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辭所見商代外服衛考*
2018-12-02張利軍
張利軍
(東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甲骨卜辭中表示社會身份的“衛”,既往研究主要圍繞“衛”的稱名形式、衛的職責、諸侯衛及衛服的起源等問題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1)裘錫圭: 《甲骨卜辭中所見的“田”、“牧”、“衛”等職官的研究——兼論“侯”、“甸”、“男”、“衛”等幾種諸侯的起源》,《文史》1983年第19輯;王貴民: 《“衛服”的起源和古代社會的守衛制度》,《中華文史論叢》1982年第3輯;王宇信、楊升南主編: 《甲骨學一百年》,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頁467—469。傾向於衛在商代晚期可能已經由職官發展爲諸侯,對於外服衛的性質有了較爲豐富的認識。但近年對商代外服研究的開展,尤其是關於卜辭中“侯”研究的深入,趨向於外服侯、田、男(任)終有商一代尚未發展爲諸侯,侯、田、男被稱爲諸侯應是進入周代以後的事情。(2)參考朱鳳瀚: 《關於西周封國君主稱謂的幾點認識》,《兩周封國論衡》,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頁272—285;朱鳳瀚: 《殷墟卜辭中“侯”的身份補證——兼論“侯”、“伯”之異同》,《古文字與古代史》第四輯,臺北: 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5年,頁1—36;張利軍: 《商周服制與早期國家管理模式》,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那麽,據《尚書·酒誥》所述,與外服侯、田、男並稱的外服衛及卜辭中“衛”的相關問題也很有必要再作探討。以下藉鑒外服侯的相關研究成果,對卜辭中衛的稱名方式與身份、衛的職責及衛與商王的關係等問題進行討論,謹請專家指教。
一、 卜辭中“衛”的稱名方式
裘錫圭先生指出甲骨文中“在某(地名)衛”是外服衛的主要稱名方式,(3)裘錫圭: 《甲骨卜辭中所見的“田”、“牧”、“衛”等職官的研究——兼論“侯”、“甸”、“男”、“衛”等幾種諸侯的起源》。按照這一原則,“在某衛”者都應歸爲商代外服衛之列,其意義應爲在某地的職事衛,如“在衛”(《合集》28009無名類)、“在噚衛”(《合集》28060無名類)、“在衛”(《合集》32937歷二)、“在潢衛”(《屯南》1008)等,由卜辭“在噚貞”(《合集》36914)、“在潢卜”(《合集》31685)確認噚、潢皆爲地名。“□亥貞: 在衛來”(《合集》32937歷二),來爲來朝、來獻之義,知“在衛”等在某地的衛確爲商王朝職事。
考察關於衛的卜辭,還有一些稱謂可能也表示外服衛,即甲骨文中外服衛的稱名方式除“在某(地名)衛”外,可能還有其他形式。如有單稱“衛”表示外服衛的情况,卜辭“貞: 呼衛(4)該字郭沫若《卜辭通纂》第475片考釋指出“疑是防字之異”(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裘錫圭: 《甲骨文字特殊書寫習慣對甲骨文考釋的影響舉例》亦把該字釋讀爲防衛的“防”字(《古文字論集》,北京: 中華書局1992年版,頁151)。作爲動詞使用時,防、衛同義,但作爲名詞使用時釋讀爲防似有不妥。不若釋讀爲衛字,作動詞時訓爲防。从北。貞: 勿呼衛”(《合集》7565正),“甲寅卜,永貞: 衛以僕,率用。貞: 衛以僕,勿率用。貞: 衛以僕,率用”(《合集》555正),前一例卜辭呼命衛踐行王事,後一例卜辭卜問是否用衛向商王朝致送的僕爲祭祀犧牲。此處衛或以爲是人名、族名,但據《屯南》771有貞問外服侯“射”的記載,知可以單言外服侯,而不書其名,衛擔負着爲商王朝踐行王事職責,則單稱“衛”亦可用來表示商代職事稱號,且卜辭載衛與其他職事一起踐行王事,如“乃呼歸衛、射、亞”(《合集》27941何類),衛與職事亞、射一同接受商王的命令,更可確定衛爲商王朝職事稱謂。
