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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修改时与通知行无密押的问题

2018-12-06姚轶晨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8年23期
关键词:受益人信用证报文

文/姚轶晨 编辑/韩英彤

当遇到修改时与通知行无密押的情况时,开证行首先应该明确密押解除的原因,再遵循惯例的规定和精神,合理、谨慎地选择新的通知路径,以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地收到信用证的修改。

实务中,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密押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开证行或者通知行一方主动解除;二是因为通知行的BIC(Business Identifier Code)商业识别代码取消,不再使用。因此,当遇到修改时与通知行无密押的情况时,开证行首先应该明确密押解除的原因,再遵循惯例的规定和精神,合理谨慎地选择新的通知路径,以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地收到信用证的修改,以及信用证交易流程的顺利、通畅和业务记录的完整、准确。

案情经过

按照UCP600第9条d款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但是,如果开证行在修改信用证时发现与通知行没有密押关系了,该如何处理才比较规范和稳妥呢?下面这个案例也许会给大家一些启示和借鉴。

开证行C银行于2017年7月开立一笔信用证,通知行为意大利A银行。2018年6月,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延长最迟装运日,此时开证行发现与通知行已经没有密押关系了,但是并不了解取消密押的原因。之后,申请人从受益人那里了解到,原通知行已经被另一家意大利的B银行收购。据此,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将修改发送给了B银行。

发出修改后的第二天,开证行意外地收到来自意大利D银行的799报文,表示前一天发送的修改中21栏位的号码不是其业务编号,因此无法继续处理该笔业务,请求开证行调查并回复。开证行随后发电报给B银行,罗列了该笔信用证的基本信息,包括开立日期、金额、币种、效期、申请人、受益人以及原通知行,并解释了向其发送修改的原因。开证行同时表示,对于收到D银行的询问非常意外和不解,因此请求B银行回复以下问题:(1)为何将修改转通知给了D银行;(2)是否能够直接将修改通知受益人。两天后,B银行发来MT730,表示已经将修改通知受益人,并请开证行在今后引用其新的业务编号。开证行随后请求D银行关闭业务,但是迟迟没有得到答复,猜测其可能也从B银行处得到了相似的指示。至此,该笔因与通知行无密押关系导致的修改通知困境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例分析

问题一:开证行将修改发送给B银行是否符合惯例?

前文提到,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由原先的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进行通知。对此,起草工作组的评论是:该条款保证的不仅是对信用证的通知,而且包括对任何相关的修改的通知,各方之间的联系链(chain of communication)能够得以保持。由此可知,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是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地收到信用证的修改,以及信用证交易流程的顺利、通畅和业务记录的完整、准确。

开证行后来从B银行的网站上了解到,2017年6月26日,也就是在该笔信用证发出前不久,B银行宣布同意收购A银行的部分优良资产和负债,而其剩余部分则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验证了受益人提供的信息确有其事。此外,开证行在BIC地址簿中查询不到A银行的BIC,表明A银行已经在SWIFT网络中注销。因此,开证行确定A银行已不能继续通知该笔信用证,即无法将修改发送给A银行,也无需通过其他银行转通知给A银行,而只能另行选择新的通知行。鉴于受益人给申请人的指示是选择B银行作为新的通知行,以及B银行已经部分收购A银行的事实,开证行认为B银行能够代替A银行继续履行通知义务。此外,该笔信用证尚未到单,加之又是第一次修改,业务记录简单明了,即使B银行不能找到原有记录,也不会对该笔交易的后续进行产生较大的影响。综上,开证行选择由B银行通知该笔修改是谨慎且较为稳妥的做法,也符合UCP600第9条d款设置的初衷。

问题二:B银行将修改转通知给D银行是否符合惯例?

按照UCP600第9条c款的规定,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同时,按照其第37条b款的规定,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结合两者的规定可以看出,通知行可以自行选择另一银行通知信用证及修改,而不是在开证行有指示时才能转通知。起草工作组对于第37条B款的评述是:当开证行或通知行选择(elect)经由另一家银行(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时,如果该(被选择的)银行未能执行指示,开证行或通知行不承担责任。起草工作组使用的“或通知行选择”的表述也表明,通知行是可以主动选择第二通知行的。

虽然案例中的B银行有权自行选择D银行转通知该笔修改,但笔者认为,其选择是否合理、谨慎,值得商榷,因为B银行转通知的是修改,而非信用证。这一选择表明,B银行应该没有查询到之前的业务记录,包括信用证开立电文700和相关的通知情况。那么在不了解原信用证内容和交易背景的情况下,B银行如甩手掌柜般地随意选择另一家银行通知该笔修改显然是有欠妥当的处理。幸亏第二通知行及时联系开证行,不然该笔修改的通知就有可能被长时间延误。

案例启示

众所周知,代理行网络是现代银行国际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SWIFT RMA(Relationship Management Application),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银行间密押关系的建立,则是代理行关系中的重要一环。但是,建立密押关系的成本高昂,而且还涉及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因此,如果对于开证行或者通知行而言,彼此间的代理行关系不能产生足够多的业务以覆盖建立和维护密押关系的成本,又或者某一方所在国家是容易受到制裁的高风险国家,那么出于成本和风险控制的考虑,开证行或者通知行就可能选择主动解除密押关系。这就是上述解除密押关系的第一种情况。而第二种情况,则可能是通知行因为诸如案例中的被收购、合并或者破产清算等原因而不再使用原有的BIC,从而使开证行被动失去和通知行的联系。

因此,如果开证行在修改时发现与通知行没有密押,应首先确认密押解除的原因。简单的方法是在BIC地址簿中查询通知行的BIC。BIC地址簿由SWIFT组织注册并定期更新维护,可用于查找每个SWIFT用户的BIC。查询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要么BIC有效(valid),要么BIC失效(expire)。而失效的BIC会被SWIFT组织从地址簿中删除。因此如果能够查询到通知行的BIC,则表明通知行的BIC仍然在使用中,从而可以判断失联的原因是由于开证行或通知行一方主动解除了彼此的密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UCP的规定,选择第三方银行将修改转通知给原通知行。如果在SWIFT组织的地址簿中查询不到原通知行的BIC,则意味着其BIC已经失效,无法接收和发送报文。此时,开证行应通过申请人向受益人询问新的通知途径,并在调查核实后选择合理谨慎的处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11月后,BIC规则将在经历了4年的过渡期后正式切换到新的标准。其中的一大变化是,自实施之日起,SWIFT组织不再新设第8位为1 的非连接的BIC,取而代之的是在地址簿中以连接状态(Connectivity status)的方式显示该BIC是否与SWIFT金融发报网络(SWIFT FIN)连接。如果状态为“是(Y)”,则表明该BIC可以接收和发送报文;如果状态为“否(N)”则不能。而在2018年11月之前已经设立的第8位为1的BIC,则仍然会被保留,并且继续处于非连接状态。

不论是因为哪种原因导致开证行与通知行没有密押关系,开证行都应该在修改电文中向新的通知行进行情况说明,告知其信用证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开立日期、币种、金额、效期以及原通知行BIC等,并就是请求其直接通知受益人还是转通知给原通知行,给出明确的指示,而不是理所当然地认为新的通知行会按照自身期望的方式行事;同时,在发出修改后开证行还应将该笔业务纳入每日观察名单,关注并及时回复新通知行可能的查询报文。而对出口方银行而言,在收到未曾由自己通知的信用证修改时,也应该秉承合理、谨慎的原则,及时就可能存在的疑问询问开证行,在了解交易背景后妥善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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