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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公司申请注册“月亮节”商标遭驳回

2018-11-29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1期
关键词:蓝月亮商标法用途

9月21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月亮节”商标诉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诉争商标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包含“节”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诉争商标如果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據了解,蓝月亮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月亮节”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经审查后被商标局驳回。此后经历多次上诉都被驳回,“月亮节”商标终是无法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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