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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实证研究

2018-11-30孙跃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摘 要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群众贪图利益的投资心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频发,不仅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笔者结合自身在B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经验,从探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入手,查找原因,着重研究建立预防与打击并重的防范体系,以期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建立。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特点 原因分析

作者简介:孙跃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6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此犯罪的高发,体现了我国民间闲散资本充裕与投资渠道不足之间的矛盾;也体现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与金融市场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涉案金额不断增大,涉案被害人不断增多。以B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3年以来B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2件14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7亿余元;受理案件数由2013年的1件1人,上升至2015的6件7人;个案金额由100余万元,上升至4亿余元;个案被害人由10余人,上升至60余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如若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众聚众上访、围堵政府机关、聚众闹事等“次生灾害”,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健康运行。因此,加强防范、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惑力强

以B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自2010年至今查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分子均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高于银行数十倍的利率,吸引不知情的公众参与,其诱惑力和煽动性极强。犯罪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初期,通常能按时归还被害人本金和利息,这部分被害人得到好处后,一方面不断加大自己的投资额,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行列,从而使得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迅速吸收巨额资金。

(二)涉案被害人众多,以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为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害人多、范围广,从下岗职工、离退休老人、城镇低收入群体到农民等,涵盖多个社会阶层,其中社会弱势人群占绝大比例,以B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审查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在200余名被害人中,离退休老人、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占总被害人数的85%。一些老人倾其所有,甚至卖房用于投资,最后财物两空,处境悲惨。

(三)涉案数额巨大,追赃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少则百万,多则数亿元,且赃款去向均无法查明。此类案件赃款追缴十分困难,有的被犯罪分子挥霍消费,无法追回;有的被用来还账或者是支付前期被害人的利息,追回难度大;有的被犯罪分子非法转移,去向不明。以B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其追赃率基本为零。案发后,涉案资金难以追回,被害人权利救济陷入僵局,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例如, 在“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高达 4 亿元人民币,涉案金额去向无法查明,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矛盾极易激化,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赃不利,使得众多被害人难以挽回损失,引发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在当前缺乏救济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政府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上访,或者采取赌塞交通、静坐抗议等极端方式给政法机关施压。被害群众情绪激动,如若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众性社会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五)调查取证难,案件侦破难度大

一方面,被害人抗拒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与其他案件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后急于报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被害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这些拒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被害人,一类是前期投资获得超额利润者,其将司法机关视为断其钱财的“拦路人”;另一类是后期参与投资、对犯罪分子承诺的高回报率还抱有幻想的人。这些被害人害怕犯罪分子被抓捕后,其“高息回报”的幻想彻底落空而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另一方面,犯罪分子狡猾多端,辩称其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用于生产经营,却在案发前就销毁账目凭证,造成调查取证难,审计难等一系列问题;另外,部分犯罪分子为躲避侦查,要求被害人交付现金,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造成犯罪数额认定困难,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六)判处刑罚较轻,处罚不力

我国立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处罚力度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立法规定,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相比,处罚力度较轻,客观上怂恿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1.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手中的闲散资金不断增多。当下我国通货膨胀严重,导致储蓄不断贬值,群众理财意识不断觉醒,人们希望通过理财获得高回报的收入。但是,目前我国理财投资渠道单一、内容单一,传统的股票、期货等理财产品门槛高、周期长、风险大、回报率底,使得以“门槛低、周期短、风险小、回报高”为诱饵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极具吸引力。

2.人们求富心切,防范意识差,特别是中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根据调查显示,涉案被害人百分之八十是45岁以上的退休、无业人员,这些人受文化水平、认识水平、活动范围的限制,判断能力底、易受骗。面对“高额回报”他们往往失去理智分析和冷静判断的能力,忽视了高回报背后的高风险、不规范等问题;受“高额回报”的诱惑,他们“口口相传”、一带十、十带百,盲目跟风现象严重,以致最后血本无归。

3.企业资金回笼困难,缺少合法融资渠道。涉案企业多是中小企业,有合法的实体经营项目,而且所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也多是以用于企业经营为名。在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货币政策从紧的现状下,众多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增大,有些涉案中小企业因无力从银行获得融资,面对资金短缺、融资难的困境,只能铤而走险,以高息为诱惑,通过多种途径非法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因经营不利,再加上风险防范能力差,最终陷入以高息维持非吸链条运营的恶性循环,欲罢不能,非吸资金越来越多,利息越滚越大,终至资金链断裂,酿成大错。

