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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的国别风险识别

2018-12-05刘梦骁赵毅曹远波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8年8期
关键词:装船单据信用证

文/刘梦骁 赵毅 曹远波 编辑/韩英彤

作者系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专家组专家

虽然我国对埃塞俄比亚的贸易因一些特殊性而存在一定风险,但只要谨慎防范、正确应对,双边贸易前景仍十分光明。

埃塞俄比亚与中国是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国,中国已经成为埃塞俄比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埃方贸易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6年,中国对埃进口额年均增幅接近30%,而出口额在2016年即已超过51亿美元,占埃进口贸易总额的33%。可以预见,今后中国对埃贸易仍会持续高速增长。然而,鉴于埃塞俄比亚政治与经济形势,我国对埃贸易中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本文将结合埃塞俄比亚国内现状与我国对埃贸易的特点,通过对双边国际结算中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真实、客观地反映对埃贸易的风险所在,为拟对埃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及进出口业务的银行与企业提供借鉴。

埃塞俄比亚政治、经济现状

政治环境稳定是经济贸易合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中信保2016年将埃塞俄比亚国家风险评为7级(最高风险级别为9级),国家风险系数较高,但未来风险展望为正面。

埃塞俄比亚是非洲大陆政局相对稳定的国家。然而其发展起步晚,贫富差距大,加之存在部族冲突与宗教矛盾,以及受到索马里极端势力的威胁,社会安全状况并不乐观,甚至存在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近年来,埃国内矛盾逐渐显现。2018年2月,因该国多地发生暴力示威活动,政府宣布全国进入为期6个月的紧急状态。此种情况为近两年来的第二次。

近年来,埃塞俄比亚的经济保持较强增长。从中埃两国间的贸易看,互补性极强:一方面,中国企业从埃塞俄比亚进口咖啡豆和芝麻的数量逐年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埃塞俄比亚国内生产水平落后,钢材、电子产品、纺织品等大部分商品均依赖进口,使我国对埃出口量逐年增长,且远大于进口量。

尽管双边贸易前景光明,但由于其经济缺乏透明度,国内银行信誉评级较低,世界排名相对靠后,加之近年来政局稳定度有所下降,反洗钱风险上升,因而对中埃贸易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外汇长期短缺,埃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外汇账户的使用严重受限。

进出口风险要点

埃塞俄比亚外汇政策规定,禁止超过5000美元的贸易以TT方式结算。因此,我国对埃进出口大多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下文将主要从信用证的角度,分析我国对埃贸易的风险点。

风险一:两国银行密押关系减少,直开信用证困难

埃塞俄比亚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商业环境不佳,企业因价格波动而单方面违约的概率较大。从埃方的进口,常常会出现我方企业已与埃方企业就订立的合同申请开证,甚至已支付定金后,埃方企业又取消交易的情况。此外,随着反洗钱力度加大,我国一些银行已取消与埃方银行的密押关系。我国企业从埃方进口货物时,会面临无法以加押电文向埃方开出信用证的困境。而通过其他银行转通知,则势必造成环节增加、交易周期延长及费用提高。因此,中国企业在与埃方开展进口贸易时,应充分考虑上述问题,提前做好相关安排。

风险二:埃方对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易使开证行陷入贸易纠纷

提单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重要单据之一,关系到货物的归属与物权的转换。提单收货人的不同,既关系到进出口双方的切身利益,又关系着相关银行的资金安全。为防止本国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风险,埃方往往要求进口方银行在信用证中将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指示,以利于从货权角度将开证行牵扯其中。这样一来,在单证相符时,开证行必须背书,从而使得开证行的责任延伸到了货权交易层面;而在单证不符时,则给开证行增添了是否必须背书的负担。为符合上述要求,即便开证行并未因授信而需要控制货权,我国银行向埃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提单收货人也基本都是凭开证行指示。一旦发生纠纷,势必会增加开证行通常情况下凭UCP确立的独立抽象原则便可置身事外的难度。埃信用证的这一条款特点,值得相关方注意。

风险三:埃方信用证项下付款速度慢

埃塞俄比亚外汇储备匮乏,通常只能满足两三个月进口付汇所需。 埃进口商在向本国银行申请开证时,需要排队等待外汇额度,从而会拉长开证周期,极易造成我国出口商不得不推迟发运,甚至延误商机。同时,我方企业信用证下交单即使单证相符,埃方开证行也经常会拖延付款,少则三五个月,多则一年半载,给我国出口商的收汇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风险四:对埃出口货物必须通过CIQ装运前检验

2006年4月,我国与埃塞俄比签署了关于中国产品出口埃塞俄比亚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出口埃方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产品,都须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按产品分类实施检验,并在完成检验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专门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基于此协议,埃方开证行均会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交CIQ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否则货物将无法正常清关进口。鉴于申请装运前检验须经过规定的流程,履行相应的手续,出口商对此需早作准备,提前安排。

风险五:出口货物运输路线及运输公司的特殊性

埃塞俄比亚为内陆国家,没有海港。我国对埃出口运输路径需先海运至吉布提,再通过陆运转至埃塞俄比亚。为保护本国航运发展,除少数国家的援助项目,埃方开出的信用证均限定运输公司必须为埃塞俄比亚船公司。而根据吉埃两国签订的运输协议,经由吉布提运往埃塞俄比亚的货物也必须由埃方船公司安排转运。一旦出口商在前程海运阶段选择埃航以外的船公司承运货物至吉布提,将难以顺利转运到埃塞俄比亚内陆干港。

