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成就、经验及展望
2018-12-01韩克芳
韩 克 芳
(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1)
法治与人权在理论与实践中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法治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成就斐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建立了一套有效的人权法治保障制度。我国在通过国内法治建设推进人权保障的同时,积极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联合国人权公约,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相关义务,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人权法治保障建设四十年取得的成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了刑事、民事等
领域一系列法制建设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推进了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变,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我国在治国理政方式上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历史性突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并围绕该目标确立了一系列新理念、新命题和新任务,我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人权法治保障的新时代。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人权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立法人权保障建设
通过立法手段来建立各项人权保障制度是各国实现人权最重要的措施。“人权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人权得以全面实现和切实保障的基本环节。”[1]在现代社会,任何人权要在现实中得以实现,仅仅依靠价值观念的引导和社会道德力量的约束是不行的,须通过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来保障人权。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在立法方面的成就显著,①截至2017年6月,我国已经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58部,行政法规近800部,地方性法规约10000部(参见李林:《中国依法治国二十年(1997—201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3页)。在本文的立法分析中,仅就宪法和部分法律中与人权关系更加密切的法律予以分析。形成了上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系统颁布实施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到地方立法的多层次、立体化的人权保障网。
第一,人权保障载入宪法。从近代宪法产生开始,保障人权就成为宪法的首要任务。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将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该宪法的序言,对《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所确立的各项人权给予宪法保护。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因此,宪法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人权。
我国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3]。毋庸置疑,十一届三中全会也开启了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新征程。1982年修改的宪法,除了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新的规定之外,还将之前宪法中的“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序列进行了调整,将“公民基本权利”移至“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体现了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此后,我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2018年通过了五个《宪法修正案》,涉及修改条款达50余条。尤其是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继写入宪法,自此,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揭开新篇章。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所说:“人权入宪必将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体现了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4]“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权发展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应有地位。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5]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了以反腐为主要任务的国家监察机关,其也必将会大大推动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因为腐败行为破坏民主和法治,直接威胁人权的实现。因此,反腐败的重大进展也是法治与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内容[6]369。
第二,人权保障进入法律。以宪法为统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四十年来,我国立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成就主要集中在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对不合时宜的法律予以修正,加强社会保障性立法等。
首先,在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事法律领域,从1987年的《民法通则》到2017年的《民法总则》,对公民私人领域的权利给予了规范和保障,涉及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在具体内容方面,《民法总则》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等等。对此,梁慧星研究员认为:“民法总则的内容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中国人权保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时期。”[7]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已提上日程,其必将会为中国人权的法治保障增添更加辉煌的一笔。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法直接涉及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利,调整的对象是物权,保障的却是人权[6]363。另外,《继承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民事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大大促进了人权的保障。在一个国家,民事领域的立法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其人权是否得以保障的标志。
其次,在刑事领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或修改彰显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重大进步。我国1979年出台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于1997年修订,确立的“罪刑法定”“刑法适用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无论是对于保障有罪人的人权还是无罪人的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被称作“人权保障的宪章性原则”。1999年至2017年,《刑法》通过了十个修正案,其中关于死刑罪名数量的减少及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等众多内容均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被称作是人权保障的“小宪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条就明确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内容,体现了保障公民权利的理念。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2012年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等,无不彰显着对人权的保障。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脉络看,体现了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人权保障方向的演变,是中国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进程的缩影。
第三,在行政领域,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行使及运行程序,监督行政权行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组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比刑事与民事领域,我国行政法规建设较晚,1989年《行政诉讼法》才得以颁布实施,该法确立了“民可告官”的法制理念,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了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设置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于1990年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行政复议法》。本着“无救济则无权利”的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侵害的,被侵害方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以说,该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另外,《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无一不被看作是通过规范行政权以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文件。
