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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海南本土文化的基层民主建设研究
——对十九大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考

2018-12-06

北方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黎族海南民主

王 飏

(三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回应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要义之一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来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从而达到基层民主建设的目的。因此,基于海南本土文化去研究和发现基层民主建设的路径和模式,对于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发展基层民主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作为一个发展非均衡国家,既有城乡差异,又有区域差异,还有各个民族的区别,基层民主建设的路径和模式会有很大差异,因此,在研究基层民主建设时必须结合地域及民族的特点。

海南岛位于中国最南端,岛上有黎族、苗族、回族等少数民族定居,其中黎族人口数量最多。海南岛的黎族具有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社会组织传统,结合海南本土民族文化去考察在今天背景下海南基层民主建设问题,对于海南黎族地区的社会治理以及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和基层民主建设都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黎族的社会文化

海南是个多民族的省份,除了汉族,海南是黎、苗、瑶、回等少数民族聚居省份,其中以黎族人口最多。本研究在谈到海南本土文化时,很大程度是指以黎族为代表的具有浓郁黎族特色的文化,文章也主要从社会经济组织和社会事件和纠纷的处理对于黎族文化做一些诠释,并以此为切入点考察在现代化语境下黎族的基层民主的路径。

在海南岛黎族生活的历史中,很长时间是由“峒”或者合亩这种社会组织起着稳定秩序的作用,其中合亩在黎语中是“大家合工”的意思。在这种原始的组织中,一方面,个人的生存必须依赖和仰仗峒或者合亩这种组织才能维系。黎谚云:只有山猪才独自寻食,人不能单独做食。峒或者合亩自有首领,负责管理组织内部的生产和处理成员之间发生的一切问题,调解峒或者合亩组织外部之间的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在峒和合亩内部,有相互援助的义务,对于峒和合亩的疆界有共同保护的义务。当受到峒和合亩以外人欺侮和入侵时,必须联合起来进行血亲复仇。另一方面,峒和合亩这种组织的力量所系和延续又依赖于每个成员对于它的认同和忠诚。每一个成员都知道,要保证个人利益,保证生存,峒和合亩的权威一定要服从,否则就会遭到群体的惩罚甚至抛弃。另外,在峒和合亩的内部,成员之间互相关心、照顾、帮助。所有这些都体现出原始公社氏族共同劳动和平均分配的特征。由于与大陆之间被海峡隔断,海南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导致这种峒和合亩制的社会组织和原始的文化在海南岛很多地方长期存在,1950年解放军四野渡海解放海南岛时,海南一些地方还处于原始的父系社会阶段。

二、海南传统社会组织生活和互助制度

早在20世纪四十年代,日本海军特务部曾委托冈田谦和尾高邦雄对于海南岛进行了系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调查,对于海南岛黎族居住地区的分工、职业分化和劳动协作做了记录和分析。新中国成立后,在20世纪五十年代广东省政府也委托学者对海南岛的原住民进行了调查,根据当时黎族村寨的实际情况,把黎族的社会、经济组织区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合亩制;第二类是20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的劳动分工和互助合作;第三类是20世纪五十年代国家大力发展的互助组。其中第一类合亩制是最具有海南传统特色的社会组织形式。所谓合亩制,就是起源于黎族家长制之下的家族公社合伙占有土地进行合作耕种的形式。在建国前,合亩制名称由“纹茂”(黎语)改称为“翁堂沃公”便说明了这一点。黎语的“翁堂沃公”,意思就是“大家一起来做工”,称合亩的土地为“翁堂打”,意思就是“大家的田”。因此合作耕种“伙有土地”就是解放前合亩地区黎族农民从事农业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其性质和马克思所说的自愿合作制之间有诸多相符。

建国前夕,合亩制其实就已经开始呈现瓦解的态势,主要的原因是犁耕农业的产生。从与汉族地区的交易中,铁犁的传人给黎族地区的农业生产带来耕地的固定化和劳动组织的缩小。另外,黎、汉之间交易是由物物交换开始,促进了黎族的生产发展,使得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开始出现,最终黎族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使得合亩制瓦解,“分亩”现象开始出现。

建国之后五十年代,基于合亩制的衰败,以及由于国家大力推行农业的集体化运动,以水稻、甘蔗、槟榔等农作物生产为目的的生产互助小组在海南开始出现。这种生产互助小组的特点与合亩制有很大不同之处,表现为:第一,合亩制是以父系血缘为主形成,而互助组则是基于多种关系尤其是劳动力因素和人情因素构成。第二,合亩制有权威,成员中存在身份差异,而互助组则是基本平等。第三,互助组属于临时性组织,而合亩制已经存在数百年时间。[1]

考察合亩制之下的黎族社会生活同时我们也会发现,处于国家最南端的海南岛的黎族村寨基本上处于“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作为古老的少数民族,在社会组织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冲突时主要依靠传统的习俗和社会组织,表现出了其独特的特点。

第一,除了古老的神判之外,黎族村民在人力范围之内主要通过调处等方式解决问题。黎族居民在村落中解决日常生活和经济纠纷的核心原则是原始人类中最为常见的公平观念,通过氏族内部德高望重的权威人士,比如“亩头”和“峒长”居间调停来处理。第二,黎族妇女尤其是年长的女性在村落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她们不仅在村落内部充当居间调停的角色,还可以在村落内部或者之间男性械斗时出面化干戈为玉帛。黎族女性地位如此之高,与她们在村落日常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有关。黎族在建国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母系氏族社会,有“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2]第三,黎族村民在处理村落公共事务时表现出原始的直接民主的特点。在黎族村落中,村民们不仅是纠纷的围观和参与者更是调停结果的评判者。若是村民们对于处理结果不认同,不理解,调处者只有解释或者作出新的调处建议。

