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实质性正义观及其对新时代的启示
2018-12-03符海平
摘要:长期以来,正义作为一种调节性、补救性的社会规则已然成为人们竞相阐释的主要维度。资本主义的形式化正义观仅仅局限于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的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等特殊正义论域,而未能彰显正义本身的实质性内涵。马克思的实质性正义观以人的自我实现、民主参与、审慎协商为实质性内容,它更好地揭示出了正义的本真内涵及其在实现人之好生活过程中的伦理意蕴。这种实质性的正义观所揭示的深刻内涵赋予了其鲜明的时代特性而更加契合社会主义新时代人们对正义的现实要求,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形式性正义;实质性正义;自我实现
中图分类号:A81;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9-0013-06
近代以来,随着人类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人们的自由和平等意识日益加强,正义由此成为调节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价值。有思想家便认为,物质资源的缺乏和利他主义精神的缺失是正义存在的两个前提,换言之,一个社会如果物质资源丰富和利他精神盛行,那么正义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长期以来,正义作为一种调节性、补救性的社会规则已然成为近代思想家竞相阐释的主要维度。马克思突破了把正义的环境视为正义存在前提的狭隘视域,把正义问题奠基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之上。在马克思看来,所谓正义的环境仅仅是正义问题所呈现的维度之一,并非正义问题的主要内容,正义问题的实质是人们基于特定时代的生产方式及其矛盾运动而产生的意识反映,是具体的社会生产关系中身处不同阶级、不同层次的人对现实社会之应然状况的自主追求。本文将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观之形式化的揭示着手,阐释马克思实质性正义观的主要内容及其伦理旨趣,尝试解读马克思实质性正义观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启示。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观之形式化的揭示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流通领域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交换的正义性有着恰切的评价。他肯定了资本主义经济领域等价交换所体现的抽象自由与平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分工与商品交换是人们增进相互间利益的必然方式。单从交换正义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的商品等价交换具有其正义性,因为交换的商品价值都是相同的,尽管商品类型不同,但都凝结着相同的一般人类劳动。因此,马克思认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即使是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在交换过程中同样符合交换正义的标准。“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① 在马克思看來,资本主义社会交易的正义性体现在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且这种经济交易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表示并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交易过程的考察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某种程度上是肯定等价交换的正义性的。然而,通过对资本主义法权的深入考察,马克思发现,交换正义只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表面现象。资本主义社会所形成的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和能力体系,以及多方面的需要,是奠基于物之依赖性的人之独立性。相较于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依赖关系,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关系中具有劳动的自主权,他们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在需要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和资本家自由地签订契约以让渡其劳动力。但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的自由只是形式上的,这是由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因而有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余地。”② 资本家和劳动者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上的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资本主义制度实际上仍是一种束缚个人自由的制度,因为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除了劳动力并无其他任何可供交换的私人财产,只能用自己的劳动力去和资本家进行交换,以换取满足基本需要的工资。“工人在形式上被设定为人格,他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本身还是某种东西,他只是把他的生命的表现当作他自己谋生的手段来让渡。”③ 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具有的只是非人格性和表面的自治性,他们仅仅从属于资本主义制度。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深刻地阐述了异化和财产的关系,并在这一基础上揭示了资本主义运行的双重逻辑,即交换领域的互惠性和生产领域的非互惠性。这一双重运行逻辑充分展示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交换领域具有两个特征。其一,交换过程是形式化的平等和自由。在交换领域中,交换者作为平等和自由的个体彼此相互联系。作为交换者,他们只关心对方作为等价物的交换物,而交换者之间的个性差异则与交换无关。“等价物是一个主体对于其他主体的对象化;这就是说,它们本身的价值相等,并且在交换行为中证明自己价值相等,同时证明彼此漠不关心。”④ 马克思把交换过程视为体现交易双方平等的自由过程,每个行动者都具有选择交易或不交易自己财产的权利。其二,交换领域所体现的交换关系是一种工具性的互惠性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在交换过程中,每个人只是把另一个人当作手段互相利用,交易一方为对方服务的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⑤ 根据马克思的相关阐述,交易双方的平等和自由是基于各种行为的等价性,是相对于双方关系的互惠性方面而言的。平等体现为交易一方以同样的方式与对方相关。交易双方只是作为交换者的关系,而对其他任何方面则漠不关心。因而,这种平等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形式化平等,“即从他们所有的个体差异中抽象出来的一种平等”。⑥
