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现代税制彰显税收公平
2018-11-29刘春胜
刘春胜
摘 要:以税收公平为视角,分析现有税制存在的公平缺失;围绕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从课税模式、税率结构、扣除标准、国际接轨、征管手段等方面,多角度阐述稅制改革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国际公平和管理公平。
关键词:现代税制 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也是1994年以来修订力度最大的一次。此次修法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次根本性改革,标志着个人所得税由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转变。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一次改革都备受关注。自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讨论,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纵观历次改革,从表面上看是税制内容的变化,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追求税收公平,建立现代税制的过程。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包括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社会公平强调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的负担水平。税收公平又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种: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相同,应缴纳的税款相同;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不同,应缴纳的税款就不同。社会公平要求税制改革应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经济公平,即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就个人所得税来说,旨在为个人创造公平客观的就业创业竞争环境,经济公平要求税制改革应体现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建立现代个人所得税税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同于以往历次的单一性改革,而是瞄准现代税制,追求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由传统税制走向现代税制。
二、现有税制税收公平缺失分析
(一)分项课税模式导致税收公平“先天性”缺失
在分项课税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分列十一项所得,有六种扣除计税办法。即便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金额相同,但由于所得的来源、[HJ1.1mm]次数不同,实行分项扣除,分项计税,最终缴纳的税款也不相同,这显然有违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还可能会导致税收的纵向公平丧失,对纳税人的收入再分配产生反向调节作用。
(二)费用扣除单一、扣除标准偏低,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对纯所得征税,应该以取得的劳动收入减除家庭赡养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税前费用扣除标准较低、费用扣除标准单一、未考虑家庭人口、教育、健康及赡养等因素,难以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率结构设置欠合理,造成不同所得项目间税负不公
1.相对于工薪所得,经营性所得的税负偏高。经营性所得的适用税率多年不变,并且结构不尽合理,与工薪所得的税率及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比,税负均偏高,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平,表现为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与企业所得税相比,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税负也有失平衡。这显然与当前我国鼓励“大众创业创新”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于非劳动性所得,劳动性所得的税负偏高。劳动性所得包括工薪所得、经营性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现行税制对前二者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基础上加成征收。目前的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可能会造成劳动性所得的税负要偏高于资本所得或偶然所得的税负,导致逆向调节,有悖于税收的经济公平。
(四)税收征管不力,导致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加重
在税务信息化全面到来之前,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完整地掌握个人的收入及财产信息,使多收入来源、特别是多隐性收入渠道的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不能做到有效控制。多年来,除对工薪所得实行单位代扣代缴,有效征收之外,其他方面均落后于时代发展客观要求。个人所得税缓解贫富差距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税收的社会公平大打折扣。
三、税收公平改革建议
(一)建立现代课税模式,从根本上实现税收公平
本次改革方案旨在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结合目前征管水平和相关配套条件等现实情况,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归并为综合所得,实行综合计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合并计税。同时,将“个体经营和承包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保持分类计征不变。
建立科学的税制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前提, 唯有将纳税人的所得及可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加以综合考虑,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才能客观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从根本上实现税收公平。
(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体现税收横向公平和经济公平
1.综合所得税率。以现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作为基础,将原来按月计征调整为按年计征,并相应调整优化税率级距。具体为:扩大前三档低税率级距,缩小第四档税率级距,后三档较高税率级距维持不变。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税率,能够有效解决分类课税模式下的横向公平的缺失,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2.经营所得税率。以原有适用税率为基础,保持五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多档税率级距,将最高一级税率级距下限调整至五十万元。将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大幅提高,能够平衡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所得税税负,体现税收的经济公平,也将有利于激励纳税人经营投资的积极性。
(三)调整细化扣除标准,体现税收纵向公平
1.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本次改革方案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五千元(每年六万元)。该标准综合考量了居民个人消费支出的基本情况等诸多因素,不仅能够覆盖当前的消费水平,而且还留有余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按该标准并适用新改税率测算,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税负都有较大程度的降低,尤其是中等及以下收入人群税收负担下降更为明显,体现量能负担和纵向公平。
2.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方案在提高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在明確“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以及依法规定的其他扣除的基础上,增加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的专项支出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较为充分地考虑了居民生活支出差异,有利于真实、准确地反映纳税人不同的纳税能力,改革后的税制将更加符合纵向公平原则,无疑有助于实现税制公平的精准化。
(四)借鉴国际惯例,维护税收国际公平
1.完善纳税主体。基于征税方式的不同和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方案借鉴国际税收惯例,将两类纳税人的概念进一步完善,同时修改划分标准,将居住时间标准调整为是否满183天。有利于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缩小避税空间,是税收国际公平的体现。
2.增加反避税条款。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税收法治环境和社会公平。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有效防止税收流失,方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基于税收目的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按非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国际避税地避税等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反避税条款的设立,无疑对于堵塞避税漏洞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境外避税的约束,有助于推动个人所得税整体负担的公平。
(五)改进征管模式,确保税收管理公平
现代税制需要现代征管模式相配套,需要先进征管水平做保障。历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步履维艰,部分原因是受制于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正因如此,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者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逃避纳税,原本存在税负不公的税制更显滞后。
对综合所得实行综合计征,费用扣除项目复杂不一,在日常期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按年汇算清缴。显然,完善的税制要求提高现代征管水平,需要培养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意识和纳税信用理念,将“信息+信用”理念和手段引入税收管理。建立自然人纳税管理体系。通过部门协同治税,增强纳税遵从,税务部门要与金融、公安、教育、卫生、社保、住房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更好掌握个人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费用扣除信息,从管理上保证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李炜光.个税改革的大方向:以综合税制替代分类税制[J].小康,2011(04).
[2]唐小飞,王铮,鲁平俊等.我国个税改革对社会公平影响的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3(03).
[3]崔霞.新一轮个税改革的现实约束与理性选择[J].经济问题,2016(06).
[4]谷成,李建军,潘明星等.个税改革正当时[J].财政监督,2016(24).
[5]毛明清,叶子翀.完善和深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