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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岭东法院: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8-11-30宋丰海

活力 2018年14期
关键词:姜某袁某持刀

宋丰海

因寻找其妻子承担债务问题,双鸭山市岭东区发生了一起故意伤人案件。被告人刘某酒后持刀来到妻子袁某打工的馒头店,与妻子见面后,发生口角,遂上前殴打,并将前来劝阻的经某、姜某刺伤。2017年8月11日,岭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赔偿原告经某各项经济损失254071.91元,姜某87276.0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从山东省威海市来到双鸭山市,寻找其妻子袁某承担债务问题。同年8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来到岭东区与妻子见面。因债务问题,二人发生口角,刘某不满、遂上前殴打妻子。妻子躲开后。刘某从身上掏出一把尖刀,将上来劝阻欲将其推出门外的经某胸部、腹部刺伤,被害人姜某见状跑到隔壁麻辣烫店内躲避。刘某持刀追至店内向姜某追问妻子袁某的去向,姜某称不知,刘某随即用尖刀刺伤姜某左臂、面部及双手。这时,刘某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刀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开庭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某、姜某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部分应当支持。

该案中不管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无疑都是不幸的,涉案的三方当事人没有赢家。家庭之间因生活上的琐事引发纷争,冲动升级为人身伤害案件,进而升级为刑事案件,从情感上和道义上,得不偿失,十分令人惋惜。從法律角度看,被告人因与妻子承担债务问题,故意伤害他人,已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仍需为非法伤害行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同时,也奉劝人们,家庭中要以“和”为贵,多沟通、多交流,遇事冷静,多考虑后果,不要因一时的冲动,给他人带来伤害,给自己酿成苦果,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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