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常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及防范措施
2018-11-30方召法
摘 要 强化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能够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概念,随后从合同法律效力、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等多个方面探讨了常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不同类型,最后分析了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具体措施。希望这些观点能够有效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 合同标的
作者简介:方召法,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64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为协商、调解、争议评审、仲裁和诉讼,诉讼方式是最为普遍和常见的。要想有效避免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要注重吸纳专业的法律人才和工程项目技术人才,强化合同订立时的纠纷防范,落实对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积极履行自身在合同约定中的责任与义务,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概述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有权发包方(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整体或部分个别环节进行对外发包,并支付相应价款,而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承包方(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商定的建设施工工程,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设施工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备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在合同标的方面,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较为复杂,每个项目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分工特征较为显著,因而其施工合同以行为为标的,并表现为一群人的行为总和 。其次,在对合同当事人的要求上,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办好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是不能参与到施工承包中去的,此外,在建筑工程的分包和转包方面也具有较为严格的限定。再次,在施工合同的履行周期上,建筑工程的耗时普遍较长,基本上是一年起跳,而工程的施工周期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周期,并且在建设完成之后还需要延长一到两年的养护质保期,因而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的履行周期是相对漫长的。最后,在合同内容方面,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主要分为:以工程项目双方在合同中权责的整体性约定为内容的主体合同和一系列附件,该附件用以补充主体文件中难以约定明确的内容。因而,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往往较为复杂和庞大,其中不仅包含了对资金使用、施工工艺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还涉及到国家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监管的多项指标。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等法律事实以及在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争议,而产生的当事人冲突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纠纷特征主要表现为:纠纷形式多样、纠纷牵涉的主体众多、纠纷涉及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纠纷标的额大以及纠纷处理难。第一,纠纷形式多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明显特征,这时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额外影响因素的影响,工程项目的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设备采购等方面都会出现变动,由此会爆发出多种纠纷事件。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的时候,不仅仅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还会对基层一线工程人员的权益造成影响,进行扩大纠纷事件的辐射范围,引发群体性冲突事件,因而必须妥善处理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第三,在处理各项纠纷事件的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规模的庞大性和复杂性,往往会涉及财务管理、土木设计、施工工艺等多个领域的知识,相对于其他合同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修养具有较高的要求。第四,在纠纷标的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众多纠纷更多的会以价款的形式表现出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始标的额和约定的违约金,导致了纠纷标的额十分巨大,并且随着现代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标的额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五,在施工合同的纠纷处理上,由于其涉及的专业领域较为广泛、争议标的额较大,牵涉的争议主体过多等因素的影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件的和解和调解存在较大的难度,大多需要依靠法院的力量进行处理,并且上诉和改判几率非常之高。
二、常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
随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其与社会和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可以划分为以下多种类型:
(一)合同法律效力引起的纠纷
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是否有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优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还进一步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大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并没有遵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并未按照招标标准程序进行公平招标,存在内定中标人,任人唯亲的现象,而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收取管理费用,并存在非法转包和分包现象,导致了大量无效合同的存在,引发了无效合同纠纷 。
(二)“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各自的利益,签订了两份实质内容存在差异的合同,其中一份由当事人双方保存,另一份作为登记备案,其中由当事人双方保存的合同称为“黑合同”,登记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往往会采用经过招标备案的“白合同”的内容进行结算,而发包商则会采用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内容进行结算,因而在实际的纠纷处理过程中,不仅存在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还存在到底应该以哪份合同为依据进行处理的问题,由此造成了黑白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