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文献翻译输出之轨迹及其启示
2018-11-29
(中国法学杂志社,北京 100081)
在近代中国,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和人才的缺乏,国内的原创法律文献无论在数量或质量上一直处于劣势,法律文献翻译“外译中”绝对优于“中译外”。进入经济与政治现代化的新时代,中国在飞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构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文献积累已蔚为大观,其中蕴含强烈的中国国情和优秀的民族法学特色,许多精品值得翻译成外文,推送到域外。中国正积极推进中国法律文献“走出去”,让世界了解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律文化,实现中国法律文献建设由“西法东渐”向“中法西传”转型。从中国法律文献翻译西传进展与近代法律文献外译状况的比较中可以看到当前法律文献翻译输出在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价值。从文化战略视角来看,法律文献翻译输出是沟通不同社会文明、不同法律文化的桥梁与纽带,是不断推进中国法律文化建设走向世界的明智之举。
一、中国近现代法律文献翻译输出之轨迹
(一)近代法律文献翻译输出之滥觞
在近代中国,海禁大开变法完成前,只有外国法学著作的翻译、介绍和移植。*参见徐彪:《论清末新式法学教育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影响》,《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不断扩大对华侵略,大量西方人来到中国,与国人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域外学者因此对中国法制的研究兴趣大增,他们不再简单地批评中国刑法如何不足,而是开始关注研究《大清律例》。确切地说,近代中国法学肇始于1902年,清政府正式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主持法律改革大计。当时中国的京师大学堂、北洋大学堂、山西大学堂三所国立大学同时开设近现代法学课程,法律革新与法学进步交互作用在中国开始绵延。中国法律的发展深受国外法律的影响,其中法律著作翻译引进的作用至关重要。[注]参见马祖毅:《中国翻译通史》,湖北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7页。一百多年来,“西法东渐”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逐渐而全面地深入到每一个部门法的内部,“盖中国法学文化大半为翻译文化,移植文化”,“这个时期中国法学的病象是‘质低量微’”。[注]蔡枢衡:《近四十年中国法律及其意识批判》,正中书局(重庆)1942年版,第87页。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法学和法律正处在形成时期,无论是作品数量、质量和理论水平均未达到一定高度。
何勤华教授认为:“中国近代法学在中国近代社会科学体系中一直处于落后的地位。”“而法学界,虽然民国时期也有5500余种法律著作出版,但经典作品不多。”[注]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谭》,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7页。这说明当时中国法学学者研究能力不强,加之汉译英等法律文献翻译人才的奇缺,使中国原本质量不高的法律文献更难以走出国门,也不为外国所需求与认同。从当时的历史环境可以发现,1839年在华的英美新教传教士总计只有十几人,只有这些人同时精通汉英两种语言,能充当法律典籍的翻译者。同时期由中国人翻译的法学典籍十分稀少,引领中国法律典籍翻译西传的仍是外国牧师、传教士、外交官、旅居侨民等外国人。
此时,外国人翻译中国法律典籍活动相对活跃。令人惊奇的是,中国法医学著作《洗冤录》从诞生起就引起外国人的注意,经过多人翻译传至外国,对世界法医学产生了重大影响。1862年荷兰人葛利斯将《洗冤集录》全文翻译成荷兰文,引起了荷兰法医界的高度重视。1874年英国外交官盖尔斯将《洗冤集录》译成英文,在《中国评论》上以《洗冤集录或检尸官教程》为题分期连载;1908年德国人霍夫曼又将该文献转译成德文。[注]诸葛计:《宋慈及其洗冤集录》,《历史研究》1979年第4期。据统计,《洗冤录》在国外各种版本多达数十种,这使得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获得了一定的影响与地位,[注]陈鸿彝:《〈洗冤集录〉:集中国古代法医学之大成》,《中国法治文化》2016年第6期。还使得外国学者得出“中世纪的中国法医学比同时期的欧洲法医学先进”的一致结论。[注]田涛:《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之九)》,《法制日报》2007年9月9日,第013版。19世纪出现了从外国输入“西洗冤录”的计划,这一输入给坚持体表检验和封闭式的中国传统法医学以极大冲击,并且动摇了中国传统官验和仵作检验制度。[注]参见阿涛、祝环:《清末法学输入及其历史作用》,《政法论坛》1990年第6期。