从上述交换原则和特征来看,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这种交易也是等价交换,是公平的交换。但是由于劳动力具有和其他商品根本不同的性质,只有从生产领域深入考察,才能揭示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深层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生产领域的情况和交换领域是截然不同的,资本和劳动之间体现的是一种不平等、不自由、非互惠性的不正义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⑦ 这一过程被马克思称为资本对劳动的占有。资本之所以能占有劳动,是因为资本家在作为前一过程的交换中获得的是“创造价值的活动”,而非纯粹的商品。作为创造价值的活动之劳动力(即活劳动)具有维持和增殖资本的功能,而资本又通过交换进而掌控、支配活劳动。在马克思看来,这就是导致资本主义异化的过程。“劳动的异化、劳动与财富或劳动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的分离就是在这一交换行为中确立的。”⑧ 在生产过程中,活劳动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异化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劳动者不仅生产了其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而且生产了剩余价值。而这种剩余价值正是实现资本增值并反过来支配劳动的主宰性力量。因此,对劳动和资本关系的探讨应该把二者的交换过程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力的支配过程结合起来。只有整体考察这两个过程,我们才能洞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资本和劳动的交换中第一个行为是交换,它完全属于普通的流通范畴;第二个行为是在质上与交换不同的过程,只是由于滥用字眼,它才会被称为某种交换。这个过程是直接同交换对立的;它本质上是另一种范畴。”⑨ 资本家正是通过生产过程中的异化劳动获得了对活劳动的控制权。为了实现资本的增值,资本家借助对劳动的控制权,通过强迫劳动者超额劳动以获取剩余价值。作为回报,资本家仅仅支付工人满足再生产其劳动力所需的工资额。可见,劳动者自身的劳动能力正是剩余价值的源泉。这种剩余价值是资本的来源。它不仅加强了对于其他生产资料的控制,而且加强了对于劳动者的支配。在马克思看来,异化构成资本主义整个生产过程的基础,使整个过程呈现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反复循环。从劳动主体的视角看来,这个生产过程就是异化过程,而从资本的视角看来,这个过程就是纯粹的剥削过程,因为资本并非在对等交换的情况下实现对他人劳动的占有。正是通过剥削,资本家不仅增加了生产资料,扩张了资本,并最终增强了对劳动本身的支配和控制。
从上述分析可知,相较于流通领域的互惠性,生产领域呈现的是一种非互惠性的社会关系。在这种非互惠性关系中,不仅展示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非等价性,而且彰显了资本对劳动者的控制、支配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愈发贫困,愈发服从资本的指挥,而资本则充实了自身并增强了权力。生产领域的这种非互惠性体现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不平等,工人完全丧失了自由。他们是出于自然必然性在资本的支配下被迫从事劳动。虽然交换本身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互惠性行为,但是从流通领域到生产领域的过渡中,交换的性质被违背和改变了。“以交换为基础的所有权就蕴含着:每个人都拥有对他或她自己的活动或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并有权按照这些产品相等的价值自由地出售它们。”⑩ 体现抽象正义的交换原则在生产的异化和剥削过程中被彻底违背了。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不仅丧失了对其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而且丧失了与被让渡给资本的价值进行等价交换的权利。因此,资本主义违背了自己所制定的正义标准(抽象正义原则),产生了政治的不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的形式正义原则实质上就是不正义。
二、马克思的实质性正义观及其伦理旨趣
在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影响下,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主要涉及分配正义、互惠正义,是一种试图协调个人之间冲突的补救性道德,是对社会生活的某些缺陷所作出的反应。尽管资本主义正义原则主张平等地交换商品,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正义观体现的只是形式化的抽象平等,根本无法对特定的好生活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更谈不上成就人的好生活。人的好生活不仅要依靠某些客观性的规范来有效地规导社会秩序,而且奠基于个体自我实质性的自主选择和判断。可见,资本主义正义观试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谋求个体之间的平等利益,但缺乏与好生活的实质性关联,从而陷入了形式化、抽象化的窠臼。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观之形式化的揭示,使我们看到他是从一种较自由主义更宏大的视野来思考正义问题的。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实质性思考奠基于其对伦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综合理解之上,蕴含着其关于政治正义、伦理判断和实践行动等问题的深刻认识。