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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2018-11-30梁辛壬侯沛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内部监督检察机关

梁辛壬 侯沛东

摘 要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为了检察工作顺利开展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监督手段。检务督察制度在促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规范干警执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检务督察制度实施时间较短,仍然存在着人力缺失、内容不明确、认识不足等问题,我们应该通过完善督察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对于检务督察活动的认知,突出检务督察活动的重点,不断促进检务督察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打造服务型检务督察机制,不断探索内外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督察方式,发挥检务督察对于干警的保护作用,从而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合理化。

关键词 检务督察 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 内部制约

作者简介:梁辛壬、侯沛东,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67

一、检务督察制度的实施背景和意义

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于检务督察工作结合实际做出了具体的细化并要求各检察院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对检察权进行科学配置,确保检察权高效运行,对于提高干警公正执法水平,确保检察权利公平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肩负着反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只有加强自身的监管,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切实的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才能保证检察事业不断进步发展。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交流会上指出,要强化内部监督,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自身反腐败水平、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头广大检察人员的参与的监督制约活动,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检务督察作为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和规范着检察工作。

第一,有利于检察队伍建设。国无法无以立,虽然每年政法系统都在强调纪律作风的重要性,但是仍有个别干警存在侥幸心理,工作纪律涣散,不作为不担当,存在着不做事就不会出错的心理。加强检务督察体制建设有利于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避免事态恶化,从制度的角度调动干警的积极性,有利于高水平检察队伍打造。

第二,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检务督察制度可以提高干警的责任意识,避免干警由于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所制约和影响,避免该诉不诉、该办不办的事件发生,避免由于监督不力而影响案件质量,从而提高整体办案水平和质量。

第三,有利于执法行为的规范。随着近些年全面从严治党活动的开展,检察院不断加强自身的纪律作风建设,干警的执法守纪意识有所提升,但是违法违规办案、对于群众的请求推脱、对于上级指示无动于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检查干警的执法不规范或不作为,其行为与权力滥用无异。加强检务督察制度建设,可以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避免不作为甚至乱作为情况发生,对于检察机关利用内部监督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有着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权威和实效。

二、当前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检务督察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

物质决定意识,但是意识对于物质具有反作用,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认知水平,促进实践的进步,实践才能不偏差。由此而言,只有树立正确的内部监督意识,才能让检务督察工作更好的贯彻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着干警对于内部监督的知识匮乏,漠视纪律,对于检务督察工作不配合或者敷衍了事的现象。有的老干警存在着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对于检务督察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愿接受内部监督的束缚,没有树立对检务督察体制的正确认知,而这种认知忽视了检务督察工作对检察干警的保护作用,最后往往形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二)检务督察缺乏足够的人力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检察院所承办的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案件数量的增加导致错判概率增加和司法腐败机会增多,给检务督察工作增加了难度。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案件数量激增,检察工作难度不断增长,一些检察院只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案件的解决上,导致检务督察队伍人手力量不足,检务督察工作难以开展。此外一些检务督察人员缺乏政治意识,思想作风建设不强,检务督察业务水平不高。检务督察机制的贯彻与执行受到了人力的制约,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提前预防和及时解决的作用,导致检务督察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检务督察内容不明确,重点不突出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通过内部监督不断提升自身水平的一种制度,实行检务督察工作是為了确保干警执法规范,严守纪律。检务督察通过对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过程中进行动态监督,根据督察出来的问题及时纠正修改,从而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检察机关形象,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检务督察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将检察机关卫生检查、上下班纪律纳入到了检务督察的范围,或者将对案件考评情况等属于业务部门的工作纳入到了检务督察的范围,从一些方面来讲是由于对检务督察内容不明确而导致了对检务督察内容的误解,偏离了检务督察的本意,甚至会引起一些干警的不理解,认为检务督察就是小题大做,不能从实际发挥出检务督察的作用。

(四)检务督察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检务督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现检察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促进整体检察工作水平的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发现,督察中发现问题的解决程度在很大一部分上要看问题单位的重视程度,虽然检务督察人员和部门拥有知情权、监督建议权等,也向所在单位和部门进行了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但是由于监督建议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所取得不尽如人意,问题经常会反复出现,即便纠正多次,一些问题仍然无法从根源得到有效的解决,无法形成长效的机制。

三、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应该把握的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原则

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检务督察工作只有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根据《暂 行规定》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应该在党组的授权下设立单独的由党组领导的检务督察办公室,负责干警执法办案过程和相关政策制度落实程度的监督,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要求改正,避免在检察工作当中出现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干警执法办案能力。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务督察工作需要坚持的最根本的原则。