此外,这一时期对《大清律例》的翻译研究仍在进行。鸦片战争后,随着一系列条约的签订,外国人在华权利的扩大导致民事纠纷不断增加,《大清律例》中民事关系的规定就成为翻译的重中之重。翻译者不再以批判为主,而是注重翻译介绍其中原则性的制度,还在中国的宪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商事法等方面的翻译著述方面有所拓展。如《关于中国刑法和同类性质论题的评注》《中国法和诉讼复审程序略记》《中国的家事与商事法》等,其中夹杂个人见闻的部分翻译较多,但均未脱离中国法律的原典,即使是间接翻译,客观上发挥的中法西传作用也不可低估。值得一提的是,继小斯当东翻译的1810年版《大清律例》英译本之后,还有两部法文译本《大清律例》问世。一部是1876年的菲拉斯特译本,另一部是1924年的布莱斯译本。相较之下,菲拉斯特译本的优点在于除了翻译出398 条律文外还译出大部分的条例,同时译文还包括律注;布莱斯译本的优点则在于它的翻译质量,被认为在前述三个英法译本中是最准确的,该译本的缺憾是省略的内容过多。[注]参见苏亦工:《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在近代中国法律文献翻译历史上,虽然也有其他作品,但外国人最重视的还是《大清律例》和《洗冤录》。《中国科学翻译史》中的“中国科学书籍西译数量统计表”显示,在1740年至1949年间法律类作品翻译为外文的只有《大清律例》和《洗冤录》两种,《大清律例》被翻译出版了3次,《洗冤录》被翻译出版了4次。[注]参见黎难秋:《中国科学翻译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0页。由此可见中国这两部传统法律经典文献在西方世界的位置。此外,中国法律文献在英语世界的传播主要出版地都在香港地区。这是因为英国人但尼士、欧德理等于1872年在香港创办了学术期刊《中国评论》,当时来华的英美传教士、外交官、公务人员等将他们在中国的所见所闻进行了记录,而其中的优秀作品几乎都发表在《中国评论》上。[注]参见张秀清:《〈中国评论〉中的中国法律及其研究价值》,《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可见,《中国评论》不仅是19世纪末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的主导性媒介,而且在中国法律文献外译西传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西方人来华更为方便且人数逐渐增多,翻译队伍也有所扩大。历经百余年,仍少见国人将中国法律文献翻译西传的作品,而西方人几乎全方位地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进行翻译并系统的研究,导致他们的翻译传播现象发生些许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外国人的翻译逐渐走出法律原典的局限,翻译范围有所扩大,涉及中国的刑法、宪法、诉讼法、商事法等法律著作的各方面,并且,对法律原典的翻译内容不再集中于《大清律例》,而是注重翻译介绍和研究其中原则性的制度。(2)外国翻译者队伍成分更加复杂,包括外交官(如英国的哲美森、美国的何天爵),外国牧师(如英国的葛利斯等),还有传教士、汉学家、大律师、旅居侨民、海关职员等。翻译者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更加确切与深入。(3)翻译作品不仅是出版的图书,而且开始出现在“英文期刊”上发表的文献,如哲美森与杰弥逊《大清律例》(节译)均发表在香港出版的《中国评论》上。期刊易于阅读,且传播远比图书更方便快捷。(4)译者的观察思考与中国法律“节译”相结合,其不是对某种中国法律或法学著作全文翻译,而是根据写作需要在著作部分章节中翻译介绍并进行分析研究。
(二)现代法律文献翻译输出之推进
1.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法律文献外译得到重视
从1949年至1958年的十年间,法律文献外译仍有一些作品问世,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此书系瞿同祖先生在云南大学执教期间所著,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此书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为名由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出版。此书出版后,在国际法学界赢得广泛声誉,被公认为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英文著作。[注]参见罗雪挥、瞿同祖:《瞿同祖: 金剑已沉埋》,《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第39期。另一本影响较大的翻译作品是《中华帝国的法律》。此书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莫里斯和汉学家布迪合著的中国法律史经典著作,1967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在《中国法律思想》课程讲义基础上扩写而成的,主要以中国清朝的法律为研究对象。全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脉络;第二部分从《刑案汇览》里挑选了190个典型案例译出,并附有注释;第三部分评析了《大清律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情况。此外,1969年哈佛大学东亚法研究中心组织了一次中国法律传统研讨会,提交给会议的大部分论文由柯恩、爱德华、张陈富美合编为《中国法律传统论文集》,此书至今仍被视为上乘之作。[注]参见苏亦工:《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还有哈佛东亚法研究中心约翰逊翻译的《唐律》、陈衡昭创作的《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也都是这一时期重要的外文中国法学著作。尽管此时外国人的翻译研究大多在对传统法律的译介范畴内,但也成为西方人得以窥见中国法律的历代法典以外的重要来源。