第四,在社会保障领域,我国一贯注重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这既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普遍性,又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特殊性。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只有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纳入法律制度内,并将其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等人权视野,才能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保护。为此,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相继颁布《残疾人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各种法规及计划纲要,构建起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制度体系,并不断细化修改完善,从而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成果。
(二)执法人权保障建设
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负责我国人权立法的落实和执行,是将法定人权落实为现实人权的重要执行者。“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为法律的实施服务,人权立法能否变为人权实践,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能否发挥其功能。”[8]271因此,国家行政机关是能否将法律规定的保障人权条款付诸实施并变为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的关键。
第一,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行政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主要依靠政策、命令的决议行政转变为依法行政,使得作为政府的管理者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从开始简单的“命令—服从”模式转变为“服务—监督”模式,即政府是职权与责任的统一体。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划清了行政权行使的边界,加强了公民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体现了人权理念。
1984年确立的“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办事”的观点为行政法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之后颁布的行政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1993《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作执法守法的模范。这是政府首次以政府文件的方式确立了政府要依法行政。围绕依法行政的主题,历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然成为行政法制的“风向标”,政府施政理念也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以法行政”到“依法行政”的演进[9]。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到2004年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及至目前,国务院发布了若干相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参见下表),指导着依法行政,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实践。
表政府发布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关键点”文件列举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向着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方向持续发展,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更加有效,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和观念有了很大提高。与行政权的规范和约束相对应的一面,就是对人权的保障。四十年来的行政法治建设大大推动了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二,发布《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国政府于1991年发布第一个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布,使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较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了中国人享有人权的事实。其开篇即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是,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能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的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这也就是为什么无数仁人志士仍矢志不渝地要为此而努力奋斗的原因。”该白皮书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权的尊重和重视。该白皮书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人权认识的理念步入新境界,进入国家人权制度建设的新里程。截至2017年,我国已经发布了13个人权状况白皮书,①分别是1991年、1995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4年、2005年、2009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7年。同时,国务院还发布了40余部与人权有关的其他白皮书,如《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中国妇女的状况》《中国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等,这些都对人权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三,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人权理念的逐步深入,为将人权理论转变为人权实践,国务院于2009年4月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计划。如果说白皮书是以总结宣示为主,那么行动计划则强调实际行动,强调人权在现实中的实现,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强调,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完善保障人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全面、务实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导言中指出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首要原则是依法推进,依法推进原则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表明中国人权事业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在总结第一、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了第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了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第三个行动计划依然在导言中继续将依法推进作为制定实施行动计划的原则,强调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另外,为保障特定群体的人权,国务院发布针对老年人事业发展的规划,针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发布相关纲要。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针对特定群体发布的计划纲要,指导着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要从人权的视角来进行规划和行动,使人权保障与实现得以最大化。
(三)司法人权保障建设
人权的司法保障是实现人权必不可少的救济手段,而且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许多国家中,都将司法审判程序作为本国国内法保障人权的最终和最有效的环节,特别是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以审判人权案件为任务的宪法法院和宪法审判程序。
司法人权保障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由于刑事诉讼以追究犯罪为任务,而犯罪又主要以刑罚的承担为责任,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中的特殊功能。基于此,我国1979年颁布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等7部法律,并于同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对刑事司法程序做出明确要求:严禁公、检、法以外的任何机关和个人捕人押人,私设公堂,搜查抄家,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人民的正当权益。中央文件明确要求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并认为这是司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大步推进。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1999—2003)》,截至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共提出189项改革措施,并逐步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基本确立。①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公开为重点的诉讼制度改革,以立案登记制、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为代表的便民利民改革等被称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又一次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人权的司法保障就是要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10]91
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健全错案预防和纠错机制,刑事诉讼法中死刑复核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等的设置对防错与纠错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包括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重大冤假错案37件,涉及61位当事人;从2013—2016年仅四年的时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的案件达16889件,赔偿金额 69905.18 万元[11]175-176。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源头的预防,明确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是中国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是中国重视公民权利保障、人权保障法治化的重要体现。2015年,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特赦部分罪犯,体现了我国在法治和人权领域的制度自信和保障人权、德治与法治兼顾的特点,这也是中国用法治保障人权的新实践[6]367。中国坚持司法为民,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人权的实现。
