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未过户的法律责任
2018-12-04王立军
文 王立军
购买二手车时,除了检查是否为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之外,还要牵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过户的问题。当然,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或无钱支付相关费用,而受害人又急需救治的情况下,就会去找车主索赔。此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原车主,肇事者,还是保险公司?他们又应该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2010年3月,孙某购买了一辆轿车,使用了几年后,孙某想将车卖掉。2014年6月11日,孙某与周某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将其轿车卖给周某,价格12万元,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其他费用由周某负责。合同签订后,周某于同月13日将12万元人民币汇进孙某的银行帐户,孙某也于同月15日将车以及行驶证等相关材料交付给周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7月8日,周某驾驶该车,沿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该车左前部与步行的吴某身体接触,造成吴某重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未及时报案,用肇事车将吴某送往医院,且车辆移动时未标明位置。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2016年10月14日,吴某出院。此次事故,吴某共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15万元。吴某出院后和周某协商,周某称,肇事车没有过户,实际车主是孙某,孙某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得知车主是孙某后,周某又找到孙某,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孙某声称肇事车已经卖给周某,周某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跟其无关;因对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吴某将孙某、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6万元。吴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第一,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车辆属于动产范畴,因此,车辆买卖以交付为公示要件,从交付时就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未经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与动产物权是否转移无关。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精神: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复函,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辆的所有权以交付为转移,虽然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则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营或者取得运营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某将车辆卖给周某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就转移给周某。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精神: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周某即实际支配车辆运营或者取得运营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孙某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孙某在本案中不用承担责任,但在二手车的交易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尽管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也将车交付了买受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应尽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否则即使有法律的保护,却也不能避免诉讼缠身。
车辆转让未过户 原车主具有风险
2015年8月8日晚,杨某开车上路后,不小心与同方向马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拖拉机追尾相撞,两人在事故中均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事故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杨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并未审验。
事后,马某将肇事驾驶人杨某、登记车主及车辆保管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登记车主辩称,已将车辆过户给了杨某。而车辆保管人则称,因登记车主一直在戒毒所,肇事车辆无法审验,所以才暂时放在她那里,后经登记车主母亲的委托,于2015年7月5日把这辆车转让给杨某,本次事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杨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对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登记车主和杨某承担连带责任。而车辆保管人只是受托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对此事故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登记车主和杨某连带赔偿马某的损失费共计9.9万余元,驳回马某要求车辆保管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买卖不过户的,原车主具有一定的风险。
1.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有义务举证证明车辆已经出售;
2.当买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公安机关及受害者通过登记只能找到原车主,若原车主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必须要定期年检、缴纳交强险,而准确及时地确认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机动车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前提,如果机动车经转卖后未作登记,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失控状态,加剧了车辆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一定要重视机动车的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