1949年以后,外文出版社及新世纪出版社专门从事中籍外译,从1949年10月到1965年的17年间,共出版了43种外文,3000种图书,[注]参见马祖毅、任荣珍:《汉籍外译史》,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705页。中籍外译逐渐增多,但包含的法学著作有限。法学著作“中译外”的数量在整个20世纪内远低于“外译中”,尤其是,由国人把中国优秀的法学作品译成外文的,数量微乎甚微。
2.改革开放后法律文献外译稳步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较大发展,立法质量逐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图书的出版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次到好”的过程。[注]陈兴良:《法律图书的演变》,《法制日报》2015年1月14日,第009版。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民法和经济法的发展,被外国学者视作中国法律改革最突出的领域,吸引了他们研究翻译的注意力,推动法律文献外译走向稳步发展阶段。这时的翻译和研究队伍及其业绩主要有以下一些。(1)“职业中国法学者”的翻译。这是指外国专职从事中国法学研究的专家教授。中国的法律体系越完善、法学研究成果越丰富,就越能吸引国外大学教授、汉学家以及世界民众的关注与研究。上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主的“职业中国法学者”队伍日渐扩大,成为研究中国法学的主力军。以琼斯教授为代表的“职业中国法学者”先后翻译出版了中国《民法草案(第四稿)》《中国的民法》《民法通则》等。此外,他们也关注对中国传统法律《大清律》《唐律》的翻译研究。(2)法学访学者与留学生翻译西传。改革开放后,出国留学者遍布世界,法学学者访学交流机会增多,法学学术研究寻求与国际接轨,形成了具有较高政治理念和专业素质的法学学者队伍,他们中的一些人为传播中国法学做出了贡献。2005年,琼斯教授的学生江永林翻译的《大明律》英译本,是迄今为止该书仅有的外译本,为西方世界了解和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媒介,同时搭建起东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又一座桥梁。这些法学专业的国外访问学者和留学生成为中法西传的生力军。(3)出版社的推广与外文出版发行。经过法学学者的不懈努力,法律图书出版在整个人文社科图书中所占份额较大,这为法律文献外译西传提供了精品图书保障。一些法学精品图书出版社便以丛书名义向世界推广,如商务印书馆在“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收入再版了瞿同祖先生1961年出版的《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五洲传播出版社发行了潘国平、马利民著,畅国杰翻译的《中国法律》,此书发行了英文版、阿拉伯文版、西班牙文版等,打造了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学术深度的标杆性成果。
3.新世纪法学外译生机勃勃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健全,法学学术研究得到纵深发展,为了实现中国优秀法学学术成果“走出去”,我国实施了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打开了法律文献外译走向世界的通道。2004年为中法文化年,适逢第24届法国图书沙龙,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资助法国出版机构翻译出版的70种法文版中国图书,在沙龙上展出并销售,受到法国公众的热烈欢迎并踊跃购买,法文中国图书短短几天就售出1/3。[注]《“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综述》,《出版广角》2009年第10期。这是法国出版机构首次大规模翻译出版中国图书,并进入主流渠道销售,拓宽了西方国家了解中国的渠道和视野。基于上述资助模式的显著成效,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新闻出版总署启动了“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为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先后推出了多项工程。(1)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该工程由原新闻出版总署于2009年正式实施,是一个国家级“走出去”重点项目。实施九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从2009年第一期开始至今,累计资助了国内外出版机构出版项目1323 个,涉及44个语种,输出至55个国家和地区。[注]房毅、吕健泳:《“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情况综述(2013年至2017年)》,《出版参考》2017年第8期。2013年至2017年五年间该工程共资助980个项目,1989个图书品种。其中,法学类有《东京大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法官梅汝璈日记》《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等。