卜辭中表示身份的衛亦有“某衛”的稱名方式,類於外服“某侯”、“某伯”,如卜辭“庚寅卜,争貞: 令登眔彘工衛,有擒”(《合集》9575),“己酉,貞: 令衛比”(《合集》32999),在前一辭中眔前後的登與彘應爲人名,是王命對象,工衛是以職名代指某人,據後文“有擒”,知應爲動詞;後一辭屬於卜辭習見的令某比某辭例,衛作爲王命令的對象之一,應是人名或職名,表示地的衛職事。
綜上,卜辭中表示社會身份的衛不僅有“在某(地名)衛”的稱名方式,還有單稱“衛”的稱名方式,以及衛與其他王朝職事共同接受王命踐行王事,表明衛爲商王朝職事稱謂。也存在稱“某衛”者踐行王事的辭例,表明“某衛”也是商王朝職事稱謂。卜辭“多某衛”是衛的複合職事稱謂,踐行王事的“多衛”卜辭的出現,爲衛作爲商王朝一類職事稱謂提供了最爲直接的證據。
二、 卜辭中衛的身份考
卜辭中表示社會身份的衛的性質,已往研究大體有三説: 一説爲武官後發展爲諸侯;一説商代的衛由武官發展爲衛服;一説以卜辭中的衛有表示外服衛的用法,既非職官也非等級劃分,細分又有表明一種貢納關係和表示商王朝職事稱謂兩種觀點。
1. 衛由武官於商代後期發展爲諸侯説。陳夢家於《殷虚卜辭綜述》一書中把衛列爲武官之一種,指出“‘衛’在卜辭中爲邊地的一種官”,又説“它可能是‘侯、甸、男、衛’之衛,乃界於邊域上的小諸侯”。(8)陳夢家: 《殷虚卜辭綜述》,北京: 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328、512。裘錫圭先生在此基礎上提出“‘在某衛’應是被商王派駐在商都以外某地保衛商王國的武官。‘衛’後來也成爲一種諸侯的名稱”,“衛應該像田、牧一樣,先是一種職官,後來演變成諸侯,中間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9)裘錫圭: 《甲骨卜辭中所見的“田”、“牧”、“衛”等職官的研究——兼論“侯”、“甸”、“男”、“衛”等幾種諸侯的起源》。判斷卜辭中的衛爲商代武官,周代的諸侯衛即起源於這種武官,是頗具道理的。衛於商代已發展爲諸侯之説,實受學者把《尚書·酒誥》“越在外服: 侯、甸、男、衛、邦伯”之外服解釋爲諸侯的一般認識的影響。如蔡沈《書集傳》謂“在外服則有侯甸男衛諸侯與其長伯”,(10)(宋) 蔡沈注,錢宗武、錢忠弼整理: 《書集傳》,南京: 鳳凰出版社2010年版,頁173。曾運乾《尚書正讀》“外服,諸侯也”,(11)曾運乾: 《尚書正讀》,北京: 中華書局1964年版,頁177。周秉鈞《尚書易解》“外服,即外官,指諸侯。侯甸男衛邦伯,即侯甸男衛之邦伯,邦伯,謂諸侯也”。(12)周秉鈞: 《尚書易解》,長沙: 嶽麓書社1984年版,頁186。
2. 衛由武官發展爲衛服諸侯説。王貴民先生提出衛本是一種負責守衛的武裝,駐外地者以所駐地族爲名,發展爲後來的衛服,成爲商王朝的外服諸侯。(13)王貴民: 《“衛服”的起源和古代社會的守衛制度》。此説與裘文基本接近,區别在於判斷外服衛爲衛服名,其立論的前提是理解《尚書·酒誥》述商代“越在外服: 侯、甸、男、衛、邦伯”爲服名,即侯服、甸服、男服、衛服等服名。這種意見實受學者以《國語·周語上》所述五服及韋昭注解讀《酒誥》外服稱謂的影響,如僞孔傳釋《酒誥》“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爲“於在外國侯服、甸服、男服、衛服、國伯諸侯之長”,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則直接引述《國語·周語上》祭公謀父所述“五服”及韋昭注,來解釋《酒誥》所述“外服”。(14)孫星衍: 《尚書今古文注疏》,北京: 中華書局1986年版,頁379。
