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美重启对伊制裁的风险
2018-12-05任清编辑李茜
文/任清 编辑/李茜
为避免美国制裁风险,中国企业应慎重开展与伊朗石油能源业、汽车业等关键领域有关的贸易和投资活动,并建立客户筛查系统,避免与“特别指定国民”等高风险客户进行交易。
2018年5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退出2015年伊朗与中、英、法、德、俄、美六国以及欧盟达成的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即伊核协议(JCPOA),并在90天和180天两个缓冲期结束后(即2018 年8月7日和2018年11月5日),全面恢复对伊朗的各项制裁措施。这些制裁措施涉及港口运营、造船、石油能源、汽车、金融等多个行业,将会对相关行业的中国企业在伊朗的工程、贸易及投资活动带来巨大影响。鉴于此前已有中国企业因违反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的相关规定而受到严厉处罚,笔者将基于对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对中国企业可能遇到的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风险进行提示,并提供相应的防范和合规建议,帮助相关企业避免或减少损失。
美对伊制裁的最新动态
在美国总统于5月8日宣布退出伊核协议后,6月27日,美国财政部撤销了伊核协议期间针对被美国人及企业拥有、控制的外国企业适用的H类通用许可。同日,美国财政部对《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ITSR)中的四个条文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关于涉伊民用航空器交易的许可,并就相关交易颁布新的收尾许可。此外,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就I类、H类通用许可,以及关于美国人从伊朗进口地毯等交易,在常见问题解答中做出了新的解释。8月6日,即90天缓冲期的最后一天,美国总统发布了第13846号行政令,重新实施在伊核协议期间被撤销或修改的5个行政令的相关规定,并扩大了相关制裁措施。同日,OFAC更新了关于退出伊核协议的常见问题解答,并称将至迟于2018年11月4日,发布另一份关于180天缓冲期的指导性文件。
第13846号行政令恢复的对伊制裁
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分为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一级制裁是具有管辖权的制裁,直接限制美国个人及实体与伊朗进行交易,或者其他国家个人或实体开展涉及美国元素的交易;二级制裁则通过限制美国个人及实体与外国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间接限制外国个人和实体与伊朗进行交易。
第13846号行政令旨在恢复伊核协议生效前既有的、在伊核协议生效期间被终止的对伊制裁措施,主要针对的是外国企业从事的不具备美国元素的涉伊交易,即美国对伊朗的二级制裁。该行政令恢复了此前为了执行伊核协议而废止的第13574、13590、13622、13645号行政令的部分条文的效力,同时取代了原有的第13716和13628号行政令,将上述两个行政令中的制裁措施进行了整合。通过上述废止与整合,第13846号行政令规定了与以下法案相关的制裁措施:《伊朗制裁法案》《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案》《伊朗全面制裁、撤资、问责法》《降低伊朗威胁及叙利亚人权法案》。上述法案中原有的农产品、食品、药品例外规定,在该行政令中也得以保留。
具体来看,根据第13846号行政令和其他对伊朗制裁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8月7日起,美国政府将恢复对从事下述交易的外国企业实施制裁:
(1)为伊朗政府购买或获取美国银行票据;
(2)参与伊朗的黄金及贵金属交易;
(3)与伊朗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销售、供应或转移石墨、原材料或半成品金属(如铝和钢)、煤炭以及用于集成工业过程的软件;
(4)与购买或出售伊朗货币里亚尔有关的重大交易,或在伊朗境外保有以伊朗里亚尔为货币单位的大笔资金或账户;
(5)购买、认购或协助发行伊朗主权债务;
(6)向伊朗销售、供应或转让用于伊朗汽车业的重要货物或服务的“重要”交易。
根据第13846号行政令和其他对伊朗制裁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1月5日起,美国政府将恢复对从事下述交易的外国企业实施制裁:
(1)伊朗的港口运营商和航运、造船业,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伊朗南方航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2)与石油有关的交易,包括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Naftiran Intertrade Company Ltd.(NICO)、伊朗国家油运公司(NITC)有关的交易,从伊朗购买石油、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