(2)丝路书香出版工程。该工程是“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资助工程之一,是中国新闻出版业唯一进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大项目,2014年12月正式获得中宣部批准立项,出版规划设计到2020年。该工程着力推动中国优秀图书在周边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翻译出版,立项语种侧重周边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语种,重点支持由海外汉学家、翻译家、作家翻译出版和写作中国的项目。[注]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的通知》,http://www.etogether.net/htm/general/20170119/2900.html,2018年9月8日访问。(3)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2009年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工作小组推出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该工程是加快中国图书“走出去”步伐的重要举措。[注]庄建:《我国全面实施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光明日报》2009年3月27日第001版。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以资助系列产品为主,不仅可资助翻译费,还可资助图书的出版及推广费用。五洲传播出版社的“人文中国”系列和浙江大学出版社的“中国科技进展”系列丛书已经纳入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
4.“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横空出世
2010年设立的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为法律文献外译提供了一个稳定且平等竞争的平台。该项目隶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关注哲学社会科学著作,至今已有8年的发展历程,为以学术出版为特色的大学出版社和高校专业教师提供了一条学术翻译“走出去”的渠道,为中国法律文献海外传播提供了一个“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以外的坚实平台并呈现勃勃生机。“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法学类立项数量如表1所示。
表1 中华学术外译法学项目数量(2010—2017年)
该项目实施8年来,共批准法律文献外译项目48项,平均每年6项,立项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2017年该项目共批准24类165项,其中法学项目13项,是项目批准最多的一年,可见法学翻译具有大量潜在优秀资源。翻译人才方面,外译48项中出版社有25家次占52%,个人23人次占48%。其中去除2次以上立项,实际立项者出版社有8家,个人立项有21人。不难看出,排除审批把关问题,翻译人才缺乏是一个瓶颈。内容分布方面,项目均为法律文献研究精品,涉及法治建设、法制史、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基层法、人权保障等。因项目总体数量有限,学科内容不全面当属正常。在语种方面,2010年至2011年两年限定在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和德文5种;2012年开始增加了日文、韩文、阿拉伯文等,2017年又回到以英文、法文、俄文、阿拉伯文、西班牙文等5种为主。
法律文献外译作为“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的一个领域,选题基础是精品法学原著。这些翻译作品为全世界发现中国法学、了解中国法治、认知中国法理提供平台并取得了丰硕成果。2012年的中华法律文献外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是中国政法大学孙平华教授的作品,此书于2013年由德国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社出版,介绍了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的显著成就,将中国的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实践发展结合起来,丰富了中国在国际人权交往对话中的话语。2012年罗豪才教授的《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英文版的发行会上,时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韩震对该书给予了高度评价。2013年的中华法律文献外译项目《中国的呐喊:陈安论国际经济法》是厦门大学陈安教授的力作,由德国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此书自出版以来引起国内外法学界同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纷纷撰文评论与回应,总计有书评14篇。