首先,政治正义的探讨与社会整体生产条件的分析和审慎判断密切关联,蕴含着关于好生活的实质性判断。在马克思看来,只有看到伦理学和政治学的根本问题在于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本质与结构,我们才能洞察社会正义的本质。“伦理理论本身关心的是个体在其中由以选择并决定美好生活的社会条件问题,不同于仅仅对经济分配的更狭隘的关注。” 尽管马克思论述了分配和正义的关系问题,但是这二者通常与商品消费和交换模式密切相关,并且后两者往往表现为社会关系,因而分配和交换不具有真正的重要性。“交换和分配是次要的问题,因为它们是由生产模式的结构和私人财产之阶级划分的先天形式所预先决定的。” 因此,相较于单纯地聚焦分配和交换,对社会关系的关注更具现实性,因为仅仅聚焦于前两者及其相关问题将因缺乏关于生产方式分析和阶级分析的真实内容而陷入道德的抽象。马克思正是看到了社会条件对道德个体好生活的影响,因而社会生产的结构性条件成为其分析的基础。马克思认识到只有深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并分析资本家和工人在这种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境况,才能揭示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否有助于成就人的好生活,继而判断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正义性。在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中,对经济理论的分析服务于其社会伦理、政治理想。他的伦理范畴同时出现在两个层面中,一个层面是对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道德的批判,亦即对大量关系到现代性的“虚假意识”之普遍性的批判,另一层面是成熟的伦理和社会理论,亦即通过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来考察这些社会制度对社会成员及其理想和好生活带来的影响。对马克思而言,道德是一个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密切相关的议题。善不仅仅是一个哲学问题,它还是一个关乎使善成为可能的社会条件的安排问题。马克思通过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展示了资本主义制度所造成的各种危机,诸如阶级冲突、比例失调、过度生产、低消费等。资本主义制度时常发生循环性的经济衰退,工人遭受剥削、异化和失业等肉体及精神痛苦,从而丧失了发展公共的自我意识和民主的机会。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几乎演化为技术工具,社会自由荡然无存。资本逻辑是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运行逻辑。剩余价值的再生产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居于核心位置,对剩余价值和资本利润的追逐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在资本主义世界里,资本家和工人都充当着资本增值的工具。对工人而言,他们只是作为“肉体的主体”而存在和生存,“他首先是作为工人,其次是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生存。这种奴隶状态的顶点就是:他只有作为工人才能维持自己作为肉体的主体,并且只有作为肉体的主体才能是工人”。 而对资本家而言,他们也只是作为人格化的经济范畴而存在,是资本的人格化,他们只是本能地执行资本增值的功能。“我绝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 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完全等同于家畜和机器,它们都是作为生产力的组成部分而存在。而资本家是资本主义追求效益最大化,以实现其资本增值的工具。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奠基于资本逻辑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劳动服从私人生产的必要性,使整个社会制度安排变成了一种着眼于生产本身的技术性力量,使人无法自由地、尽情地发挥人之为人的生产力和表达能力,无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这与彰显以自由、尊严、自我实现为实质性内容的好生活之现实样态完全相背离。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具有实践理性的人而言,这种旨在追求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财富的社会制度不仅无法成就人的好生活,而且显然是不正义的。
其次,政治正义在于共同体能实现公共善,成就以自我实现、民主参与、审慎协商为实质性内容的人之好生活。正义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历史性的道德范畴。“正义的实现不能依靠纯粹概念的演绎与传播,而要依靠人们具体的、现实的改造生活世界的历史行动和实践活动。”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异化劳动批判、拜物教批判,其伦理旨趣在于一方面使人們从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虚幻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无产阶级的解放,使全体社会成员真正成为自身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开创者而实现其作为人的潜能,继而通过民主参与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公共领域充分实现理性的慎思。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目的在于为“自由王国”提供必要的物质产品,以及为社会成员提供闲暇以发展其各种形式的才能。因此,要使社会的经济财富真正与满足人类需求的真实财富相匹配,就应扬弃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这一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并彻底摧毁资本逻辑的统治地位。而在扬弃作为资本主义形式的商品交易之后,社会成员之间通过普遍交换所产生的并非作为外在善的财富,而是作为人之内在善的需求、能力、喜悦和生产力等。正是基于这一愿景,马克思宣称只有在一个理想、民主的社会中,个体才能摆脱自然必然性,并以社会和个体的创造性形式来实现其作为人的潜能。社会的终极目标是自然的人性化和人的自然化,是人类生存的整体性与和谐之回归,是人回归到自身,从自在的存在者转变为自在自为的存在者。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设想就是对这种新社会的具体模式的具体描述。在他看来,工人们在理想、民主的社会里主要聚焦于社会性个体的政治判断、协商和审美创造,聚焦于对自身生活所有方面的创造性支配。