(3)外国金融机构与伊朗中央银行和特定的伊朗金融机构的交易;
(4)向伊朗中央银行和伊朗金融机构提供专业金融信息服务(如SWIFT);
(5)提供承销服务、保险或再保险;
(6)伊朗的能源行业。
此外,针对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在美国境外设立或存续的外国企业,第13846号行政令禁止其在明知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与伊朗政府或受其管辖的人进行相关交易,并新增了下述禁止性交易:(1)上述外国企业不得为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 List)中的伊朗人士和其他被指定人士提供实质性的协助或商品、服务支持;(2)上述外国企业不得为下述人士提供重要帮助:(A)属于伊朗的能源、船运或者造船行业;(B)是伊朗的港口运营商;或者(C)根据《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案》相关规定被冻结财产的人士。一旦从事上述违规交易,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美国个人或实体将受到行政处罚。
对违规企业的制裁措施
第13846号行政令对“伊核协议”前原有的对伊制裁措施进行了扩张,并重新对涉事外国企业实施“冻结制裁”“美元账户制裁”与“菜单式制裁”。
冻结制裁
第13846号行政令第1(a)小节整合并新增了冻结制裁措施,包括冻结以下人士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从美国获得的财产以及被美国个人及实体持有或控制的财产,且不得转让、支付、出口、提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一,自2018年8 月7日起,为伊朗政府购买或获取美国银行票据、美元或贵金属提供实质性的协助或商品、服务支持的人士;其二,自2018年11月5日起,为NIOC、NICO或伊朗中央银行提供实质性的协助或商品、服务支持的人士;其三,根据《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案》相关规定,被认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人士:(A)被认定为属于伊朗的能源、船运或者造船行业,(B)是伊朗的港口运营商,或者(C)为上述A和B提供重要帮助或为SDN List中的伊朗人士提供重要帮助;其四,自 2018 年 11 月 5 日起,为下述人士提供实质性的协助或商品、服务支持的人士:(A)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冻结者名单(SDN List)中的伊朗人士,(B)根据本段所述规定被冻结财产的人士及根据第13599号行政令被冻结财产的其他人士。
美元账户制裁
外国金融机构若故意为以下活动进行或促成重要的金融交易,将被禁止在美开设代理账户与过款账户,或被禁止、限制在美国境内维持前述账户:其一,自2018年8月7日起,向伊朗出售、提供或转让与伊朗汽车行业相关的“重要的”商品或服务;其二,自2018年11月 5日起,代表SDN List 中的伊朗人士或其他任何根据第13846号行政令第1(a)小节被列入SDN List中而被冻结财产的人士;其三,自2018 年 11 月 5 日起,与NIOC、NICO进行交易(但向其出售、提供石油精炼产品,且产品公平市场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或者12个月累计不超过500万美元的情况除外),以及从伊朗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销售、运输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的“重要”交易。
此外,自 2018 年8月7日起,外国金融机构若故意为购买或出售伊朗里亚尔有关的重大交易提供便利,或为以伊朗里亚尔汇率为基础的衍生性金融产品、期货、远期交易等类似合同提供便利,在伊朗境外持有以伊朗里亚尔为单位的重要基金或账户,将被禁止在美开设代理账户与过款账户,或被禁止、限制在美国境内维持前述账户,或其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从美国获得的财产以及被美国个人及实体持有或控制的财产将被冻结,且不得转让、支付、出口、支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菜单式”制裁
在伊朗汽车业和石油石化业开展交易的以下外国企业,将受到“菜单式”制裁:其一,故意从事向伊朗销售、供应或转让用于其汽车业的重要货物或服务的“重要”交易;其二,自 2018 年11 月 5 日起,从伊朗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销售、运输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的“重要”交易;其三,上述涉事企业的继承人;其四,拥有或控制上述企业,且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交易的企业;其五,被上述企业拥有或控制,或与上述企业同被相同的第三人拥有或控制,且故意参与了上述交易。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士,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对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制裁措施:(1)禁止为其出口提供进出口银行贷款、信贷或信贷担保;(2)禁止为与其有关的商品颁发特殊出口许可;(3)如果受制裁企业是金融机构,则禁止其作为美国政府债券的主要销售商,和/或禁止其作为美国政府基金的储存库;(4)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5)禁止其高管和控股股东入境美国;(6)对其负责人或相似职能的职员实施上述任何制裁措施。