2017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合同法》《物权法》的英文版图书首发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举行,其所著的《侵权责任法研究》翻译正在进行。韩大元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已经出版了韩文版和英文版。张新宝教授所著《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英文版已由德国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的《中国走向法治30年》翻译出版后,被世界各国128家图书馆收录。[注]参见曲一琳:《中国声音世界回响: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设立五年发展纪实》,《光明日报》2015年7月15日,第001版。目前已批准法律文献外译的48个项目是法律文化走出去的优秀成果代表,这些法律精品文献以外文版形式将中国法学的声音传播到世界,“中法西传”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效。
二、中国近现代法律文献翻译输出之比较
(一)翻译目的不同
不难看出,中国近代法律文献翻译西传的骨干主要是外国人,他们对中国法律文献进行翻译的目的是出于了解“侨居地”中国的法律并保护外国人在中国既得利益的初衷,进而产生翻译兴趣,扩大了翻译范围。其翻译态度有恶意攻击的,有客观评断的,还有为中国法律辩护的,但他们是在明确的目的性支持下进行的翻译,具有较强的功利性。他们翻译行为是积极的,希望并主动做出有选择的法律文献翻译出版,在客观上起到了“中法西传”的作用。相对而言,近代中国人大多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去主动翻译本国法律文献。中国人了解西方法律不仅在时间与空间上明显滞后,而且是被迫做出的选择,这与西方人相比有着本质差别。进入新时代,我国法律文献翻译输出的发展愿景,是使世界深入了解中国的政治文化,促进中国法学与世界接轨,给予法学学者一种发展创造空间,促进学术研究深入拓展,培育翻译团队的能力,发展壮大法律文献翻译输出人才队伍。
(二)翻译主体不同
近代以外国人为主的中国法律文献翻译输出是松散、无组织、自发的个人行为。然而,不可否认,是他们以散在的形式最早将中国法律文献向世界传播,让世界最早了解中国法律,这是历史形成的客观效应。如今,中国法律文献传播不再主要依靠外国人,组织翻译推送工程的主体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社科基金办公室等权威机构,还有各个出版集团与出版社在积极行动。
(三)翻译内容不同
无论是在近代还是在现代,外国人翻译中国法律文献时大多局限于对中国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洗冤录》《唐律》等法律原典的翻译。如2005年,美国琼斯教授还指导他的学生江永林英译《大明律》,他们认为,只有这些才是中国法律的精华。我国多年来的法律文献翻译工作,对于法律原典是在出版时一并出版外文版推向世界,其他法律文献翻译均为学术精品原著翻译。国家千方百计让文化经典走出去,特别是推进法学领域的图书走向世界的热望,鼓舞着人们为法律文献外译尽职尽责。“中华学术外译”法学项目的多年运行,对项目翻译者在选题方向上给出明确提示:选择名家的代表作;关注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特色的学术成果;选择反映中国当代法治建设进程的作品;所选翻译图书内容尽量回避同类图书过多的现象,牢固树立精品意识。
(四)现代翻译新策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出的“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丝路书香出版工程”“中外图书互译计划”“中国文化著作翻译出版工程”等侧重点各不相同,为国内出版机构的“走出去”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平台保障。隶属于国家社科基金的“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因其重点关注哲学社科学术著作,为国内出版机构,尤其是为以学术出版为特色的大学出版社,提供了一条学术出版“走出去”的路径。这些工程都是以翻译资助为主,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体现新时代文化发展的新战略,力求向海外输送更多的中国原创优秀法律文献,进一步向世界展示当代中国的“文化自信”。[注]龚海燕、种道旸:《“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助力中国学术“走出去”》,《中华读书报》2017 年8月23 日,第 011 版。
三、中国法律文献翻译输出的现代化意义
(一)形成法治现代化进程新的历史方位
清末修律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以法律文献翻译为主的“西法东渐”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世纪、20世纪,中国没有多少可供翻译输出的法律文献作品,况且翻译人才奇缺,法律文献翻译输出的意识与资本均力不从心。然而,历史的车轮需要不断积蓄的力量来推动。进入新世纪,中国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学界人才得到充足储备,法学类“世纪之作”不断产生。党的十九大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政治判断,确立了迈进新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方位。[注]公丕祥:《法治现代化智库大有可为》,《光明日报》2018年1月28日,第07版。法制观念的变迁昭示了架构法律文献世界话语体系的宏伟愿景。由此,法律文献翻译推送也就形成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新的历史方位,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大策略,对中国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决“中法西传”匮乏的问题