二、人权法治保障建设四十年的经验概括
法治和人权是中国发展道路上与发展并列的基本维度,成就令人瞩目,趋势向好,成功经验值得总结。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人权法治保障的最大优势。十一届三中全会党在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146-147,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那就是将人权保障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了对人权问题认识的历史性进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都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自1999年和2004年法治与人权相继入宪以来,中国共产党更加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07年还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党章的总纲。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是中国法治和人权事业的重要纲领,其绝大部分内容都涉及人权,有两处则是直接提及人权,①一处是在第二部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主题下,涉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内容中。该处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第二处是在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题下,该部分专门规定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工作要点。不仅是新时期的法治宣言书,更是新时期的人权宣言书,人权保障借此也跨入了崭新的时代[12]。党的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九大也提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3]36-37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正是由于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上为推进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中国人权法治事业的成就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也只有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权的法治保障事业才会稳步前行。
第二,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人与生俱有的,而是历史的产物,是以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为条件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变化。由于各国和各民族的历史传统、政治理念、法律意识、经济利益等的不同,再加上人权的社会发展充满了理想与现实、传统与变革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对人权内涵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并有不同的保障机制,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同时,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超阶级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坚持人的社会性观点,与资产阶级人权保障中的“个人”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西方国家狭隘的人权主义给予了有力批判,巩固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指导地位。比如西方国家经常借口人权问题来干涉我国事务,鼓吹“人权高于主权”“人权至上”等论调,而我国则提出了“国权高于人权”的论断。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4]331在此基础上,江泽民也曾对西方所谓“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鼓吹进行过驳斥:“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15]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西方国家依然嚣张的所谓“人权理论”,我国政府多次予以驳斥,明确立场,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也使我国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更加成熟完善。
第三,注重夯实人权法治保障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与人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其实现程度会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也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6]22。我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决定了经济落后是阻碍人权实现的最大障碍,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是当务之急,这就决定了生存权是首先要保障的权利。邓小平指出,“对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第二重要的就是发展。”[14]345因此,“发展才是硬道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一直坚持用发展经济来促进人权法治事业的进步。只有坚持不断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为人权法治保障的实现奠定经济基础。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关乎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政治问题,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手段来达到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最终目的,不仅是人权评价的一个最基本的参数,也包含了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并为之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正是基于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的国情,才决定了不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将难以实现[17]。十八大以来,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决不能有丝毫动摇。”[18]19“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13]21。新时代面临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的新矛盾与新问题,因而要坚持科学发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充分促进人权的实现。
第四,坚持人权法治保障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我国既尊重人权保障的普遍性,又坚持人权保障的特殊性,这是与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人权发展的现实指导思想。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人权是具体的、多样的,同时也是相对的,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观点。《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第一个专门性文件,1995年,在纪念联合国成立50周年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就明确指出了人权的特殊性:“世界上约有二百个国家,无论是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发展程度,还是历史传统、宗教信仰、文化背景,都存在差异。根据本国国情和自己的意愿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是各国人民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长处,大家只有彼此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相互促进,才能创造百花争艳、万紫千红的世界。没有多样化,就不成其为世界;没有多样化,也不成其为联合国。不承认、不尊重世界的多样性,是必定要碰壁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9月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说:“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我们强调结合具体国情来发展和保障人权,反对西方国家以人权普遍性为借口干涉、指责我国人权事务。
第五,注重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我国坚持本着各国求同存异的精神,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话与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发展人权。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9月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提到了两个“坚定不移”,即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更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理事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实施联合国人权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的真诚态度,更展现了切实推动人权事业的坚定立场、主动性和积极性[6]368。过去的四十年,中国政府重视联合国相关人权公约对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国际领域人权法治保障的活动、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联合国在改革与发展中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国积极倡导无论大国小国一律平等,反对将人权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维护国际正义,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个角落[19]9。
三、新时代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的前景展望
早在2012年习近平主席就曾强调:“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0]进入新时代,我国的人权法治保障在面临诸多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此,我们在抓住历史机遇的同时,也要看到挑战。