此外,美国财政部可对上述人士施加《伊朗制裁法案》《伊朗全面制裁、撤资、问责法》《降低伊朗威胁及叙利亚人权法案》《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案》,以及第13846号行政令中规定的制裁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包括:(1)禁止美国金融机构一年内向其提供超过 1000万美元的贷款或信贷服务;(2)禁止其从事美国有管辖权的外汇交易;(3)禁止美国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任何汇款或支付;(4)对其现在或之后位于美国境内或为美国人拥有、控制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进行冻结,且不得转让、支付、出口、提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5)禁止美国人向其投资或购买其权益工具及债券;(6)限制或禁止从其进口商品至美国;(7)对其负责人或具有相似职能的职员实施上述任何制裁措施。
对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议
防范二级制裁风险
为防范美国对伊朗的二级制裁风险,中国企业应慎重开展与伊朗关键领域有关的贸易和投资活动,包括石油能源业,汽车业,黄金及贵金属,钢铝、石墨、煤炭等原材料,金融保险业,造船和航运业等;同时,应建立客户筛查系统,通过尽职调查,识别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高风险客户,尤其要避免与“特别指定国民”进行交易。
伊核协议有效期间已经在前述领域进行投资与贸易活动的中国企业需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在缓冲期届满前,即2018年8月7日及2018年11月5日前,将相关交易收尾。对于在2018年5月8日之前签订书面合同并于2018年8月6日或者11月4日之前已经完全提供服务或者交付货物给伊朗相对方的交易,中国企业收回应收款并不违反美国的二级制裁规定,但相关收款行为须符合美国金融制裁规定,即不得利用任何美国个人和实体促成收款,也不得经由美国金融系统完成相关支付业务。
防范一级制裁风险
在美国制裁法律体系下,美国公民或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注册于美国的企业,美国个人或实体拥有或者控制的外国企业,在进行违规交易时,位于美国境内的个人和企业,均将被视为“美国人士”,受到美国一级制裁制裁。同时,涉及“美国人士”、美国金融系统或者美国原产货物与科技、服务的涉伊交易,也受美国一级制裁管辖。为防范一级制裁风险,企业应遵循下列合规要点。
其一,企业的美国分支机构不与伊朗进行交易;其二,企业参股的、由美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与伊朗进行交易;其三,企业在美国境内的员工(无论其是否为美国人)不从事对伊业务;其四,企业正常的对伊业务,应避免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留权人或实体的参与;其五,不使用美国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从事与伊朗的交易,在对伊业务中不使用美国金融系统;其六,不向伊朗出口或转出口原产自美国的货物、科技或服务;其七,不向伊朗出口含有美国元器件、零部件或技术比例超过10%的货物。
建立出口合规体系
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法律与出口管制法律相互关联。例如,未经许可向伊朗出口、转运、转出口任何原产于美国的产品、技术及服务,或者美国含量占整件产品价值10%以上的产品、科技与服务,以及以美国技术作为核心科技投入生产得到的产品,可能同时违反美国经济制裁规定和出口管制规定。因此,对于具有大量涉美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当参照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公布的《出口管理和合规计划》(EMCP),建立完善的出口合规体系,包括合规政策、合规机构、合规手册、整体风险评估、具体交易审批、文件存档、培训、自查、违规处理等九个方面。
对于特定的出口交易,企业可参考以下七个问题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合规风险:
(1)企业出口的是什么产品?
(2)企业出口的产品是不是从美国进口的?
(3)企业生产和出口的产品是否使用了美国的元器件和/或技术?
(4)企业的客户位于哪个国家?
(5)企业的客户是谁?
(6)企业的客户为什么购买该产品?
(7)交易是否含有其他高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