近代以来,外国法律文献翻译和法律思想传播,使中国的近现代新型法律体系得以产生、完善与发展。西方法律思想的引入,使理论界“西法东渐”的观念变得较为深厚。“西法东渐”翻译之实现主要是由“侨居地”外国人以及具有激进思想的法政留学生等来完成,而“中法西传”只是少数汉学家的个人行为。这导致在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研究者一贯集中于“西法东渐”的讨论,少有对“中法西传”的研究。长期以来,在法律方面,中国向西方学习借鉴的很多,西方向中国直接学习借鉴的较少,似乎中国法没有什么值得借鉴之处。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社会发展已经很好地昭示了法制的权威和法律文献的魅力,中华法律文献翻译输出项目成功树立了对外展示中国法律文化的良好品牌,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学的“文化自信”。[注]《习近平:中华文化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http://blog.sina.com.cn/s/blog_9da15c960101conn.html,2018年9月8日访问。人们正坚持不懈地推动中国的优秀法学学者和法律文献走向世界学术交流的前沿,让“中法西传”辉煌地载入史册。
(三)让世界聆听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学术之声
国家陆续推出的文化输出工程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是围绕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传播中国学术成果、让中国法文化“走出去”,进而提高国际话语权而做出的重要部署。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欧美国家的大书店里很难看到我国出版机构出版的书籍,除翻译人才匮乏之外,对国外受众的具体情况缺少准确的研判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国渴望走向世界,世界也渴望了解中国,在中外相互了解的过程中,翻译扮演重要的沟通角色。为此,国家抓住时机加大力度将中国文化传输于世界。法律文献翻译项目的宗旨就是立足于学术层面,实施基础是优质原创法学成果以外文(英文、法文、俄文、阿拉伯文、西班牙文等)形式在国外权威出版机构出版,进入国外主流发行传播渠道,架构中国学术话语体系,让世界聆听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学术声音,增进国外对当代中国文化的了解,推动中外学术交流与对话,提高中国法律和法学的国际影响力。此项文化输出工程在当前乃至将来都是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重要战略安排。
(四)引领推进国内法学学术深入发展
中国法律文献外译项目成果的不断出版推送,对国内科研单位研究人员以及高校学者教师,发挥了激励与推动作用。尤其是“双一流大学”工程,是2017 年教育部最新启动的,42 所高校被纳入建设名单。这些“双一流大学”在知识服务、学术研究上要努力创造自己的学术品牌,建构一流的学术话语体系。然而,没有一流的学术研究,就没有一流的精品翻译。一流大学更需要“走出去”和国际化,输出的学术成果越多,越能体现中国智慧。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法律文献翻译项目上成绩凸显,学者个人著作译出近10种,出版社翻译项目占8项,由此彰显其一流的法学学科地位。从这个角度讲,一流学术翻译和学科建设与国家重大文化战略意义息息相关,法律文献翻译成为激励和推进国内法学学术深入发展的重要环节。
四、中国法律文献翻译输出的几点思考
(一)关注受众需求确定翻译输出走向
文献翻译活动如同商业贸易,“有一种内在元素或推动、或制约翻译……这种元素便是翻译需要(translation needs)”。[注]王友贵:《从1949-1977年中国译史上的翻译需要审视“中华学术外译”》,《外文研究》2013年第3期。翻译可分为输出国和输入国两方面,输入国需要居主导地位。如果输入国需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翻译会发生。如果输入国有翻译需要,输出国也能提供素材,则翻译必定活跃。如果输入国没有需要,输出国坚持翻译,则效果往往不佳。我国的“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开展之前5年为自行选题申报,从2015年开始提供推荐选题目录与自选结合,目前翻译出版效果较好。例如,2013年的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中的厦门大学陈安教授的《中国的呐喊: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出版后的轰动效应,调动了德国施普林格出版集团的积极性,主动请陈安教授再行组织题为“当代中国与国际经济法”的系列英文学术专著。输入国的需要会使输出国法律文献翻译和学术合作进入佳境。[注]同上注,王友贵文。