衛由武官發展爲諸侯或衛服諸侯,恐於甲骨文無徵,且都存在受古今學者對《尚書·酒誥》“越在外服”解讀的影響,而失於對卜辭所反映衛情况的客觀分析。衛於周代是否爲諸侯稱號,尚屬疑問,如令方彝稱“諸侯侯田男”,並不包括衛。周人在談到商代外服及降周的殷商勢力時才提及衛,但有時也省略,如《尚書·酒誥》“越在外服: 侯、甸、男、衛、邦伯”,“汝劼毖殷獻臣侯、甸、男、衛”,《尚書·召誥》稱“庶殷: 侯、甸、男、邦伯”,《君奭》則省稱“侯、甸”,大盂鼎稱“殷邊侯、田(甸)”(《殷周金文集成》2837),可能在周人看來,商代外服中衛不如侯、甸、男的地位重要。最近的研究表明,“西周封國在長時期内,仍具有王國政區性質,‘侯’的基本身份仍然是王國邊域上的軍事長官,只是因受封而同時兼有封君身份。西周的‘侯’制顯然是脱胎於商後期商王朝之作爲外服職官的‘侯’,而有所改造(主要體現於封君身份上),則商王朝的‘侯’應該有更强的、較爲單純的邊域軍事職官性質”。在商代地位最爲重要的侯,有更强的、較爲單純的邊域軍事職官性質,尚未發展爲如西周時期的諸侯。(15)參考朱鳳瀚: 《關於西周封國君主稱謂的幾點認識》,《兩周封國論衡》,頁272—285;朱鳳瀚: 《殷墟卜辭中“侯”的身份補證——兼論“侯”、“伯”之異同》。與外服侯相比,實力與地位遠遜的外服衛,終有商一代發展爲諸侯的能力與可能性極小。至於衛由武官演化爲衛服,可能與對《尚書·酒誥》“越在外服: 侯、甸、男、衛、邦伯”的理解有關,若視侯、甸、男、衛、邦伯各爲外服中的一服,自然會將卜辭中的衛理解爲服名衛服。但商代服只分内外,侯、甸、男、衛、邦伯只是外服的不同稱謂,其稱謂多與外服各自的職責和命名方式有關,即便是到了西周,服的分化更加複雜,也未真正出現過衛服。
3. 卜辭中的衛爲外服,既非職官亦非等級劃分。如徐中舒主編《甲骨文字典》卷二“衛”字下謂“疑爲侯田男衛之衛”,所舉卜辭爲《合集》7565正“貞: 呼衛从北”。(16)徐中舒主編: 《甲骨文字典》卷二,成都: 四川辭書出版社1985年版,頁185。段渝認爲卜辭中的衛既不是職官,也不是等級劃分,而表明一種貢納關係的指定服役制度。(17)段渝: 《論殷代外服制與西周分封制》,《徐中舒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成都: 巴蜀書社1998年版,頁254。拙文《〈尚書·酒誥〉所見商代内外服考論》及拙著《商周服制與早期國家管理模式》第一章,綜合文獻記載與卜辭,認爲卜辭中表示社會身份的“衛”爲外服職事稱謂。(18)張利軍: 《〈尚書·酒誥〉所見商代“内外服”考論》,《史學史研究》2008年第4期;張利軍: 《商周服制與早期國家管理模式》,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頁15。卜辭中表示社會身份的衛既不是職官,也非表示諸侯等級劃分,這是比較客觀的認識。卜辭中衛確有貢納的義務,但貢納並非衛的全部職責,衛的職責也並非指定不變的,也不好確切地説是爲王朝服役,衛的職責可能更多地帶有其職事産生時的原始性特點。(19)商朝官制具有原始性特點,參王貴民: 《商朝官制及其歷史特點》,《歷史研究》1986年第4期。卜辭中的職事衛與侯、田、男等皆爲商王朝的外服職事,是商代國家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20)王震中先生提出商代是由内外服組成的複合制的國家結構,但其以外服爲諸侯,參見王震中: 《論商代复合制國家結構》,《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3期。
綜上,卜辭中的衛既不是諸侯身份,亦與官僚制度有所區别,而應是二者的源頭。卜辭中的衛身份應是商王朝的外服職事,宜以商周時期固有稱呼外服“御事”(21)《尚書·酒誥》將殷商内外服統稱爲“御事”,即踐行王事者。稱之,可能更加符合客觀情况。至於周代衛轉變爲諸侯或諸侯附庸,有商周之際政治變革促成的因素。
