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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视野下公共法律服务职能辨析

2018-11-29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中国司法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行政法律

马 燕(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

贾秋美(北京市司法局)

随着中央机构改革尘埃落定,重新组建的司法部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普法环节职责一体、全面贯通,明确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四大职能,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的传统司法行政“三大职能”理论发生了重大调整。作为四大职能之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明确其性质和定位,其概念和边界,对于加强顶层设计、深入推进实践具有较大的探讨价值和研究意义。

一、基于政府职能维度的辨析:培育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与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司法行政职能,需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出发,论证其定位。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其中经济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经济职能中的公共服务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也有一定差别,经济职能中的公共服务专指为经济建设提供的服务,对企业、公民的信息指引、技术服务和政策指导等,社会公共服务侧重社会生活方面,强调通过管理与服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和谐。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应当限定在政府职能理论内予以研究。

(一)履行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区别

律师行业、公证行业(合作制)、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活动紧密相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事以上行业的主体也具有较强的市场主体属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调节、监管,对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与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有较大不同。主要体现在:

1.目的不同。前者目的在于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增加税收,做大“蛋糕”。后者是二次分配,目的在于“分好蛋糕”,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政策托底、保护弱势群体等方式保障基本民生,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服务对象不同。前者服务对象是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后者的服务对象是全体人民。

3.手段不同。行政机关履行对市场的公共服务,是按照微观经济管理规律,站在中立的立场上,采取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开展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制定科学的中长期规划,提供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公共服务,也是以上述手段为主。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是行政手段,由政府出资设立公共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直接或者购买服务方式由市场主体为群众提供减免费用的无差别的、普惠性服务。

(二)培育法律服务市场与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关系

1.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的相互促进关系。中国有句谚语“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有水大河满”。按照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要求,培育和壮大法律服务市场,对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无论从行业横向对比,还是国际间对比,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产业化程度还不高,营收还比较低。2016年,中国整个律师业、30万名律师创造了700亿人民币营收。2015年,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全球22.5万名员工创造了254亿美元营收①何向阳律师在第七届浙江律师论坛“法律服务+互联网创新与发展”分论坛上的演讲:《万亿级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靠什么实现》,http://www.pinlue.com/article/2018/09/1105/567027475611.html,2018年10月24日最后访问。。近年来,英国法律服务业发展很快,在全球法律服务领域居于领先地位,2016年为英国国内生产总值贡献了320亿英镑(占比1.6%),占全球法律服务市场的7%。英国律师业快速发展变革,与其主动适应全球法律服务竞争,积极改革调整其法律和政策密切相关②司法部赴英国德国考察团:《英国德国法律服务制度考察报告》,《中国司法》,2017年第10期。。毫无疑问,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为政府提供了税收来源,同时也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培育了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可以考虑将范畴扩展至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发展、扶持、壮大提供公共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能够为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提供丰厚土壤。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着眼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致力于服务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增强人民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人民群众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追求,势必能够培育创造全体人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成为法律服务市场壮大发展的丰厚土壤。

2.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的此消彼长关系。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独立,其中的扩展与收缩实际上体现了服务供给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管辖范围扩展时,市场参与范围相对收缩,二者之间是一种动态调整的关系,其界线会随着二者范围的扩展与收缩而不断变化。为此,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必须准确把握行为边界,提供有边界、适当引导预期的服务,而非无边界的公共服务,以免扰乱市场主体与相应购买能力消费者之间相互匹配的市场关系。

(三)小结

在政府职能理论框架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可以将公共法律服务的范畴明确为:为全体人民提供普惠制、无差别的公共服务,为培育法律服务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两大部分,既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也发挥调节、监管、扶持和培育法律服务市场的职能。

1.运用微观经济管理手段,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法律是一项重要的竞争要素。在地域竞争中,特别是新时代条件下,法律服务市场是典型的“绿色经济”,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要求。为拓展法律服务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争当国际争端解决和仲裁、调解中心,争当国内法律服务市场领军区域,在必要条件下,运用市场手段、财税手段,为市场培育提供公共服务。例如,扶持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为法律服务机构和公众精准对接提供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开发法律服务的有形化产品,对律师执业所依赖的服务工具、服务流程和工作内容做精细化、差异化产品开发,提供法律服务产品名录,提高本地区法律服务的比较优势;强化高端人才培养,着力提升本地区高精尖法律服务人才的层次。

2.深化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服务资源供给。进一步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的资源配置,利用财税手段鼓励和支持律师到远郊区开办新所、律师事务所到远郊区开办分所,调剂法律服务资源的均衡分布;建立法律服务统一市场机制,支持高端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成长;加快推进公证事业改革,设立合作制公证处;加快司法鉴定业改革;深化人民调解、律师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改革,发展区域性法律服务资源汇聚、争议解决汇聚的“法律服务资源带”。