(一)历史机遇
第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为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提供了历史机遇。按照十九大确立的战略安排,我国将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再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可以预见,随着上述战略部署的推进,我国经济实力将越来越强。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就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和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也将为我国的人权法治保障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中国模式”为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提供了制度基础。中国不仅自改革开放以来屡屡创造经济奇迹,而且在经济崛起的同时保持了难得的治理效率与政治稳定性,这不得不让西方国家刮目相看。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西方国家只赞叹中国的经济发展成就,却并不认同中国的制度模式,宣称在中国既有的政治制度下,经济飞跃注定只是昙花一现,最终结局可能是陷入崩溃。然而,中国体制的强大生命力与高度适应性却给了这些唱衰者一记响亮的耳光。与中国的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信奉“中国崩溃论”的西方国家在近年来反而陷入了治理危机,出现了政府权威不足、司法权威过剩、利益集团俘获国家、民粹主义、党政与社会撕裂等一系列“自由民主病”,于是,这些西方国家也开始重新审视中国的政治体制与发展道路。从目前来看,西方学界和舆论界已开始认同“中国模式”,也不再像以前那样随意贬低中国体制,“中国模式”已成为研究与讨论的热点。与西方国家的态度转变相呼应的是,中国自身对“中国模式”的自觉认知也日益深入,一方面提炼出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方面的自信,更加从思想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另一方面表达了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开始积极向世界贡献“中国方案”。这为我国政府在“中国模式”基础上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的人权法治保障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第三,我国科技教育文化建设为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提供了重要环境。在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后,中国在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已经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其一,在科技方面,中国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主要创新指标进入世界前列,甚至在某些高科技领域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据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全社会R&D支出预计达到1.76万亿元,比2012年增长70.9%;全社会R&D支出占GDP比重为2.15%,超过欧盟15国2.1%的平均水平;国际科技论文总量比2012年增长70%,居世界第二;国际科技论文被引用量首次跃居世界第二;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世界第一,有效发明专利保有量居世界第三;科技进步贡献率从2012年的52.2%升至57.5%,国家创新能力排名从2012年的第20位升至第17位[21]。其二,在教育方面,中国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增大,教学环境大大改善,教育质量稳步提升,出国留学及学成归国人员的数量越来越大。单从1997—2015年的统计数据看,中国出国人数已由1997年的2.241万人上升到2015年的52.37万人;学成回归人数由1997年的0.713万人,上升到2015年的40.91万人。①这些统计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其三,中国传统文化也开始得到弘扬,国学、儒学、汉服和古风歌曲等受到大众尤其是年轻人的热烈追捧;同时,国家也积极推动文化输出,通过在国外举办“孔子学院”等方式增强中国的软实力和国际文化影响力。以上这些数据表明,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中国在科技、教育、文化方面的后发优势已经开始显现,即便在某些方面暂时尚未领先,但也仅是时间问题。这些软实力发展也会在未来从社会大环境等方面助推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
(二)现实挑战
第一,西方一些国家因对我国人权保障建设的偏见、无知,继续打“人权牌”。中西方意识形态领域的分歧和斗争尽管不会再像冷战时期那么激烈,但短期内也不会完全消失。西方自由主义理念支撑的西方人权观在世界范围内仍具有影响,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日益明显,人权保障优势还需要一个过程方可完全显现。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在人权理念及法治保障方面,与西方国家会有一个磨合、借鉴、竞争甚至斗争的过程。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预估和思想准备,在积极发展国内人权法治保障、开展正常国际合作的同时,积极回应外部存在的基于不良政治目的在人权法治保障领域而发生的意识形态斗争,构筑人权法治保障外交的外部阵线。
第二,进入新时代以后,人们对人权法治保障建设的要求会更高。随着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之奋斗目标的日益接近和逐步实现,人们需求权利的层次也会相应提升。众所周知,人权是由众多权利组成的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权利是分层次的。随着人们对人权及法治保障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于党和政府来说,如何因应时代变化而适时提升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的制度建设,以满足人民更高层次人权的实现正在成为一项新任务。
第三,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也会影响我国未来人权法治保障建设的速度和水平。由于我国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均较大,加之我国地方立法权行使过程中的差异,造成了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的非均衡性。有些地区的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搞得较好,而有些地区的人权法治保障建设则相对较弱。解决这个不平衡需要一个过程,但西方国家可能会利用这些地区的人权法治保障状况来大做文章,甚至无限放大,进而以此攻击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不到位。
(三)未来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的基本面向
第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尤其是行政程序和民事领域的立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文明史尤其是政治文明史,就是法律和法治的发展史,尤其是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发展史[6]454。制定民法典已经提上日程,这将对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在行政程序领域,一部行政程序法可以将所有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程序立法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依赖较少,可适当超越时空的限制。这样的法律规范既具有可操作性,也可以切实得到有效实施[22]167。目前,行政程序的立法是加强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的一个重要面向。
第二,建立人权法治保障的科学评价体系。目前的人权法治保障评价体系基本上沿用的是西方国家人权法治保障的指标和评价因子。尽管我们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存在与国际人权保障接轨的一面,但在国际人权保障领域,我们是后来加入的成员;在加入前,许多人权规则及指标就已经被确定下来。另外,西方人权法治保障的内容和手段,多是基于西方自由主义理念的西方中心主义。我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也决定了我国在人权法治保障的制度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保障技术等均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只有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和发展水平的人权法治保障体系,才能对我国的人权法治建设水平做出科学的评价,也才能摆脱西方国家对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的无端指责和批评。
第三,建构中国特色的人权法治保障话语体系。首先,在国内层面,我国迄今没有完全建立起自己研究人权法治的概念、理论和分析框架。目前一些人权法治研究学者、尤其是新时期成长起来的年轻学者,对西方人权话语的表述和使用形成了路径依赖,总是习惯性地照搬西方学界的语词和理论来研究人权。在我们未能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概念及理论的情势下,不仅不利于我们去跟西方学者进行人权对话,反而容易掉进西方学界所建构的“人权话语陷阱”。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建构起中国自己的分析概念和理论体系。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201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专门发文倡导、部署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努力建构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以便从软实力上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这为我国积极建构人权法治保障话语体系提供了机遇。其次,在国际层面,要在既有的国际人权法治保障规则体系中揉进中国元素。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处于被动接受、适应那些在西方国家主导下业已制定的国际人权规则。随着我国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人权法治保障话语体系的建设要实现从被动接受、适应向积极参与、影响甚至主导世界人权法治保障体系规则的制定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跟西方国家进行人权保障的对话与接轨。
在我国,人权和法治的建设绝非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并需积极应对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没有人会怀疑,在理论、道路和制度上更加自信的中国,在全面发展的大背景下,将毫不迟疑地完善法治,保障人权!”[1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