(二)树立优选意识推送法律学术精品
法学学术外译项目固然需要得到业界同仁的支持,但也应树立优选意识,精选具有人类文化普遍意义的优秀著作。在选题方向上,一是选择名家的代表作;二是关注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制史等学术成果;三是选择反映中国当代法治建设进程的作品;四是尽量避免同类图书翻译过多的现象。在翻译方法上,要充分考虑国外受众的接受心理和习惯,让翻译语言风格更适合国外读者的阅读习惯,力争用精练的文字阐发中国法律文化精髓,让西方受众不仅读到,而且读懂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在原著修订上,项目翻译过程中应允许作者对原著进行修订,或者译者与作者本人讨论决定对原稿进行删节或补充新内容,确保作品的学术性、权威性和与时俱进。在翻译质量上,主持人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较好的外语水平,亲自承担翻译任务,初稿完成后请外国学者审读,努力提高法律作品翻译质量。在出版社选择上,法学翻译项目除了通过国内外出版社之间版权贸易形式外,个人项目由主持人自己联系国外出版社,译者应在国家社科基金委提供的国外出版社名单中选择,避免不正规出版社的干扰。这样可以确保翻译成果出得去、立得住、传得开。
(三)强化宣传机制关注出版反馈效应
中国法律文献翻译项目不仅需要确立申请和经费管理机制,建立宣传、反馈和评估机制也非常重要。在项目确立、执行和运作的每个环节都应健全机制,畅通宣传渠道,实体宣传与虚拟平台相结合,机构与个人相配合,线上线下相呼应,强化宣传力度。同时,利用媒体大数据、云计算跟踪考察输出目标与输出效应,关注发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反馈,并做出评估报告。要让组织者和翻译者对翻译出版发行结果有所了解,这种了解会起到积极作用,可以促进组织者和翻译者总结经验继续努力,从而优化翻译输出效应,指导翻译输出工作健康发展。此外,要加强国内外出版集团之间的合作,开启法律文献翻译出版数字化模式,建立法律文献翻译专题数据库,让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学传播范围更广阔。
(四)开展作品捐赠促进法律文献无偿传播
为更有效地推送翻译作品,国家机构和出版社也应建立无偿捐赠的传播理念。捐赠符合国际文化交流惯例。必要时,开展翻译作品无偿捐赠,不失为一种促进法律文献传播的途径。法律文献作品不同于其他文化产品,其学术性较强、受众较窄,为传播中国法律文献,适当捐赠是值得的。捐赠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捐赠对象包括各国国家首脑人物、各级图书馆、大学图书馆以及知名教授等各方面,旨在扩大影响。例如,2016 年 11 月,中国和黎巴嫩建交45周年之际,由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中国驻黎巴嫩大使馆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承办的中华优秀出版物展览在黎巴嫩首都贝鲁特举办,现场共展出 200 多种 500 多册阿拉伯文版、英文版、法文版和中文版图书,这些参展图书在展览结束后被全部捐赠给黎巴嫩大学。[注]左志红:《人大社:让世界聆听中国学术之声》,《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 年12月8 日,第 008 版。
(五)依托翻译出版架构学术交流桥梁
近年来,国内出版集团和大学出版社通过国际交流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积极与海外各类出版社开展出版合作,探索出一条互译出版合作之道,开通了一条经济与学术价值兼备的输出进路。若在将本国出版社的优秀学术著作推广海外的同时,通过出版联谊来构建校际之间学术交流的桥梁,拓展多种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将会有事半功倍的收获。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墨西哥国立大学、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韩国东亚大学、哈萨克斯坦的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欧亚国立大学等都建立了合作关系,[注]同上注,左志红文。如果以这些大学的出版机构为依托,拓展构架起校际法学学术交流合作的桥梁,建立学术交流活动平台,开展国际间、校际间的学术活动,将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人才培养的开拓创新,这样也能够开拓民间(学者间)学术合作的新领域,促进各国间相互借鉴法治经验,提升中国法律文化的国际影响。
(六)以翻译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法律文献翻译输出不断拓展
近代以来,中国法律文献外译输出已经走过百余年的历程。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和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正在发展进步,法律文献翻译输出也在持续发展。这就需要造就一批兼具法学素养和外语翻译扎实功底的翻译人才,选择相应的中国法律教育模式及法学理论研究模式,进行持续性、系统性、独特性的中国法律文献翻译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