3.准确把握公共法律服务推进中的政府职能。立足于城乡一体化、区域均衡化的公共服务建设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硬件设施和装备配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名录,方便公众获得法律服务;利用行政手段调剂法律服务人员向基层、乡村和欠发达地区下沉;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减免税收、费用,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于行政权力维度的辨析:行政职能与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③《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规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包括实体平台、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将法治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的法律服务项目搭载于一体,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其中部分服务受现行法律法规调整,部分服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并非提供主体。因此将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律师服务等汇集到统一平台,统一以司法行政机关的名义提供服务,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风险。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确有必要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在行政权力运行范畴内对各项服务职能进行梳理,并厘清、辨析相关概念、模式,明确不同职能的不同制度框架。

(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梳理

行政职能是政府基于法定授权,为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对社会的管理,带有强制性、纵向性和不对等性。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主体受法律的严格规定,只有法定授权和依法委托的公共组织能行使行政权力。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受《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2014年1月20日,司法部出台《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提出公共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我们可以看出以上文本表述具有明显的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印记,和司法行政现有业务具有高度同质性,难以回答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现有行政权运行有什么区别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涉及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问题,必须作出回应。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机构、公证员为当事人提供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并不意味着司法行政机关必然有“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的职能。因此,将法律咨询、代理、辩护、公证等服务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由政府直接对公众提供,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实现,例如政府购买服务。

《人民调解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司法行政机关并非必然的人民调解主体,因此将人民调解引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必须解决人民调解组织的合法设立问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权力来源问题。

因此,将公益性代理、法律咨询、公证、人民调解(或者律师调解及其他专业调解)引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范畴内,应该对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履行过程作出制度性安排。即使仅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法律服务力量引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由政府对公众提供服务,也必须解决权力来源、服务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

(二)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梳理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入人心,在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的催生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公共法律服务或公益法律服务概念逐渐浮现。2006年,发轫于延庆县的北京公益法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产品——法律服务,以减、免费的形式为农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④北京市延庆区农民法律服务的服务对象除了普通农民,还包括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孤儿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担任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的法律顾问,调解农村矛盾纠纷,开展法治宣传,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免费代理乡镇政府、村集体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免费代理特定范围的农民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协助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等。。2011 年 11 月,江苏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第一次在省级层面提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2013年江苏省太仓市出台《太仓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划(2013—2015)》提出政府向城乡居民提供七项公共法律服务⑤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产品等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代写简单法律文书等基础法律服务;为城乡低收入居民提供代理、辩护、公证等法律服务资助;为社会公益性事务提供基本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资助;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针对城乡居民提交的矛盾纠纷,提供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法律服务;为突发事件中的受害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助和应急法律服务。,并明确将“司法鉴定”“社区矫正”排除在公共法律服务之外⑥其理由和论证过程见顾潇军、朱强:《社会制度文明视野下的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太仓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划(2013—2015)〉解读》 ,《中国司法》,2013年第10期。。在文字表达上,太仓市七项服务中引入了“基础法律服务”“基本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资助”“无偿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救助”“应急法律服务”等概念,从文义上实现了和司法行政部门现有业务的明显区别,提炼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本质,直接标明了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形式、模式。

2017年,司法部出台《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提出“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建设的要求。2018年中国法律服务网上线,新组建的司法部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局,专司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职责,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系列部署和工作安排,明确提出平台的“全面提升直接服务能力”,显然倾向于由司法行政机关做公共法律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而直接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必须依赖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三)小结

在行政权力运行范畴内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法治与程序。具体而言,立法可以从对公民权利的确认、政府职责的规划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优化这三个方面实现对“政府角色”的规范,以及构建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⑦参见蒋银华:《政府角色型塑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该文在提及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之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立法体系时提到:公正立法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克服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的狭隘观念,维护法律统一。2014年,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但何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仍有待时日,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的步伐。显然,此处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与司法行政机关推行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非同一概念。该文中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指公共服务的法治化构建,而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对公众提供的法律类公共服务。但是该文中关于公共服务的法治化构建思考路径,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对笔者写作此文亦有所助益。。按照这一理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统一部署相适应。

1.公民享有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来源和需求。公众合理的公共性需求即是公众的公共服务权利。党的十九大指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位的特点,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公平意识、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贴心的服务,正是基于公众不断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指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2.政府承担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职责应当法定。有学者提出,行政法对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立法规定,其思路受当前行政理念影响,并提出我国行政法因循的是“权利导向型”的立法模式⑧参见蒋银华:《政府角色型塑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法定职责应当基于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国家立法或者地方立法方式,对政府机关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进行授权,并对供给职责作出明确的规范。

