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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

2018-11-30徐金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2期
关键词:中国问题

摘 要 上世纪末,我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而且发展十分迅速。《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给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起步比较晚,仍在存在着许多比较严重的问题。无论是同其他国家的困难时期相比较,还是和我国发展过程中的困难时期相比较,要解决这些问题还比较容易。鉴于此,本文将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与域外的一些国家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吸收一些有用的经验,以期为我国日后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一些建议和理论参考。

关键词 刑事法律援助 中国 问题 域外经验 参考

作者简介:徐金丰,辽宁省建平县委党校,研究方向:行政法、刑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31

自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就取得了很多较大的成就。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越来越多,接受援助的人员也在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拨款数额也在逐年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不断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完善,不但增加了援助的范围,提前了诉讼阶段,而且还对获得援助的方式进行了适当调整。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及经费上,本文将针对原著的范围以及经费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法律援助范围过窄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不过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的法律援助范围仍然狠窄,这是阻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因素。目前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下面将对其进行展开分析和研究。

(一)立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过窄

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在大多数国家,只有当事人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困难标准才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而在刑事诉讼中,一般只要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便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一些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虽然不一定能够涵盖所有的当事人,但是覆盖的范围相对来说都非常大。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嫌疑人被指控重罪时,办案人员必须为嫌疑人和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其“重罪”指的是刑期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上的犯罪,因此德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十分广泛。

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范围却远远没有德国的广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订,虽然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了,但是总体来说仍然很窄。现阶段我国的法定援助包括五种情况:一是被告人是聋、哑或者盲人的,二是被告人未成年,三是被告人有可能被判死刑,四是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五是被告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这样看来,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其实很窄,无论是聋、哑、盲人还是精神病人情况都比较特殊,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十分少见,几乎占不到总案件的1%;根据具体数据统计,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大约为5%,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更少;除此以外,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比例也非常少。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与自行委托辩护案件的数量比例过低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与自行委托辩护案件的数量比例也体现出了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过窄。一般来说,有很多犯罪行为是由经济比较困难的人员实施的。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对于这些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范围十分广泛,因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往往高于自行委托辩护案件的数量。以日本为例,一年中审理的案件中大约有60%以上接受到法律援助,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不到40%。

然而在我国二者的比例完全颠倒了,近几年审理的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的数量远远低于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数量。我国的刑事案件中一般只有20%的法律援助,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占到了70%以上。也就是说,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数量是法律援助的三、四倍,与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虽然近几年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远远高出了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初期,但是由于当时的法律援助经费基数很低,而且现在我国的刑事案件數量很多,增长速度也很快,因此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仍然严重不足。

(一)法律援助经费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太低

在发达国家,法律援助经费在国家的财政支出上占据很高的比例。作为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英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财政支出的1%,而且近几年英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增长速度很快。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在全国财政支出的比例与英国相近,也占到了总支出的1%左右。而丹麦的法律援助经费则占到了全国财政支出的0.5%。日本的民事法律援助经费以及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总共占到了财政支出的0.1%左右。

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增长比较快,但是其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仍然不容乐观。自从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在全部财政支出中占据的比例最多不到0.02%。具体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在全部财政支出中占据的比例极低,与发达国家没有任何可比性。

(二)国民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太少

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还表现在人均法律援助经费过少上。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人均的法律援助经费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根据实际数据统计,芬兰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最多,大约能够达到3500马克,折合成人民币为4200元左右。英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也比较高,大约每人能够达到21英镑,折合成人民币为210元左右。加拿大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大约在20加元左右,折合成人民币在130元左右。瑞典在上个世纪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就能够达到14.6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91元。美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大约在11.7美元左右,折合成人民币为72元左右。德国上世纪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为4.5美元左右,折合成人民币为28元左右。日本现阶段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为3.1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19元。南非前几年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约为7.4兰特,折合成人民币为6元左右。韩国现阶段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约为0.6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3.8元。

但是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却少之又少,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初期,人员法律援助经费约为0.02元,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最高时也达不到1元。我国人口众多,现在已经成为了国民生产总值全世界排名第二的大国,但是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却如此低。必须承认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存在很大问题,其他的发达国家在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方面不仅远远超过了我国,还是我国的几十倍甚至好几百倍。

(三)用于办案的案均法律援助经费太少

除了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较低以及国民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太少以外,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还存在办案的案均法律援助经费太少的问题。我国在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没有对经费进行合理的安排和使用,使得大部分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被用到了日常的管理当中,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办案使用的案均法律援助经费。根据实际统计,前几年年我国的每年真正用于办案过程的法律援助费用大约为4亿元左右,而同时间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大约为90万左右,因此真正用于办案的案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仅有400多元。

由于案均法律援助的经费太少,根本无法支付律师的成本费用,甚至于连交通费用都不足以支付。除此以外,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一些地方法院故意抬高复印案卷材料的价格。然而刑事案件的卷宗一般比较多,少则几十页,多则几千页,不到400元的办案经费根本无法满足实际办案所需。这样一来,一些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根本没有资金支持,因此可能会对案件进行敷衍处理,也有一些会自己出钱提供义务服务。这样一来,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律师的服务积极性,使刑事法律援助无法发挥实际效能。

三、法律援助经费分配不合理

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很难得到提高,因此如果能够将有限的援助经费进行合理的分配的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降低执行难度,并且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然而在实际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分配十分不合理。

(一)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与管理费用分配不合理

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用于法律援助的管理费用很低,大部分的经费都用于办案过程。英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中大约有95%以上用于办案过程,只有不足5%的经费用于其他管理以及行政开支。荷兰政府用于律师办案的法律援助经费大约占到了92%,用于其他管理行为的大约有8%。荷兰政府相对于英国来说法律援助经费的分配还有待调整,但是近几年仍在利用多种方式进行改革,从而不断降低管理成本。其主要通过合并法律援助办公室,减少办公室的数量并且增加办公室的规模来减少管理成本。

对于我国来说,法律援助经费的分配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中有绝大部分经费被用于日常管理,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被用于真正的办案过程。根据数据统计,我国近几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用于办案过程的不足40%,而用于日常管理的一般在60%以上,最差的时候只有25%的经费被用于办案,其他75%均用于管理部分。

(二)刑事法律援助与民事法律援助经费分配不合理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援助费用很少,而案件的数量又在不断上升,给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很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需要进行法律援助,在二者之间如何权衡,已经成为了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问题。一般来说,刑事诉讼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人身安全,而民事诉讼一般只涉及财产问题,严重程度比较低。因此许多发达国家会尽量减少对民事訴讼的法律援助,从而尽可能的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英国近几年的刑事法律援助已经增长了37%以上,因此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也不断的减少。

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民事法律援助在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占据了大多数,而且刑事法律援助所占的比例还在逐年下降。近几年我国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但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却没有增加,这种现象十分异常。根据数据调查,我国每年只有20%的刑事案件辩护,其他80%的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法律援助部门没有认识到这种情况,更不能再缩小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四、结语

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三个典型问题,表面上看这三个问题相对独立,但实际上联系密切,必须要同时进行解决。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引起重视,互相合作,在实践中去发现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然后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争取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比较法研究.2014, 27(1).

[2]牛睿.中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律师论坛.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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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麻伟静.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杭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实践的思考.中国司法.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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