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资本化”问题研究
2018-12-06王展编辑任风远
文/王展 编辑/任风远
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广泛和深入,市场主体参与跨境交易规模快速扩张、交易模式不断创新、交易项目日趋多元,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不断交叉融合,部分经常项目收支在客观上呈现出“资本化”特征。其主要表现为贸易融资债权债务化、转口贸易债权债务化,以及投资收益债权债务化。这可能成为异常跨境资金流出/入渠道,甚至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外汇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成因及潜在问题
经常项目“资本化”的成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将资本项目故意伪造成经常项目。在当前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的背景下,部分资本项目不可兑换或有条件兑换的交易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伪造成经常项目实现跨境收支,规避外汇监管,形成经常项目“资本化”。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通过虚假、伪造、变造单据,打政策擦边球、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方式将经常项下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分离,获取非法投机套利收益,使得经常项下的交易资金出现债权债务性质,表现为“资本化”特征。二是银行为满足客户需求,在创新贸易结算方式时,客观上造成经常项目的“资本化”。随着贸易多元化和新业态的发展,市场主体参与国际交往的方式和需求复杂多变,经常和资本项目交易日益交叉融合。银行作为资金供给者,不断创新贸易结算方式,将经常项目贸易背景与资本项目的债权债务特征资金结合起来,以满足市场主体融资及支付需求。
经常项目收支呈现“资本化”特征,可能成为异常跨境资金的流出/入渠道:一是利用预收、预付货款进行异常资金快速流出/入。部分企业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以预收、预付货款名义进行大额跨境资金流出/入。二是通过虚构转口贸易、支付海外代付等方式,进行大额异常资金跨境流出入。三是滞留境内外的投资收益顺周期波动,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冲击。这部分滞留资金因其流动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给外汇监管带来难度,当需求改变或者经济形势发生波动时,这些隐性对外债权或债务可能在短期内集中大额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冲击。
监管现状
监管难点突出。一是宏观审慎监管尚待完善。目前,针对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投资收益等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尚未完善,缺乏相关工具,易导致“顺周期”波动加剧,对投资套利和违规交易的管理难度加大。二是统计监测能力有待加强。例如,外汇局现行统计监测系统中对辖区银行为异地企业办理贸易融资的数据、对外直接投资及境外放款项下逾期未汇回的利润和收益数据尚未纳入统计。此外,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项下投资收益数据统计来源于企业自主报送,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难以把握。三是真实性审核能力有待提升。海关报关单无纸化后,银行暂时没有报关单核验端口,不法分子可能利用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通过构造虚假单据、人民币质押外汇贷款、借道转口贸易等方式,实现大额异常资金跨境流动。
政策法规不完善。一是贸易融资法规亟待更新。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贸易融资被纳入国内外汇贷款统一管理,但并未对贸易融资与非贸易融资实施差别管理。此外,现行管理中还存在数据报送要求不清晰、贸易融资创新产品监管缺位等问题。二是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管理制度不完善。《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仅规定“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但对于质押外汇的资金性质和来源缺乏真实性审查要求,难以有效制约企业通过违规外汇资金流入来获取人民币贷款的行为,存在虚假融资和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三是未对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提取法定公积金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对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有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外汇管理规定看,仅要求企业提供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完税证明和亏损弥补等,未对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做出明确规定。四是未对外债、境外放款利息的逾期支付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不按合同规定,长期不支付借款利息,导致形成新的隐形对外债权或债务。对此,现行管理规定并未对利息的逾期支付进行明确规定。
对策建议
建立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二元监管框架。一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建议对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投资收益三类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监管,通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工具实现对上述业务的逆周期调节,平抑因外汇形势变化产生的跨境资金波动。二是实施微观穿透式监管。银行在办理跨境资金交易业务时要严格执行“留痕”原则,外汇局在银行留存的证据材料基础上,通过时间、主体、资金,深入分析研究交易项目的内涵、交易对手的内在逻辑关系,抓住重点,切中要害,精准、及时发现异常、违规线索和案件。三是督促银行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准确识别企业的业务需求,辨别银行的业务风险点,在切实保证自身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稳健、合规开展经常项下业务。四是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对伪造、构造贸易背景逃/套汇,假借贸易渠道对外转移资产,虚假利润汇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曝光,并限制此类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增强统计监测及风险预警能力。一是进一步丰富系统监测预警指标。在现有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及贸易信贷余额比等四项总量核查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结售汇偏好、财务运作等监测预警指标,提高统计监测及预警能力。二是完善系统统计功能。建议在货物贸易系统贸易融资“数据明细查询”模块增加发票号、报关单号、提单等货权凭证信息,并对银行开放信息共享功能,方便银行查询,排查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三是改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数据的有效性。建议参照资本项目系统相关业务条线查询功能,完善“灵活分析与查询”模块数据,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为利润汇出非现场核查提供参考依据。四是切实提高真实性审核能力。建议向银行开放出口关单核验端口和贸易信贷数据,以提高银行对预收货款及贸易融资业务的真实性审核能力。
修订并完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一是明确贸易融资外汇管理的原则和重点,细化数据报送、统计要求,厘清贸易融资与外汇贷款的关系和区别,修订银行办理贸易融资操作规程,强化“展业三原则”的落实,以真实性为核心、以自偿性为前提、以结汇管理为手段,从制度层面规范贸易融资行为。二是完善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管理制度,明确银行在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时,应对质押外汇的资金性质和归属进行真实性审核,要求贷款企业向银行提供关于用于质押的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证明,且该笔外汇的资金性质应为经常项目资金。三是调整直接投资、外债、境外放款管理规定。对当年产生的直接投资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按外债、对外债权进行管理,企业应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进行外债、对外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可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外债、境外放款利息支付进行明确规定,逾期支付的可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