三、 外服衛的職責及其與商王關係
既往研究多認爲卜辭中“衛”之職責是守衛、保衛,可能多少受到了古文獻及古注的影響,如《逸周書·職方》述所謂周代“九服”,孔晁注“衛,爲王捍衛也”。考察有關衛的卜辭,可見衛具體擔負職責及其與商王的關係。
商王可以用“呼”、“令”等向外服衛發布命令,命衛踐行王事。如卜辭“貞: 呼衛从北。貞: 勿呼衛”(《合集》7565正,典賓),呼命衛趕往地之北,踐行王事;“己酉卜,亘貞: 呼多犬衛”(《合集》5665典賓),“□戌卜,永貞: 令旨以多犬衛比多羊比□”(《合集》5666正,典賓),呼命多犬衛踐行王事,命令内服臣子旨率領多犬衛與多踐行王事;“己酉,令辰以多射[衛]。己酉,貞: 令衛比”(《合集》32999歷二),卜問命令内服辰率領多射衛踐行王事,命令率領外服衛踐行王事;“癸亥卜,貞: 呼多射衛”(《合集》5748賓三),“癸酉卜,争貞: 令多射衛”(《合集》9575賓三),這兩條卜辭貞問呼命多射衛踐行王事;“庚戌卜,古貞: 令多馬衛從盖。貞: 令多馬衛于北”(《合集》5711賓三),命令多馬衛往於北地踐行王事。
商王駐留外服衛屬地以及在外服衛屬地舉行祭祀活動,卜辭“丁亥卜,在衛,邑典册有禱方,今秋王其事□□”(《合集》28009無名)。字從唐蘭釋讀,(22)唐蘭: 《天壤閣甲骨文存并攷釋》二十三頁下,宋鎮豪、段志洪主編: 《甲骨文獻集成》第二册,成都: 四川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476。動詞,陳煒湛謂“从豕从刀,其本義當爲殺豬,引申之則或有殺伐、兇殺義”。卜辭屢見“有”,與“有禍”、“有祟”、“有來艱”辭例相同,其義頗與災異不吉之事有關。(23)陳煒湛: 《甲骨文異字同形例》,《古文字研究》第六輯,北京: 中華書局1981年版,頁244。此辭占卜在地衛職事的領地舉行祭禮儀時,内服御事邑稱册禱告方方國是否爲禍,今秋商王是否有征伐之事。
商王有向外服衛徵取祭祀所用貢物的權力,卜辭如“其取在潢衛,凡于,王弗悔”(《屯南》1008)。卜辭“取某”,一般表示商王朝向某臣屬徵取貢物,徵取在潢衛的貢物,用於在地的凡祭。從外服衛的角度看,也可以説衛有朝見商王並獻納貢物的職責,如“□亥,貞: 在衛來”(《合集》32937歷二)。卜辭中某人來,一般是指來朝見商王或來獻貢物之義,辭義爲在地的外服衛前來朝見商王。“甲寅卜,永貞: 衛以僕,率用。貞: 衛以僕,勿率用”(《合集》555正),“貞: 衛以僕,率用”(《合集》555反),“貞: 衛以僕”(《合集》556正),“壬申卜,古貞: 衛弗其以僕”(《合集》556反),商王從正反對貞衛是否致送俘獲的僕方人,並是否以之用於祭祀。
衛有阻擊敵方入侵保衛殷邦的軍事職責,如卜辭“弜益瀼人,方不出于之。弜益涂人,方不出于之。王其呼衛于,方出于之,有(捷)”(《合集》28012無名類)。“益”字形與西周成王時期德鼎、德簋、叔德簋中“益”字構形相近,彼處讀爲簡省的易(賜),(24)馬承源主編《商周青銅器銘文選(三)》(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頁27)謂:“此爲易之繁體,象容器中有水溢出,爲益字的初文,後簡省大部分筆畫成爲易字,然聲義猶存,引申爲增益義,又引申爲賜義。”此條卜辭讀爲益,其義爲增益,表示濟師之意。益字相同用法見於《合集》5458“甲戌卜,賓貞: 益吴啓,(由)(25)由字釋讀參考陳劍: 《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頁13—32。王事”,辭義爲不用濟師於瀼地,方方國不會於此出没,不用濟師於涂地,方方國不會於此出没。商王呼命衛前往地,方方國會於此出動,希望衛取得大捷。衛負有軍事職責,還見於如下卜辭:
癸酉卜,争貞: 令多射[衛]。
癸□[卜],争[貞]: 令帚眔衛以宿衛,有擒。(《甲編》1167=《合集》9575賓三)
