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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政策与理论依据

2018-12-05王丽华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6期
关键词:进场成果交易

王丽华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北京 100037)

实施科技计划是政府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基本形式。科技计划成果是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推动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实现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转化效应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深入研究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依据,对于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政策法规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政策法规,但已发布实施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仍对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

(一)已发布实施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总体上来说这些政策法规涉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技术市场管理、股权规范和科技成果处置权及收益权管理等内容。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等政策法规。

(二)政策法规中关于促进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内容分析

1.科技计划成果权属: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计划成果的所有权归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处置权归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技计划成果知识产权时,科技计划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2.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方式:不通过技术市场或科技中介机构,自行实施转化科技计划成果。包括通过技术市场或科技中介机构向他人转让科技计划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计划成果;以科技计划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计划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一般是在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推介、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3.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途径约束:财政性资金设立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计划成果首先应在境内进行交易,经管理部门批准,科技计划成果可以向境外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个人)独占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自行实施转化或者未进场交易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计划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计划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科技计划成果的交易活动。

4.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收益分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计划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收益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收益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作价投资形式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计划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科技计划成果交易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

(三)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尚待完善的规制内容

第一,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出的科技计划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分离,所有权归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处置权归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推动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时,面临国家资产保值增值问题和多部门多环节审批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工作的开展,也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之间利益分配产生纠纷。第二,缺少对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强制性规定。目前主要是引导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对研发的科技计划成果进行转化或交易,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而且对不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单位尚未规定处罚条款和绩效考核,导致投入大量财政资金产生的科技计划成果在与经济相结合的过程中出现了空白,降低了科技投入产出效率。第三,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措施不到位。科技计划成果是科研人员智慧的结晶,当前对科研人员开展交易和转化活动的激励措施单一,尤其是没有针对性的关于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措施,致使科研人员最终得到的交易收益很少,而且尚未将交易和转化效应纳入职称评定条件,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推动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积极性。

二、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理论依据

科技计划成果是财政投入产出的科研成果,其进场交易涉及公共产品理论。推动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是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涉及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涉及科技计划成果的供需双方以及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整个交易过程就是要解决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问题,因此应从相关理论寻找依据。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构建公共财政收支、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基础理论。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产品的生产必须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其经营管理必须由非盈利组织承担。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为了平衡获益者与非获益者的负担,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政府有必要采取类似于市场产品的供应方式,即按某种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费供应。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安排,以公共财政支持的形式,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科技计划项目的产出是科技计划成果,科技计划成果作为公共财政支持下产生的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当然可以借助市场化的途径进行公开进场交易。

(二)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

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实施凯恩斯主义后,一方面,由于政府全面干预市场和社会,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另一方面,公众对政府要求的不断提高,希望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推动科技计划成果公开进场交易实际上就是把政府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内容通过市场化的途径予以解决,一方面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竞争和信息反馈机制,促进科技计划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三)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所有者兼具经营者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过程中,为实现科技计划成果供需双方的公平交易,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一般是通过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完成科技计划成果供需匹配的,委托代理理论将为我们解决委托代理过程中运用激励引导政策提供重要的参考。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强调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性,呼吁政府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督力度,使信息尽量由不对称到对称,由此更正由市场机制所造成的一些不良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各业的人们对同一问题或者同一领域的信息认知程度是存在差别的,信息优势与信息劣势之间在盈利能力上存在差距。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往往会造成对科技计划成果价值及其应用前景的判断偏差,进而影响交易效果。技术交易市场是解决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环节,为此,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于政府如何规范技术交易市场发展,最大程度的降低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五)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就是当交易行为发生时,随同产生的信息搜寻、条件谈判与交易实施等各项成本。交易成本理论告诉我们,交易过程中有一定的费用发生。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其交易行为发生的同时伴随着交易成本的耗费。

(六)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是对目标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的不确定性,一般理解为,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不可完全预测性,而导致在实现目标时,遭遇有害结果的可能性。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基于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决策错误的几率,避免损失的可能,相对提高企业本身的附加价值。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是科技计划成果的需求方,企业获得科技计划成果后,仍然需要进一步投资才能真正把科技计划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个过程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此,在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过程中,需求方就会最大限度的将后续风险评估列入交易的全过程。

三、结论

科技计划成果属于公共产品,依据公共产品理论,一方面要发挥科技计划成果的公共产品职能,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具有临时调用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推动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实现公共财政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依据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和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机结合。依据委托代理理论,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过程中应该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规范科技计划成果供需双方和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的契约交易关系,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实现利益相关者权益最大化。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政府应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监管,保证交易双方掌握信息的充分性和对称性。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促进了供给信息和需求信息的有效对接,最大程度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依据交易成本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是存在成本的,在成本来源于搜索信息、谈判、签订交易合同、后续产业化实施、风险规避等方面,政府应在政策或资金上可以给予适当的支持,同时成果供给方应当尽可能提高成果的成熟度。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和理论依据的分析可知,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既有法规政策方面的要求,又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做支撑。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要真正全面推进这项工作,还需进一步出台关于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职能,增强科技计划成果进场交易的源动力,减少交易环节中的阻力,进一步提升公共财政科技产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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