“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 此外,国民代表的选举是各公社意志的自觉表现,国家的职能符合普遍性、全国性的目的。公社使工人和农民恢复了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并使他们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习知识。“不但人人都能受教育,而且科学也摆脱了阶级偏见和政府权力的桎梏。”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我们发现,马克思发展出了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社会正义和民主参与理论。在那样的民主社会里,社会成员完全摆脱各种经济规律和宗教法则的支配,并能充分自由地参与创造自身的社会制度形式和自身历史的活动。由此可见,马克思对民主社会的完满性和自足性的论述是在同关于资本主义扭曲性和缺失性之论述的对照中进行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使劳动者个性完全扭曲,精神力量和身体力量完全割裂,社会理性彻底还原为追求剩余价值的技术生产。因此,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破坏了工人实现其作为类存在之本质的能力,以及工人通过创造性活动参与共同体实践并获得自我实现的愿望。从这种意义上看来,作为伦理范畴的正义已完全超出了单纯的关于物质分配或交换的正义问题,它是对包括生产领域的组织和分配在内的一切人类社会关系的整体考量。“社会正义是在一个既定社会中处理整体的人类关系,考量这些相同的关系是如何阻碍或促进理性、自我意识和自由的发展。” 这也是实质性正义之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和道德批判的伦理意义之所在。
马克思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反对诉诸抽象的理论思辨来为实践合理性构建永恒不变的普遍原则,而是在考察分析现实的社会及其物质生活的基础上,把实践合理性归结为人类社会历史过程的产物。正如斯特劳斯所言:“存在着一种普遍有效的诸目的的等级制,但是却不存在普遍有效的行动规则。” 马克思的实质性正义理论依赖于一种特殊主义的道德判断方式,即行动者对行动或选择的正义性的判断依赖于行动者所处的实际境况的某些特点。它通过诉诸“每一个人类存在者的基本功能都要得到充分实现”这一原则来评价现存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并使之成为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体制的基本约束。“在先于成其为交换的或分配的正义之前,正义乃是公共的善以及个体的自我实现。” 由此可见,马克思基于对人类功能的理解发展出了一种实质性的社会正义理论。对他而言,正义代表一种探索并促进公民将在其中找到某种公共利益和内在善的事态之倾向。人类关于善的知识与确定这些事态是相关的,为了确保将作出选择的生活得以可能,我们需要理解好生活的本质,并探寻反映关于共同体公共善倾向的实践判断。
三、马克思的实质性正义观对新时代的启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时期,马克思的实质性正义观对新时代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具有重要启示。在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广泛性、多维度的,“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其中,对于新时代的中国人民而言,正义作为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不仅体现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而且要求促进人的自我实现。
首先,新时代的正义原则要求人民能够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公平分配社会财富,调动人民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本质上而言是同社会化大生产相矛盾的,因此,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终将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当然,资本主义私有制为资本主义世界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要这种制度还能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那么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会消亡的,并且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为,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仍带有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但这一阶段具有超越资本主义财富分配的优越性,在劳动产品的分配方面实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不存在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劳动者的权利体现为同一尺度,即根据他们的劳动来度量其收入。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虽然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进行的一项伟业,但生产力还不是高度发达,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我国在新时代仍应采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首先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框架下维护社会正义原则的形式性要求。这种形式性正义要求在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坚持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平等分配社会财富,亦即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社会财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新时代的正义原则要求促进人们的自我实现,实现人们的自由全面发展。尽管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较之资本主义具有较大的科学性和正义性,但是这种分配方式所体现的平等权利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会导致不平等。