屈萬里指出登字“於此爲人名。眔,及也。彘從羅振玉釋(殷釋中二八頁);於此亦人名也。字已見1067片,其義未詳。工,官名,見上1161片。擒,蓋謂擒獲敵人,非指禽獸而言”。(26)屈萬里: 《殷虚文字甲編考釋》(上),臺北: 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1年版,頁169。,从弓从斤,唐蘭疑是的本字,《玉篇》同彆。(27)唐蘭: 《古文字學導論》,濟南: 齊魯書社1981年版,頁190。李孝定謂“以字形言之,象以斤()弓形”,在卜辭中義不明。(28)李孝定: 《甲骨文字集釋》,臺北: 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5年版,頁4099。姚孝遂指出在卜辭中有爲人名、祭祀動詞文例。(29)于省吾主編: 《甲骨文字詁林》第三册,北京: 中華書局1996年版,頁2622按語。辭義是癸酉日占卜命令多射衛踐行王事,庚寅日占卜命令内服御事登與彘工衛而有所擒獲。字諸家多認爲在卜辭中用作地名、人名,从俞。(30)參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第三册,頁2193—2194。葉玉森認爲从矢鏃形,或爲医字。(31)葉玉森: 《殷虚書契前編集釋》卷六,頁34背面,宋鎮豪、段志洪主編: 《甲骨文獻集成》第七册,成都: 四川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451。《説文·匚部》:“医,藏弓弩矢器也。从匚从矢。《國語》曰‘兵不解医’。”今本《國語·齊語》作“兵不解翳”,韋昭注:“翳,所以蔽兵也。”《國語·周語下》“而又奪之資以益其災,是去其藏而翳其人也”,韋昭注:“一曰翳,滅也。”在該條卜辭應爲動詞,或與征伐之事有關。大概是命令内服臣子冓率領多馬衛踐行與征伐相關王事。“獲征多衛”可能是“多衛征獲”的語序,即命令多衛征伐而有所擒獲。最後一條卜辭占卜命令内服御事郭率領多射衛視察地方、踐行王事。
從以上外服衛負有的職責,以及商王對外服衛擁有的權力看,外服衛是完全臣服於商王朝的臣僚,是商代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尚書·多方》載“王若曰: 猷告爾四國多方惟爾殷侯尹民”,殷侯、尹民代指商外服與内服,四國多方顯然是與殷商並立的方國。周公謂“天惟求爾多方,大動以威,開厥顧天。惟爾多方罔堪顧之”,天向與商並立的多方尋求可代商爲民主者,大動聲威開導多方,但多方没有能堪任的。從這個角度看,商與多方是邦與邦的並存關係,商與外服侯、甸、男、衛、邦伯並非邦與邦的關係,外服恰爲商邦的重要組成部分。殷墟卜辭反映商王將與商並存的方國稱“多方”,卜辭有“叀多方”(《合集》28007),“丁酉卜,其呼以多方屯小臣”(《合集》28008),但從未將外服侯、甸、男、衛、邦伯稱爲“多方”,顯然商王是將外服與方國區别開來的。外服多是接受商王命令踐行王事者,與内服一起被稱爲“御事”,僅有少部分外服因叛商而被商征伐的例子,而方國常與商爲敵,侵擾商邦是常有之事,方國被征服也有可能被納入到外服體系。
綜上,卜辭中表示社會身份的衛不僅有“在某(地名)衛”的稱名方式,還有單稱“衛”、“某衛”,表示職事稱謂,“多某衛”是衛的複合職事稱謂,踐行王事的“多衛”卜辭的發現,爲衛作爲商王朝一類職事稱謂提供了最爲直接的證據。卜辭中的衛既不是諸侯身份,亦與官僚制度有所區别,衛應是商王朝的外服職事,宜以商周時期固有稱呼外服“御事”稱之。卜辭反映商王可以用“呼”、“令”等向衛發布命令,命外服衛踐行王事。商王有權駐留外服衛屬地以及在外服衛屬地舉行祭祀活動,商王有向外服衛徵取祭祀所用貢物的權利。外服衛有以其族衆武裝阻擊敵方入侵、保衛殷邦的軍事職責。外服衛以其族屬力量踐行王事,是早期國家階段臣僚履職的重要特點,雖與後世官僚制度下的官僚個人履職的方式不同,但仍是臣服於商王朝的臣僚,構成商代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