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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2018-12-06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16期
关键词:物权民法权利

杨 涛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牡丹江157000)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民法总则》中的诚信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分别是指行为诚实没有虚假欺骗和信守承诺在规则内承担约定的责任。通俗地讲,可按梁彗星教授的说法,即“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作为基本表述。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1.道德标准的法律化。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人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欺诈手段层出不穷,社会必须依靠国家强制手段解决相应问题。诚信原则不但可以引领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引导社会正直气节;还可以缓解多方利益冲突,维护广泛权益,不得损人利己。

2.弹性裁量。司法仲裁者可按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地选择评判,更是对各方利益的实体化。

3.维护社会稳定。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是道德约束力的法律化,通过法律化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怀着诚信的心态工作生活。既保证了个体价值的道德要求,同时也实现了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中产生矛盾的调和。

三、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1.《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民法总则》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同具体的法律条文相比,它又有如下一些特点:(1)是抽象性的而非规范性规定,不具备明文条例和惩罚细则。(2)弹性的,诚信原则的内容与拓展都是没有明确界限的,故涉及面巨大。(3)补充性。诚实信用原则不包含对权利、义务的明文规定,所以是一项授权条款。

2.物权法中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章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从实际生活中看,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通过以下五种原则实现的:权利监督原则、公信权原则、遗失物处置原则、不动产相邻原则和即时时效原则来实现的。(1)权利监督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要求各方行在使物权的过程中不得损害或侵犯他人的法定权益。(2)公信权原则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宣示物权的设立、转移过程,以使第三方及时获得所涉物权的设立或变动的有关信息。(3)遗失物处置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同社会道德认知高度一致的,可以从主观行为上判断涉案人内在的诚实信用度,从而为之后的进一步处理提供依据。(4)不动产相邻原则是指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间,在法律的规范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行应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比如,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当一方房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进行房屋改造时,周围房屋的使用人有提供便利的义务。因为拒绝承担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5)即时时效原则,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即时占有人,向受让方移转所有权或为其设定物权。若该受让人取得时是善意的,则称为善意受让人。即使即时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一切由转让获得的权利,原所有权人需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债权法中的规定。在债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于合同订立时、履行中和履行后的义务三个环节中。首先,在合同订立的过程里,合同关系受制于当事人双方的相对信赖,也就要求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具有诚信义务。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合同双方不得通过欺瞒的方式,提供与合同中约定不相符的产品或服务;同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正常履行条款,不得恶意延误[4]。最后,合同履行以后的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雇佣合同关系,如互联网、金融等行业中,当高层管理人员离职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然要在合同中规定商业保密条款,并在雇佣合同终止以后要求离职人员需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要求。

4.《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主要是明确了行为人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通过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情形下。在构建上采用三原则,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错责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还在该规范所涉及到的一些具体社会法律活动中也适用,如下述范围涉及的具体案例,如医疗损害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商品责任、住宅安全责任、商品安全责任等。

四、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一些建议

1.加强具体化。由于该原则弹性的特点,对于目前无法具体化的范围,应通过借鉴案例法方式,即通过一系列典型的案例,由最高司法机构对其作出相应指导性意见后,推广全国以促进该原则在适用方面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在日后司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应从对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出发,通过处理相应案件的检验,而使该法条得到进一步的具体完善。

2.加强实用化。从目前我国已有的相关案例审判文书中看,诚实信用原则却并没有实质意义的体现。所以,在日后的司法发展中,应逐步加强当民法中该条文的作为具体裁案的实际可依据性,不再援用,或附带性地使用该原则。

3.加强严谨性。就该原则本身而言,也不适宜将其理解为一项应当遵守法律的广泛要求,而应当解读为“当事人应当以可期待的正直与诚实的方式对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做出诉讼行为”[5]。因为,并不是所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违反了该原则。

[1]朱裕先.合同欺诈的成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企业天地,2001,(2):41-43.

[2]胡一妮.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D].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7.

[3]李东.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12,(29).

[4]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

[5]巢志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现象、问题与完善[J].比较法研究,2015,(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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