风险六:埃方开证行无理拒付值得关注

埃方银行国际结算专业能力不足,一些开证行对于国际惯例的理解不到位,或者开出的信用证条款存在瑕疵,再加上外汇储备不足无法及时付款,开证行无理拒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常常会引发拒付与反拒付纠纷,甚至招致出口收汇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出口商提前发货,信用证久未开出

国内出口商A公司与埃方进口商B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合同约定好了产品细节、装运时间等。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信用证草本预先发送给A公司,并称正本将很快由开证行通知出口商的银行。A公司审核草本后,发现所有信息与合同约定相符。因装船期限较为紧迫,且A公司对B公司较为信任,于是在未收到正本信用证的情况下即装船、制单。

但装船一周后,A公司仍未收到正本信用证。B公司告知A公司,因开证行外汇不足,需等待额度,无法确定正本何时开出。后经A公司反复督促,B公司与开证行多次沟通,信用证终于在装船后半个月发送给通知行,出口商因此付出了不菲的代价。

该案例给出了如下风险提示:一是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即应考虑埃方的外汇管制可能导致开证受阻,因而应约定合理的装船时间和交单期限。二是在收到正本信用证之前,装运货物应十分谨慎,以防开证延迟甚至开证失败使自己陷入被动而蒙受损失。

案例二:偿付行拖延付款

我国出口商H公司向M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并寄往埃塞俄比亚开证行。开证行很快回电授权M银行向德国偿付行索偿。

M银行随即索偿,但偿付行回复称未得到开证行授权,无法付款;偿付行向开证行查询,也未收到回复。M银行遂向开证行多次电文催收,均杳无音信。同时,H公司发现进口商已失联,于是紧急求助M银行。M银行对此笔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开证行是埃方国有银行,以往付款虽有拖延,但总体信誉尚可。M银行通过自己掌握的专业渠道,直接联络了开证行的业务主管、部门总经理、总行行长等高层。在连续电话及电文催促下,货款终于在延误两个月后到账。

此次延误究其原因,系埃塞俄比亚的银行外汇储备紧张,头寸不足,进而导致偿付行无法付款。出现此种情形,出口商应冷静对待,及时与交单行沟通,借助银行的专业经验与代理行渠道,求得问题的解决。银行的代理行不同,交涉能力与经验各异,因而,对于出口商来说,交单行的选择有时会成为交易成败的关键。

案例三:出口商订舱和交单失误

我国出口商E公司向埃方I公司出口一批五金建材。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由埃塞俄比亚航运物流企业运输。信用证根据前述协议,要求提交CIQ出具的装船前检验证书。

E公司的本笔业务系第一次向埃方出口,未料到信用证指定的船公司舱位紧张,航次有限。临近最迟装船期,公司才通过代理预订了舱位,导致晚装船。经与I公司协商,I公司接受晚装船和晚交单的不符点,但要求E公司在装运后尽快交单。屋漏偏逢连夜雨,E公司向CIQ申请装船前检验证书时,又因时间仓促而不能及时出具,导致该单据只能在其他单据提交后补寄。该单据是货物清关的必要文件,I公司遂以该检验证书未提交为不符点,以货物价格下跌错失销售时机为借口,要求E公司降价,否则便通知开证行拒付。最终,E公司被迫降价20%,致使预期利润打了水漂。

案例四:开证行缺乏专业性,存在无理拒付

国内出口商H公司收到埃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规定如下:

43T:禁止转运

44E:装货港:任何中国港口

44F:卸货港:吉布提港口

44B:最终目的地/交货地:德雷达瓦

4 6 A要求,提交全套由ETHIOPIAN SHIPPING LINES S.C.作为承运人出具的提单

H公司通过M银行交单,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多式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的装、卸货港、最终目的地、签发人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开证行发来了拒付电,所提不符点如下:

(1)提交的系多式运输单据而非海运提单;

(2)发生了转运。

M银行反驳指出,信用证要求货物经海运由上海到吉布提,然后从吉布提运输至埃塞俄比亚的德雷达瓦。从吉布提运至德雷达瓦只能通过陆运,换句话说,货物要从中国运输至埃塞俄比亚的最终目的地,至少要使用两种运输方式,信用证相关栏位的设置,也说明完成此次运输须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而按照UCP600的规定,凡是使用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运输,一定是多式运输,因此,该信用证项下提交多式运输单据不是不符点。退一步讲,即使信用证单据要求使用单一海运提单,根据运输路线决定运输单据类型的原则,结合UCP中运输单据可以“无论如何命名”的特点,提交多式运输单据而不是海运提单,与信用证及UCP600的规定也并不冲突。

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线决定了运输方式必然是多式运输,进而也决定了转运必然发生,结合UCP600第19条Cii款规定:在信用证规定多式运输单据的情况下,信用证禁止转运无效,“发生了转运”的不符点也不成立。开证行应自行承担信用证条款矛盾及不清晰的后果。

经过M银行据理力争,开证行最终付款。鉴于埃方银行的作风与水平,出口商最好在开证之前与进口商就信用证相关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收到信用证后,若发现对某些条款存在争议,应及时与进口商联系,寻求修改,以免交单后遭遇无理拒付,引发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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