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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2018-12-05熊钱富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快递业用工事故

熊钱富

摘要 快递行业有自营运输和非自营加盟运输两种模式。不同运输模式下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之间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争议较大。关于两者的关系认定,司法实务中存在承揽、雇佣、挂靠等不同裁决。就快递企业在不同用工模式下的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亦呈现无责任、按份责任、替代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多种责任承担类型。非自营模式下,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快递企业对快递员致人损害或受损的,应按《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责任。

关键词 快递业 用工 事故 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62

一、快递业运输及用工模式

我国已成为第一快递大国。但随之而来的诸如交通事故、财产侵权等纠纷。快递行业有自营运输和非自营加盟两种模式;现实中,建立自营运输团队的主要有顺丰快递和京东快递,非自营运输模式主要是加盟运输模式,典型如“三通一达”。白营模式下,企业与快递员签署劳动合同,存在规范的劳动关系。非自营加盟模式下,公司在快递员注册时与其签署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并未与之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平台公司亦未为其购买社保。公司将揽收的货物再次外包给快递员,快递员申请注册,经公司形式审查后自带(或公司提供)车辆上岗。与滴滴打车类似,快递员所获得的报酬源于在平台“抢单、派件”的提成。该种快递运输模式下,快递员“抢单”获得提成,工作效率较高。但“抢单”模式,也导致快递员是否与快递企业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特别是快递员“抢单”后,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侵权行为的,快递企业是否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状,争议较大。此外,快递员和快递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对事故对外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无实质性影响。界定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之间的关系是将该类快递员纳入法治体系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囿于研究范围,本文仅取交通事故情形下该类快递企业的赔偿责任为立论点,以期明晰该类快递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该类快递用工模式纳入法治体系作一定的理论铺垫。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辨析

不同法律关系会导致民事责任类型及承担方式不同,因而界定快递员与企业之关系具有必要性。非自营模式下,快递员与企业关系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雇佣和承揽关系上。雇佣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类型。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雇佣合同相比,我国并未明确规定雇佣合同。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并以此确定相互权利义务。而加工承揽合同概念可见《合同法》第251条。法律关系本原是社会关系,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制度和应然形态,是立法对社会关系确认的结果;劳动关系本质是雇佣关系,是社会发展而将由雇佣法调整的部分划归由劳动法调整,并辅以劳动法强制性社会保险及福利。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0条等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承揽合同关系下,若构成雇佣关系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2015)浙温民终字2246号案例中,二审认为快递分网点承包人在约定片区内,以自己劳动、资金和技术设备完成收揽件和送件事务,并一与快递商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的,符合《合同法》第253条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征。分包人虽以公司名义收揽件,并按规定统一调配管理,但仍属业务规程,故并不改变加盟商与分包人承揽法律关系本质。因而,滕某某与梁某某订立的协作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事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10条规定,不应由定作人承担民事责任。且梁某某系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二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主张梁某某系滕某某招聘的快递员的诉求。而在(2015)滨中民一终字55号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股只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任务交付工作不同,自备交通工具的快递员,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并且在快递公式限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服从指挥,并接受公司管理,在工作时间上无自主权。因而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与上诉人之间系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正确。

从属性是快递员与公司关系认定的关键。非自营模式中,快递员对企业从属性的认定,赖于:一是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白行支配工作时间;而雇佣关系的雇员必须根据雇主的规定,不能自行支配时间。二是对具体工作细节的管控。现实中,无论是公司还是快递员自行揽件、派件,均有统一标识、标准流程;部分案件以此认为公司应承担雇佣责任。三是考核评价体系。快递企业对快递员的服务态度、投递率、投递延误有惩罚,存在严格管理支配关系,具有劳动规章性质。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为承揽关系,企业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尽相同。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一)快递企业的选任过失责任。如快递员无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快递运输,企业对此选择则存在过失。(二)快递企业的审查义务。若企业明知快递员不具备任何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应承担过错补充赔偿责任。(三)禁止分包快递业务。根据我国《邮政法》第51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无快递经营许可,接受揽件发生交通事故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企业作为定作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挂靠模式下的赔偿责任

