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法理分析与法理应对策略研究
2018-12-05张馨月
张馨月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转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也在提高。群体性事件是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利益诉求机制,进而从根本上进行解决。本文从法制视角研究群体性事件,以此来探索有效化解群众内部矛盾,推进社会健康、和諧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法制建设 利益诉求 群众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0-0592.2018.08.294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逐年上升的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规模日益复杂,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群体性事件不仅关系到公共安全,也关系到公民权利如何保障,政府权力如何行使,利益冲突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制。因此,从法律理论上分析群体性事件,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制措施,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视野下对群体事件的认识
群体性事件是指或由人民内部矛盾直接引发,或由人民内部矛盾积累而成的,某一固定数量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的要求),采取阻塞交通,围堵党和政府机关、静坐示威集会等方式,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非法活动。这类事件具有强烈的复杂性和对抗性,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法理分析
(一)民众利益被漠视,相关法律体系缺失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也伴随着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转型时期,国家在全力推动社会主义改革的同时,也催生出来一系列的新社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社会问题就是催生出了各种利益格局,在这些利益格局中,各种利益主体都在相互博弈。从博弈的主体来看,其大范围内主要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两大主要群体。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博弈中,弱势群体始终处于弱者地位。长期的弱者地位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长期受到损害,而且弱势群体短时间内很难争取到自己的正当利益。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国家在协调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又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处理利益冲突时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保障面有限,保障工作质量不高,所以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遇到的问题,于是弱势群体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就会采用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解决,由此可见,群体性利益的冲突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而导致群体性利益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弱势群体利益被漠视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
(二)群众诉求渠道不畅,法律救济通道缺乏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众传媒的推广,人们拥有了更多的渠道去获取社会信息,同时伴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大众在维权方面的意识也得到了不断的增强。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再加上我国固有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及我国法律在针对社会问题上存在的诸多漏洞,都使得现阶段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通道越来越不通顺。就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群众所提出的要求大多数是合理的。但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发生,往往是因为群众的不满情绪得不到发泄,有苦难诉。目前,请愿权在我国宪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且游行示威一般不会被批准和允许。因此,群众的不满情绪就难以得到抒发,积怨难平,由少到多,最终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现实中,我国社会很难找到能够代表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因此,我国的弱势群体在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帮助,再加上利益诉求渠道的缺乏,以及对利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的意识的缺失,这样在屡屡受挫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就不得不采用诸如集体上访,静坐等集体游行的方式对政府进行施压,更有甚者会采用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等极为极端的方式来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于是便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三)地方政府执政过程法治理念严重缺乏
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往往不能及时的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相反,他们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压制,更有甚者会出动警力、武力等。对民众进行暴力压制,在这个过程中,拥有公权力的地方政府就将自己放在了与民众对立的一面,甚至出现了与民争利的情况,于是地方政府在处理矛盾和冲突时,其公正性自然会受到群众的质疑。此外,受这种处理思维的影响,地方政府在处理矛盾与冲突时必定会引起民众的极度不满,从而强迫民众采用更为极端和激烈的方式与地方政府进行抗争。于是这个过程就陷入了恶性循环。所以从很大程度上来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与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僵化和权力运行粗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当地政府处置不当的措施又会进一步激发群众更为激烈的行为,从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应对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中,国家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志安事件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总体来看仍不够完善。因此,我国目前仍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确保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过程中体现出更高的周密性、规范性、程序性和法律性。
(二)建立和完善预防机制,积极缓解社会矛盾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途径
第一,建立起完善的预警防范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特别是在重大决策的推出,改革措施的落实和重大项目的推进等过程中要做出准确的风险评估,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提前预警,以此来进行积极的防范和规避。为此,建立起一个层次多覆盖面广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成为政府机构进行风险预警工作必要前提。同时政府等相关部门要经常开展对民情民意的调查工作,以此来做到对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的及时把握了解,进而增强政府对事态的控制能力。
第二,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就信访部门来说,要做好对《信访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在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工作。同时信访人民群众能充分了解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而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与民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加快网上信访工程的建设。此外要建立起完善的信访法规咨询制度,使律师主体能够参与到信访接待工作中来,以此来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来进行利益诉求。
第三,建立和完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要建立起完善的利益引导机制,以此来教育人民群众能够正确看待目前存在的社会利益分化现象,从而帮助大众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面前,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面前,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面前寻找到协调的平衡点。要建立起利益调节机制,国家和政府要通过制定合理的经济调控措施,如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以此来缩小社会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实现对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分配,进而减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感。要建立起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利益补偿的相关政策,将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中普遍存在的三大纠纷问题,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问题,土地征收问题以及城市建设拆迁等问题上。
2.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机制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方向上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建立固定的联系机制,丰富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进行联系的各种形式和渠道,从而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进而保证人大代表能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民情民意,做到对广大选民利益进行及时的总结与表达,最终保证选民利益能够在利益配置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与落实。
第二,现阶段我国信访部门的存在趋于形式化,其实质性作用被空置,因此就信访部门来,要真正做到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通道,就必须要对人民群众的上访意见认真对待,对人民群众所持有的问题耐心的进行解答,以此来建立和完善以基层政府为代表的政府机关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机制,进而保证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能够最大程度地将利益诉求呈现在政府部门的面前。
第三,法律是保证人民群众利益诉求通道畅通的必要手段,因此,司法部门在社会群体利益调整过程中,要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在寻求社会不同群体利益均衡的过程中,司法部门应该给予利益受损害主体以充分的法律保护,同时对于采用不当手段获取利益和通过违法途径获取利益的主体,司法部门也应给予严苛的惩罚。此外,司法部门应具有较高的能动反映,在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冲突与纷争过程中,司法部门要及时排除重大利益冲突,以减少对社会造成的重大隐患。
第四,要建立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参与到对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从而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够得到更加充分的表达。此外基层组织与普通民众之间要建立良好意见反映渠道,要给予普通民众更多的参与议事决策的机会,要从基层组织开始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第五,政府部门要注意舆情监测,政府部门要加强与各类出版媒体之间的联系,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的舆论走向,对民众关心的各类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民众利益的诸如环境评估,征地补偿此类问题要及时做出回应,避免出现群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对于已经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政府要秉承主动、透明、坦诚的态度,及时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发布信息,避免民众恐慌的出现,杜绝因非正常渠道消息引发社会不安的情况发生。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社会的转型必然伴随着利益群体的分化和冲突,这也是导致目前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根本原因。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它是社会运行过程中负面因素累积到一定量之后所迸发出来的一种扰乱社会稳定系统的正常现象。群体事件的出现具有两重性,它带来社会危害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一种合理性,就是利益的多元化。社會利益的多元化是一个国家法制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基础,只有存在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竞争,协调与冲突,才能最终确立法律至上的准则,从而有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我们既不能忽视,也不能操之过急,要以理性和法治的态度去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本质,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规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以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为前提,以此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