3.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和管理。目前,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依法许可、监管,开展培训,实施奖惩;对于人民调解员,实行行政指导,进行统计、培训、给予补贴等;对于法律援助,对人财物全面管理,对法律援助行为进行复查。

作为一项职能存在的公共法律服务,并不仅仅是以上法律服务职能在公共平台上的展示和汇聚,而是为满足公众法律服务需求、保障其获取公益性法律服务权利,由政府主导、社会和市场参与而形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于此,应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立法,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由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组织,组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提供法律服务,并对公共服务提供救济。

三、基于公共服务维度的辨析: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服务”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定义得并不十分严格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它主要指的是教育、供电、供水、煤气供应等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服务逐渐在政府的治理理念中得以凸显。我们可以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及《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逐渐明晰对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认识。

《“十三五”规划》在第六十一章“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中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⑨满足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开放市场并完善监管,努力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和产品供给。积极推动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发展,丰富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积极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衔接,让人民群众享受高效便捷优质服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形式”。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⑩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重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而不是简单的均等化。。以上公共服务政策对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供给手段、供给主体作出的区分,对我们理解、认识和安排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了思路和依据。

(一)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及区别

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划分,主要由是否针对紧迫性问题、覆盖面、供给水平、政府关注度等要素主导⑪娄兆锋、曹冬英:《公共服务导向中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之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3期。。依据以上区分要素,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能够满足我国公民所面临最迫切的法律问题和基本需要、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供给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在政府努力下,采取多种方式解决部分公民非紧急法律问题、满足部分公民较高水平、个性化法律服务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

其区别在于:一是法律服务由政府提供与否影响其个人权利的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缺失,影响到公民在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二是政府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水平低于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三是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覆盖的是全体公民,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覆盖的是具有较高服务需求的部分公民,类似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重点小学”的关系。四是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关注度高于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因为前者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的法定责任,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的道义责任。

(二)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互动关系

《“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的“基本社会服务”⑫国家建立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的物质和服务等兜底帮扶,重点保障特定人群和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与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法律援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农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12个项目一并属于“基本社会服务”的范畴。将法律援助纳入其中,提出“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并就该项重点任务的落实制定了保障措施:即加强法律援助综合服务平台和便民窗口、法律服务中心(站、工作室)、“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健全服务网络。

以上公共法律服务设施、阵地、机构的阵地要求反映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扩展与收缩。笔者认为,作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已经得到深入发展,经济困难当事人和《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定群体获得免费代理、辩护服务的需求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满足全体公民学法需求、获得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会转入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领域。这一转入过程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扩展过程。

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扩展与收缩,体现了区别二者的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客观要素,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供给能力。随着这一要素的变化,公共法律服务呈现出服务范围的调整,也呈现出地域化差异。二是主观要素,即政府的重视程度、公务人员的认识水平等等。法律援助未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不仅将法律援助吸收在内,而且提出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措施,体现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扩展过程,也是对以上论断的有力证明。

(三)小结

按照公共服务的概念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当包括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两大部分。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包括:(1)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律师代理、公证服务;(2)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辩护服务,案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提供免费法律帮助;(3)建设法治宣传教育设施,为城乡居民提供免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产品;(4)城乡居民之间因生产生活产生的矛盾纠纷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提供免费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服务,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除外。

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可以包括:(1)为城乡居民提供公益性、无差别的免费法律咨询;(2)为有便捷化、多样化矛盾纠纷化解需求的法人、公民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3)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围绕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提供的咨询、公证、司法鉴定等辅助法律服务;(4)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应急公共法律服务;(5)地方政府根据本地财力可以提供的个性化公共法律服务。

2.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清单,明确服务项目和国家基本标准,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履责和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每个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服务指导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等;服务指导标准是指该项目的保障水平、覆盖范围、实现程度等;支出责任是指各项目的筹资主体及承担责任;牵头负责单位是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单位以及具体落实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3.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是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支撑,包括财力保障和组织保障两部分。

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财力保障,是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应加大财政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投入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机构争取优惠。降低运营成本。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产业基金,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履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是直接提供者和服务生产者,政府可以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既可以直接提供服务,也可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者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公益性法律服务供给组织,并通过项目委托、招标采购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生产供给效率,并做好组织的资质认定、程序审查和退出,还可以鼓励发展志愿和慈善服务,扩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促进公共服务人才合理流动,提升基层人员能力。

4.建立绩效评估体系。绩效评估是加强内部运行控制和外部监督,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对于政府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要对提供服务的入口、流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参与组织的自律和社会监督,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支撑。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开展年度统计监测。

四、结语

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成为新组建司法部的四大职能之一,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公共法律服务的有序推进,必须基于对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公共服务和服务行政、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明确划分,并以此为基础,明确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定位,为培育法律服务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规范化水平,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城乡一体、区域均衡发展,提升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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