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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新特点及风险防范

2018-12-05张广凤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8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资金

张广凤

(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8)

引言

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融资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界定,民间借贷是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我国正规金融部门在发放贷款时倾向于大企业、国有企业等优质客户,中小企业、个体户、居民等群体融资需求难以在正规金融系统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以其优势成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并随时代发展不断呈现出新形式。

近些年,在浙江、内蒙、福建、广东、江苏等地,民间借贷蓬勃发展,风险也随之积聚,“庞氏骗局”“跑路风潮”风险开始涌现,虽然国家对民间借贷不断进行规制,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出,2002—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书涉及民间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因此,民间借贷风险防范迫在眉睫。

一、民间借贷的新特点

民间借贷以其门槛低、手续简单、灵活高效等优势为人们经济、生活、中小企业的设立和生产提供了急需的资金,在成为正规金融不可或缺补充的同时,民间借贷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1.借贷主体多元化。传统的民间借贷通常在亲情、乡情等有血缘、地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在当下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已成为民间借贷的新兴主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理财咨询公司,甚至一些国企和上市公司也成为“放贷”大潮中的重要成员。尽管这些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理财中介公司、网络信贷平台等取得了工商部门的合法登记,部分机构也受到地方金融部门的监管,但因为他们不能得到央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范指导,缺乏正规金融的制度性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所以他们仍然隐藏着风险。

2.借贷资金用途宽泛化。随经济结构的变化和互联网的发展,民间借贷不仅呈现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的趋向,借贷目的及资金用途也发生变化了巨大的变化。民间借贷关系从原先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甚至出现第三方的参与,出借对象从“熟人”扩展到毫无关系的人。借贷的目的也从原来的救急以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转向生产经营、投资房地产甚至投资虚拟经济,这些新特点进一步增加了风险的积聚。

3.借贷数量不断增加。以江苏省为例,民间借贷总额从2011年的650亿元人民币不断上升,到2016年已达25 140亿元人民币(收支差异法测算),为2011年的37倍。借贷数量的猛增也带来巨大的风险,截至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全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有1 396 923件,其中江苏、浙江、广东、福建、河南几个省份最多。同时,单笔借贷金额也呈现递增趋势。以河北省沧县为例,2012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10万元以下案件为55件,超过10万~100万元为12件,没有超过100万元的案件;2016年,10万元以下案件为137件,超过100万元以上为34件;而到了2017年前三个季度,10万元以下案件为129件,超过10万~100万元为121件,超过100万元以上为19件。由此可见,单笔借贷金额也不断攀升。

4.民间借贷风险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在银行信贷收紧的背景下,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能够在银行获得贷款,他们利用这些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而银行对融资企业资金流动调查不细致,以致未发现企业存在隐蔽的新型民间借贷行为,甚至有的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在网点私下向客户销售私募基金、第三方理财和P2P产品,这些都导致民间借贷风险向正规金融体系传导。

二、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民间借贷的发展,一方面为追求理财的用户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民间借贷发生的纠纷案例不断增加,大量的中小企业倒闭,老板跑路,全国不少地方出现了民间借贷危机。分析民间借贷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前风险识别环节薄弱。民间借贷行为中资金持有者往往缺乏风险意识,在未审慎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就借出资金或做了担保人。“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因源于亲情、友情、乡情等各种关系的存在,出借人在决定是否借款时,往往更多考虑的是感情因素,仅凭自己对借款人的印象,在资金出借前忽视对风险的识别、调查,不打听借款人的历史借款行为,关于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并不详细询问。在民间借贷中大多数的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不强,面对高收益,加上羊群效应,只能以跟风的形式,看别人在哪里赚了钱就往哪里投,于是大批的民间资金放到未经风险识别的各个理财公司,网上P2P借贷平台。民间借贷中大多数借款人对于债务人的身份,利率水平是否正常,缺少必要的知识、途径加以鉴别风险,甚至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

2.借贷过程中风险控制薄弱。民间借贷程序简单,极不规范。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一般通过口头协议或者以简单的借据就完成了资金转移,没有严谨、科学的借贷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借贷过程中,借款方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民间借贷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无法象正规金融那样监管严格,所以最后往往导致违约。基于熟人关系的民间借贷更是凭借款人的一句话就会放款,至于资金是否用于借款人所说的用途则不再追问,这样资金就可能用于其他用途,实际中不乏民间借贷资金进入了虚拟经济的案例,无疑会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另外,在熟人社会中,民间借贷主要以帮忙解决短时间资金短缺为主,并不以获利为目的。所以,当融资人到期无法偿还时,熟人碍于情面既不催收也不深究其还款能力是否发生了变化,这样的拖延实际上是弱化了对风险的控制。限于平台风险控制机,P2P网络信贷也实现不了全程控制。放款后借款人是否按照申请使用资金,平台缺乏贷后跟踪,一些借款人甚至选择从平台套取现金再去炒股、买彩票。

3.违约后存在处置风险。在债务人违约后,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与金融水平低导致处置过程中举证不足现象频出。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熟人关系借贷中碍于情面等原因出现不出具借条、不签订借贷合同、无抵押担保等便将资金出借的现象。互联网渠道进行的借贷中由于债务人缺乏留存原始证据的意识,原始交易数据储存于互联网借贷公司的内部数据库中,出现纠纷时债务人往往拿不出足够的举证信息。借款人故意欺诈的情况下,借款协议不完善,借款行为较为隐蔽,使得放款人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时,证据不好获取而不能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诉讼中存在大量的相关人员失联、不配合的现象,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即使能够顺利做出判决,由于部分债务人存在破产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需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债务人财产变现十分困难,债权人的利益依然无法实现。甚至在骗贷、欺诈的案件中,存在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使得违约后无财产用于偿债,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一些债权人缺乏法律意识,还款期一拖再拖,最后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建议

1.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使放贷流程合规化。具有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没有制度约束,缺少监管制约,随意性大,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极高。鉴于此,应尽快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引导市场合理预期与行为;另一方面,放贷流程的非合规性是民间借贷风险的主要隐患,因为一旦借款者发生违约行为,非合规性的放贷流程导致极大的处置风险。因此,必须改进放贷流程的合规性,尤其是规范放贷合约的书面签署、借款者的信用审核等流程,为日后民事纠纷提供法律证据。因此,可以借鉴温州经验,设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和备案中心,采集借贷双方及交易信息,为民间借贷提供登记、备案等相关服务,并对民间借贷担保、公证等中介服务进行规制,改进民间非正规金融放贷流程的合规性。

2.充分利用大数据,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实践表明,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有助于放款人低成本判断借款者的信用程度,判断资金借贷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但是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向民间借贷机构开放。所以,应该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规章,从制度上放宽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加入条件,加快建设民间借贷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机构应该在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做出真实的登记,根据征信系统中反映的信用信息,定期评估民间借贷资金风险,追踪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控制民间借贷风险。

3.规范整治网络贷款平台运营。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通力配合,规范P2P网贷市场,促其规范运营。一是建立平台评级制度。通过建立评级制度,从多个方面入手实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全面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树立典型优秀网贷平台,为民间投资做出准确判断提供有效资料。而对于考核级别低的平台,若一段时间风险情况没有好转,则可以发布公告提醒广大投资者,为原有用户收回投资成本争取时间,并启动预警机制,做好充足准备应对各类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潜在风险突然爆发所引起的损失。二是为避免出现平台跑路、投资人损失惨重的现象,对于交易资金采取多方合作的管理方式。把平台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管理,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借贷资金分开管理,这样可实时监管借贷账户的动态,发生风险时也可及时冻结账户,尽最大的可能保护借贷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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