(二)制度原因

1.监管缺失,未形成打击合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企业的监管,需要工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金融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但是实践中,行政部门监管力度差,对企业的监管流于形式;而且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沟通配合,未能合力揭露涉案企业的“面纱”,任由其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骗取群众的血汗钱,扰乱市场秩序。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都是因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浮现于世,这些案件涉案人众多,作案时间长,社会影响大,工商、市场监督、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能及时监督,守好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关口”。 再加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未能有效衔接,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单打独斗,未形成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联动机制。

2.刑罚不利,犯罪成本底,助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相比于集资诈骗最高处以无期徒刑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将其吸纳的大部分资金用于高额返利,因而难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将其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但是从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看,二者都是隐瞒其企业或者拥有资产的真实状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得到被害人交付的大量资金,且最终都是导致被害人损失严重,无法弥补的后果。两者行为模式相似,处罚结果则相差巨大,因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最高处以十年有期徒刑的惩罚,不足以震慑犯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防范对策

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一项艰巨而刻不容缓的任务,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努力,建立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防范对策。

(一)宣传和警示相结合,筑牢预防防线

1.加强对潜在被害人的法律宣传。要加强对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退休人员、家庭妇女等潜在被害人的法律宣传,可以在居民社区建立检察园地、法制园地,由检察机关提供素材,定期召开普法宣传,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把法律宣传与金融宣传、经济宣传相结合,将犯罪分子的“高回报、高效益”的承诺与公司的运营规律、收支状况相结合,向其普及相关的法律、金融、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知识,让群众明白犯罪分子的“高回报、高效益”是不可能实现的,犯罪分子的承诺是“陷阱”不是“馅饼”,从而揭露犯罪分子的伎俩,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风险意识,让警钟长鸣。

2.加强对潜在犯罪人的法律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分子大多以经营公司、企业为名,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公司、企业的经营者是此类犯罪的高危人群,应当加强对公司、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宣传,使其树立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风险防控体系,自觉地依法融资、合法经营,防范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的转化。

检察机关在严厉查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同时,要高度重视预防犯罪的治本要求,加强犯罪案件的调研工作,积极结合查办案件情况,认真分析一段时期以来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对策,不断调整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思路,密切与法院、公安、工商、市场监督、金融监管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惩治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合力,做到查办一件,教育一片,有效震慑犯罪,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大监管力度,构建制度防线

1.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商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资格的审查力度,避免企业披着合法外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出资、借贷欺诈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民间融资的市场监管,建立风险防范评估机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提醒汇款者汇款谨慎,提防上当受骗;政府部门要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其能够通过合法方式获取企业发展资金。最后,要强化社会监督,呼吁群众、投资人、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对企业融资的监管,形成全方位的社會监督。通过各项监督活动,守好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关口”,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反馈、早制止”。

2.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密切联系与工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银行、公安、法院等多部门的配合协调,建立多方位联动机制,使其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完成信息交换、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的协作模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完整的防范防范体系和打击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查处和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及时发现案件中各部门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向其发放检察建议,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机制,督促各部门认真行使职权,真正做到监管无漏洞、办案无瑕疵,犯罪必严惩。

(三)打击与维稳并重,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始终,注重释法说理,解决合理诉求,防止因矛盾积累、激化酿成极端事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涉及的案件金额巨大,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严重,如果被害人的问题处理不好,往往直接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给案件审查工作、社会维稳工作,都会带来不利后果。因此,检察机关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同时,必须处理好案件矛盾的化解工作,重视被害人的合理诉求,把握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权,建立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的工作机制。

注释:

叶萍、蒋家棣.民间借贷犯罪化趋势的原因探析及对策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中心的考察.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5).

刘燕辉、金英梅、石晶、李亚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防范和遏制.中国检察官.2013(9).

李亚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惩办难点和风险防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

参考文献:

[1]彭少辉.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与金融对策.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2).

[2]谢望原、张开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11(6).

[3]卢金增、宋方杰.检察官谈非法集资类犯罪呈职业化倾向明显.http://www.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12/11/id/7845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