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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霸座行为岂能束手无策

2018-12-05史奉楚

浙江人大 2018年10期
关键词:霸座对号入座乘警

史奉楚

只有让受害者和现场工作人员能够理直气壮地向霸座行为说“不”,让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果断地处置不法行为,才能形成“不以恶小而纵容”的氛围。

2018年9月19日,在G6078永州开往深圳高速列车上,一女子车票为10D但是坐在靠窗的10F座位,列车安全员上前协调,女子辩称“车座上面又没写”,并拒绝身份证检查。因安全员无执法权力,最终协调10F乘客坐到别的座位。20日,衡阳铁路公安部门通报称,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该女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其信息被录进征信体系,公示无异议后将被限乘高铁半年。

从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高铁“霸座男”到如今引发关注的“霸座女”,可以说,这种撒泼无赖式的霸座行为已经引发了公愤。虽然两名霸座者最终都受到了相应处罚,并被列入征信体系,但这一事件也让人们深感不安和忧虑,即人们有理由担心,自己一旦遇见这种无赖行径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只能在现场束手无策地等到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事后惩戒。因而,相关部门理当态度鲜明地对霸座行为说“不”,并有必要实施现场执法和紧急处置。

稍有常识者都知道,对号入座是乘坐列车的基本准则,也是维持列车秩序的基本要求。否则,靠过道的非要强占靠窗的,上铺的非要强占下铺的,列车上也就没有了基本秩序。即便是初次乘坐列车者,不懂得对号入座的规矩,在座位主人和工作人员的提醒、要求下,也应及时纠正错误,而非撒泼耍赖。

如前所述,乘客对号入座是维系列车基本秩序的关键,霸占他人座位拒不腾换已经构成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是铁路公安部门事后处罚两起霸座行为的法律依据。

这种处罚尽管让无赖者付出了代价,却难以有效纾解公众忧虑。遇到类似霸座行为,难道就只能靠乘客自行交涉、乘务员或者乘警苦口婆心劝说吗?除此之外,难道就没有现场执法权或者紧急处置权,只能事后惩戒吗?据报道,两起霸座事件中,最终都是劝说无效,给受害乘客换座收场。那么,一旦遇到满员或者春运超载,是不是就得让受害乘客一站到底?

可以说,事后的惩戒根本掩饰不了有关部门对现场处置霸座行为时黔驴技穷的尴尬。如果说“霸座女”事件中现场处置的安全员无执法权的话,那“霸座男”事件中处置现场的可是乘警。要是连执法人员都难以及时有效处置无赖行为,公众的安全感可想而知。如果明明可以现场处置的霸座行为非得事后惩戒的话,那么当人们面临偷窃、抢夺等其他本可以现场制止的违法行为时,也有可能眼睁睁看着作恶者嚣张而不敢行使私利救济权,最终恐怕会导致社会更加无序,执法机关负担更重。

快速高效果断处置霸座这种无赖行为,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必要所在。理想的流程应是,受害乘客求助后,乘警及時出面劝说,劝说无效的,强制带离,其间发生辱骂或抗拒行为的,以妨碍公务论处。如果列车上无乘警等执法者的,应鼓励工作人员和受害乘客行使紧急处置权或私力救济权。

必须强调,当不法行为面对守法行为时,正义理当站到守法者一边。只有让受害者和现场工作人员能够理直气壮地向霸座行为说“不”,让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果断地处置不法行为,才能形成“不以恶小而纵容”的氛围,进而对霸座及类似无赖行为形成威慑,使社会更有序,风气更良善,公众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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