

3 规划后评估

方案完成后,我们参加了杨浦区规划局组织的多专家、学者及部门的关于大连路总部集聚区的规划后评估。其中同济大学的王仲谷教授作为原方案的提出者认为,大连路总部集聚区的规划设计还是应该依据城市设计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保留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学校应迁移,以更好的实现该地区的形象与价值。评估后调整方案在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础上,保留了原城市设计方案的绿化开放空间,保留学校,将学校西侧地块开放部分绿化空间以延续南北向景观轴,并将景观轴延续到南侧海岸线地段,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控规与城市设计的矛盾。

4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对各阶段城市规划的指导性与建议性作用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矛盾的协调过程研究,试对两者协调解决提出以下建议:(1)重视城市设计对各阶段城市规划的指导性与建议性作用,给予城市设计一定的法律地位。(2)优化城乡规划修改与审批过程。(3)在编制各阶段城乡规划成果时,充分考虑与征集城市设计方案,将城市设计的内容作为重点,依托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进行实施。(4)城市设计应提高对城乡规划编制的指导与建议性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地区发展、价值提升、树立标志性形象及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本文仅对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实施阶段的矛盾与冲突提出建议性意见,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还希望各部门专家学者提供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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