(二)服务检察工作原则

检务督察作为检察工作内部监督的一部分,其本质的作用还是根据检察工作中出现误差,及时纠错以及避免以后在发生类似错误,是利用内部监督形式对于干警的一种保护。但是其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服务检察工作,所以我们在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中应该秉承服务的原则,对于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充分發挥出督察的优势,使督察能够在各项工作中发挥促进的作用,促使整体检查办案水平的提升。

(三)提升自我原则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检务督察工作必须不断提升自己身督察水平,以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发展。要提高自身在变革中创新提升自己的能力,释放更多的潜力,不仅要在工作中事无巨细纵向延伸,而且要注意深层次的挖掘,从而全面提升自身的督察能力,不断创新,让检务督察工作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四、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贯彻《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体系建设

当前,由于受到包括人力财力的限制,案件激增,案件办理难度增大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基层检察院很难设立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即便设立了检务督察办公室也常常作为一种非常设性结构。根据《检务督察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要求,我们应该建立经编制部门认可的常设检务督察机构,设立副督察长两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加大各个部门的参与力度,合理调配督察人员,既要选取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也要积极吸收活力充沛的新同志作为后配力量,以老带新,衔接有序,集思广益。上级检察院应该加强与下级检察院的检务沟通,对于下级检察院要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对于督察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重点督察和工作指导,不断推动检务督察工作开展。

(二)加强督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务督察整体工作水平

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新型内部监督机制,其本质是为了推动检察工作能够更加高效有序的运行,其宗旨是为了检察事业发展服务,检务督察人员必须要加强自身对于检务督察的认识。我们在加强督察队伍自身建设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1)应该提高督察队伍准入标准。在进行督察机构选拔的时候,应该对督察人员进行综合的考察,包括要对选拔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能力,是否与督察思想相匹配,是否具有保密意识等相关要素进行严格审查,从而确保选拔人员与督察工作的匹配性。(2)对于督察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对于即将上岗的督察人员要加强督察业务培训,对于已经上岗的人员加强依法办案能力培训,积极引导督察人员自己学习、自己思考,促使督察人员提升自己办案能力。(3)健全人员管理机制,激发督察人员活力。在激发督察人员工作活力方面我们也可以借用一些成功的管理机制,例如绩效考核制、资格审查制、奖惩机制等等,我们还应该建立起容错机制,对于干警在执法工作中的非原则性错误采取引导理解的态度,从人员管理的各个层面为督察人员思考,激发督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强化检务督察权威,确保检务督察工作有效运行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同样来源于人民,应当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的检务督察工作应该加强与民众的沟通,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检务督察的职能和作用,从而提高检务督察工作的公信力,达到强化检务督察权威的效果。此外,对于检务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督察长进行沟通,寻求可行的解决办法,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当向检查组汇报,并将检务督察结果通报被督察部门,发出检务督察意见,将检务督察内部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利用制度赋予检务督察工作的权利推进检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发挥出检务督察的优势,提高检务督察权威。

(四)创新检务督察形式,促使检务督察工作高效开展

古语有云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检务督察工作如果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必将被淘汰,只有不断革新,才能在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找得自己的位置。在当下大数据时代,我们检务督察工作也应该利用数据的优势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利用内网优势建立检务督察数据库,要求各个部门按时对本部门的检务及时进行公开,分派专业人员专门管理并对其进行保密意识培训。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发挥统一业务系统流程指引和预警作用,利用统一业务系统数据互通的优势建立起动态化、立体化的检务督察机制,实现检务督察工作对案件各个环节处理的监督动态化,让检务督察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让线上与线下督察共同开展为检察事业服务。通过利用大数据的优势提高检务督察效率,让高效的检务督察工作促进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实现共赢。

(五)强化督察意识,形成检务督察工作长效机制

当前的司法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检务督察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但是这也是一种机遇。我们应该跟紧时代的步伐,加强自身的创新和制度变革,牢固树立依法督察、和谐督察、公正督察的理念,进一步展现检务督察工作的优越性。(1)加强事前督察。将检察工作中不合理或者违法违纪的行为消灭在工作工程中,要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重大检务督察活动要围绕工作作出督察方案,对于重大案件要建立起提前介入制度,对于群众的要求和问题要提前了解。(2)提高事中督察。现场督察时候要对检察干警工作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检查干警依法履职。(3)完善事后督察。督察完毕后,要对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了解处理情况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责令再整改或通报批评。(4)建立起日常预警检务督察制度。对于有违法违纪、履职出现问题的干警要综合运用提醒谈话、信访约谈、质询提问等方式进行预防和提醒,对于发现的潜在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要求。通过完善检务督察的各个环节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检察工作长期稳定开展。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社会和谐的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通过内部监督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一种手段,利用制度的手段对于检察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促使检察干警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力保障。检务督察工作在服务检察工作的过程中也应该不断发现自身的缺陷并及时弥补,保证检务督察工作能够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互相促进,互相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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