例如,有些劳动者家庭负担较重,诸如老人、小孩较多或健康状况不佳,而另一些劳动者家庭负担较轻。这样,即使他们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他们的总体生活状况仍存在差距。显然,家庭负担轻的劳动者比负担重的劳动者更富裕。此外,由于不同的劳动者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他们会作出不同等的劳动贡献并获得不相等的劳动收入。但是,“个体之间基于正当的不同待遇不能由于自然禀赋的差异而遭到贬低,因为个体不能为自己的自然禀赋负责。”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和资本主义一样只把人视为劳动者,而忽略了人的独特性和个性。然而,在马克思看来,人并不纯粹是一个劳动者,他是一个有着丰富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的人。人的最终目的是自我实现。所以,共产主义社会将以人的需要为原则,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共产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劳动贡献标准被转换为一种基于能力和需求的衡量標准。“各尽所能”要求个体充分实践其创造性功能,“按需分配”则要求尊重个体的个性差异。可见,共产主义社会进入了一个完全平等的体系,不仅考虑到个体和社会的差异,而且又进一步促进个体向自身的回归。在这种理想社会中,不仅个体劳动能力能得到发展,而且能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正如麦卡锡所言:“自我实现成为了伦理原则,分配的基础也立于其上。社会正义的标准符合人类需求和个性发展的差异性,对劳动和生产的强调也大为缩减。”
在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重大转变的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更好地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正义已经不能再局限于形式性正义,诸如法律权利的平等、对最少得利者平等关怀等相关抽象权利,以及关于收入、财富等外在善的公平分配,而是应真正聚焦于实质性的好生活,亦即所有个体的自我实现。这种实质性正义不仅是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政治正义的本质。所以,新时代正义原则的实质性内容应该是以作为美好生活重要内容的自我实现为标准,考察我们现实中的政治安排如何能够促进人们的自我实现。 首先,自我实现要求政治安排把人视为积极的自我实现者,而非纯粹的消费者。这就是说,社会首先应赋予个体自我实现的自由,亦即赋予人们发展相关能力或力量等方面的自由。这种社会自由是个体成就自身事业,获得自我实现的前提。其次,作为积极的自我实现者还应使自我现实化和外在化。这就要求,一方面,个体要把自身所蕴含的某种潜在的禀赋发掘出来,使之变成现实的能力;另一方面,个体要把这种能力实践于公共领域,转化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再次,个体在生产劳动中获得自我实现。在过去的40年里,虽然社会主义的生产力获得了巨大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社会资源总体上仍相对匮乏,社会所有制形式仍然以个人财产所有制为主要形式,因此,劳动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谋生的需要,劳动仍是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中获得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马克思通过考察物质生产劳动过程发现,人的本质力量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得到彰显并由此而发展起来的,劳动不仅生产出供人们消费的物质产品,劳动者自身的能力、素质、品质也在劳动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塑造。在新时代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本的逐利本性在一定程度上仍会使劳动者的劳动发生异化,对此现象必须加以遏制。国家应该改善人们的劳动条件,诸如降低人们的劳动强度、增加收入和闲暇、增强劳动的自主性、扩大人们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度,使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发展出娴熟的劳动技能和自由地发挥自身的创造力,最终使人们充分感受到某种尊严感和获得自我实现。
总之,考察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不能仅仅局限于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等形式性的特殊正义,而是应更多地聚焦着眼于人的自我实现的实质性正义。马克思的实质性正义所揭示的深刻内涵赋予了其鲜明的时代特性,更加契合社会主义新时代人们对正义的现实要求。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探讨应深入挖掘其对新时代的启示以及在构建新时代美好生活过程中的可资借鉴之处。
注释: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10页。
②③④⑤⑦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7、249、196、198、203、233页。
⑥⑧⑩ [美]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和共同体》,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54、140—141页。
[美]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王文扬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121、338、12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9、55、56、305页。
李佃来:《论马克思正义观的特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5、163页。
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
詹世友:《美德政治学的历史类型及其现实型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3页。
作者简介:符海平,广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广东广州,510006。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