通过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在传统的黎族社会,因为历史以及地理环境方面的原因与外界交往甚少,国家的权威影响在这里影响甚小,在其社会事务的处理方面,主要依靠黎族村寨内部的权威,其处理标准为村落内部自发的朴素价值认同,全体村民共同围观和参与评判。[3]

三、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路径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走上了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化进程。在此对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化路径,我们先做一个普遍和一般的描述,其特点表现如下。

第一,农村基层民主化是渐进的模式。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目标所在。但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存在了两千余年,民主传统历来匮乏,民主实行的基础薄弱,因此,只能采取由点到面,由小推大,一步一步逐渐完成。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也是伴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一步步摸索而成,其过程必定体现出长期性、艰巨性和开拓性。

第二,民主化过程中,党的领导,政府的推进和农民的积极性缺一不可。目前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几乎都是从基层开始,自下而上体现了农民自发的积极性,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逻辑起点和发力点。同时作为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和试点,基层农村的民主建设试点始终在国家允许的框架内实行,政府的引导、支持、认同始终是农村村民自治的前提,体现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有序性。[4]

第三,提高农民的民主素质,培养农民民主精神。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成功与否,与作为民主建设主体的农民的民主素质和民主精神的养成密不可分。随着国家城镇化的推进,农民进城务工的普遍化,农民们的“原子化”和“去农村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避免,青年一代已经习惯城市生活,对于农村事务漠不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凝聚人心,如何让大家重新关注农村家乡的公共事务,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话题。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组织的再造”来解决这一问题。“农村集体组织的再造”包括参照韩国、日本等国经验将乡村改造成为自治性、综合性和社区型的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全面理顺乡村关系以及村里“二委”之间的关系,积极创新农村财政管理模式,完善村级财政体系,减少和避免乡村财务在“托管”过程中遭受到的损失和腐败等。通过以上措施,使得年轻人们能把视线重新回归乡村,激发他们关心乡村事务与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海南基层民主建设的思考

对于海南基层民主建设的思考我们觉得既要遵循中国其他省份和地区的一般规律,又要尊重海南本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殊之处。

海南黎族基层民主建设的路径,无论是由过去而得来的经验性的总结还是由政治学理论角度给出的建设性计划,或者是由当下正在进行的民主实验运作,都必须结合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海南黎族基层民主政治的实际而提出一种合适路径。基于以上笔者对海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回顾以及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以及问题的分析,从四个方面提出一些针对性思考。

第一,依托于基层党组织。黎族各地区基层党组织既是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者也是执行者,他们通过对黎族村落的人文、风俗和民族习惯的了解,创造性地改进工作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民族地区基层民主工作的开展。黎族村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只有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的功能,健全少数民族群众利益表达的机制,凝聚黎族村民人心,才能使海南黎族群众参与社会事务。

第二,要使得海南黎族村民参与基层民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切实发挥其功效,需发扬传统文化中众人的参与意识。海南黎族村落中有众人关注和评议首领议事的习俗,应加强和引导这点,提高其自治意识,使其能够自觉参与村落的民主活动。另外,基层民主建设也要采取民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得黎族民众提高自身民主意识,了解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以及其基本内涵,通过学习进而内化为自觉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民族地区得到推广、发挥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

第三,以海南黎族为例的少数民主地区基层民主建设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国家民主的发达程度与基层民主机制的健全与否有很大相关度。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黎族地区地处偏远,建国前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氏族村落阶段,有一些原始民主的议事制度,可现代化的民主自治如同一张白纸,没有切实可行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只有在制度上制定出符合少数民族特点的规章制度,才能够保障少数民族民主自治的权利。在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在黎数地区扎根的同时,必须与黎族先民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和黎族“民约”结合起来,才能够提高黎族地区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水准。

第四,黎族地区基层民主的建设与国家对黎族地区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实践证明单靠黎族地区自我发展很难改善该地区基层民主欠发达的现状,只有国家加大对该地区帮扶和支持,改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条件,建立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物质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让黎族民族地区留住人才。海南岛把建设“国际旅游岛”作为未来的方针,这对于海南岛黎族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也提出了相对很高的要求。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力度引进人才,让高校毕业生乐意留在海南岛服务,乐意去基层历练,这样既能解决民族地区人才匮乏的问题,又能让优秀毕业生夯实“人民群众路线”。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于基层经济投入力度,提高黎族地区进行民主自治活动的经费,把黎族地区的村、社区的工作经费纳入该地区财政预算。

按照十九大报告所言,我们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依然需要发展,这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创繁荣的良好时机,但民族问题依然在相当长时间内长期存在。民族文化上的差异,加上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参与的力度和话语权的掌控的差异,稍有不慎就会使得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原住民在共同谋求发展过程的矛盾有加深的可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族文化的差异带来对于特定资源开发的不同认识。他们对于某些特定山水有着神圣信仰。第二,资源开发的不善,造成环境破坏、贫富不均,加剧了社会冲突的隐患。相当一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往往也是资源丰富的地区。对于这些地区的开发很多被一些个人和商业组织承包,当地少数民族原住民很少获利却反而不得不承受因为开采带来的环境问题。另外,对于像海南这样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为自然条件优越,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甚至影响了当地原住民的生活,所有这些都是在推进基层少数民族建设进程中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

[1] 张 峻.黎族互助组织中的关系分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5):113.

[2] 张庆长.黎岐纪闻[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

[3] 董 鹏,马莉莎.黎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参与者”地位考察[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3):36.

[4]蒋 奕.试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路径[J].咸宁学院学报,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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