挂靠,即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匹配的企业或个人以有资质的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虽增加了被挂靠方收入,便利挂靠方从事经营活动,但破坏了国家建立资质管理的立法目的,也增加了经营活动本身风险。现实中挂靠常见于建筑施工、车辆营运、旅行社挂靠等情形。挂靠有如下基本表征:一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常常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不是总分公司等附属关系,也无直接的领导关系。挂靠方不适用被挂靠方的规章制度、薪酬福利体系;二是挂靠方实行独立于被挂靠方的单独财务预算体系,一般而言,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合作是通过合同约定以加盟费、管理费等名目,挂靠方有自己的结算制度;三是挂靠方单独开展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在经营中独立核算、自设账户,成为非独立法人的經济实体。挂靠情形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也和雇佣关系存在明显差别。

从法律上而言,挂靠经营行为的实际性质应为“快递企业转让部分业务经营权的行为。”但根据《邮政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6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可知,自然人个人是无法取得经营快递业运输业务资质的。(2017)苏01民终2147号案件中,就张某某与南京某公司问的法律关系认定,南京市中院认为,根据《邮政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快递业务实行许可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张某某作为自然人,无相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其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快递业务。根据张某某与南京某通公司问的承包协议,张某某服从南京某通公司统一品牌、公司形象、运作模式、价格结算、服务标准等规定,以莱通公司提供的快递单,对外承揽快递业务,其行为并不符合承揽的法律特征。同时其所签署的协议还对张某某(乙方)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等进行了约定,与具有人身依附性特征的雇佣法律关系亦存在明显差异。故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与南京某通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符合本案事实。

挂靠行为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的评价。最高法院《旅游纠纷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样,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挂靠^、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挂靠模式下,其法律关系发生于挂靠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在日常的快递经营业务服务中,和快递需求客户达成快递服务协议的是快递企业,而非快递员。即使是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快递员身着快递企业统一的定制服装、驾驶统一印刷标志的车辆、使用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接受揽件,也仅仅能证明快递员的行为是快递企业的委托代理行为(含无权代理),不能以此认定快递员有挂靠快递企业以逃避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此则有失偏颇。因而,不能想当然的将此情形下的快递员和快递企业的关系简单界定未挂靠关系。

四、快递业用工民事责任认定

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使雇主就雇员的侵权行为而对受害人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两大法系在19世纪确立了该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制度,并延续至今。雇主责任的本质是组织过失责任,其根源在于雇主在企业组织上的瑕疵,因此雇主责任的成立无须以雇员的侵权责任为要件,倘以之为要件反而会招致诸多弊端。雇员的轻过失只是雇主组织瑕疵的衍生物,为雇主的经营行为所吸收,雇员可以从赔偿责任中解放出来。从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视角考察雇主对雇佣责任承担的动因,可得出该制度符合公平、权责一致的传统民法原则。工业革命后,生产规模扩大,工人数量增多,工业发展相伴生的经营风险也不断扩大,使得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频率大大提高。既然法律允许雇主通过雇佣工人来辅助其工作过业务的开展,雇主因此获得更高利润和取得更大利益,那么他也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更大风险,这样的制度才符合传统民法公平、权责一致的理念。

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雇员相对独立性被弱化。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由此成为规范意义上的制度表达。团体外部,法律倾向将团体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组织过失理论也就应运而生。根据法理,雇主须建立完善的经营结构,如未尽到义务,则企业的组织存在瑕疵,雇主须负赔偿责任。组织过失责任中雇主的注意义务并非传统的注意义务,而是保证整个组织体安全经营的一般性注意义务,雇主仅靠证明自己尽到选任和监管的义务不足以免责。

快递行业的两种运输模式中,自营运输模式因具规范的劳动关系,由快递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快递员在运输中的事故承担替代责任,并无争议。非自营加盟运输模式下,快递企业基于对雇佣责任的规避,快递员和快递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隐蔽的雇佣关系。即快递企业应就快递员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承担雇主责任,且应按《人身损害司法解釋》第九条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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