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公布严防“超标车”钻空子
2018-12-02交通言究社
文 交通言究社
本文梳理了关于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相关重点信息,以供大家了解。
电动自行车新标准有哪些重点需要关注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千米/小时,因为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米,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千克。主要是因为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
新标准中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产品车身材料基本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一旦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非常有限。
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为什么要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
据统计,我国电动自行车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大部分使用铅蓄电池,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约10%。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于1999年发布实施。而近些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这些“超标车”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而且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超标电动自行车存在哪些危害
扰乱管理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将实际上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混淆了车辆种类,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管理秩序,为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影响通行秩序。我国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超过40千米/小时,大大高于自行车但又明显低于汽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会导致机动车频繁超车、变道,容易发生刮擦事故,不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又会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频繁超车、变道,严重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严重危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
引发大量事故。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大多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车身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8431人死亡、6.35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
超标车发生事故驾驶人承担什么责任
此外,由于超标车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案例: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千克,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飞 交警判其全责
2018年9月4日早7时许,徐州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处,事发路口南北方向信号灯为绿灯,一辆电动车见南北方向绿灯直行的车辆不多,于是便沿东西向路段闯红灯横穿马路,谁知在骑过道路中间隔离栏时,南北向正常行驶的两辆轿车刚恰好通过事发路段。
第一辆白色轿车发现电动车后,立即制动没有撞上,但旁边车道的棕色轿车因左侧有白色轿车挡住了驾驶人的视线,等看见横穿马路的电动车时,虽已采取紧急制动,但两车还是发生了碰撞。
在本次事故中,徐州泉山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傅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因此,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驾驶员刘某无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傅某不但要承担自己和女儿的医药费,还要承担轿车一方的车辆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