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融产品风险防范研究
2018-11-29黄茉莉
黄茉莉
(南昌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31)
1 养老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
1.1 养老金融产业快速发展,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产业和产品有待规范
随着中国卫生、医疗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居民人均寿命也随之提高。老龄化速度迅速攀升,已提前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对养老金融的巨大需求。大力发展养老金融产业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银发消费成为国内拉动消费升级的重要推手,作为银发消费组成部分的养老金融消费自然也成为金融机构未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各机构纷纷推出诸如储蓄、贷款、保险、理财、基金、信托、住房反向抵押等等种类繁多的养老金融产品。然而中国养老金融产业毕竟产生时间很短,一个产业从诞生到成熟客观上需要一段成长期,过于快速的发展很有可能伴随着风险的集聚。比如养老金融产品的供给主体,通常理解应该是各类金融机构,因为金融产品本身的高风险属性使各国对其供给主体的资质和准入要进行严格的牌照管理。然而目前有些房地产公司打着开放养老地产的旗号,将所售养老住宅包装成带有金融属性的投资产品,向消费者主要是老年人兜售,实际上是打擦边球,变相销售类金融产品。这并不是孤例,有些没有合法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投资公司甚至实体企业也假借各种养老理财、投资之名向老年人销售类似金融产品,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现有金融机构为抢夺市场先机和市场份额,积极进行新产品设计,金融创新屡见不鲜,但对这些产品是否适合老年群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却考虑不多。金融监管机构本着促进养老金融产业发展的目的,对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抱着相对宽仁的监管态度,加之监管初期监管经验有限,对产品风险的识别也有一定的局限,养老金融产品的规范还有待时日。
1.2 养老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风险意识不强
养老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主要是老年人或即将步入老年阶段的准老年人。他们普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金融教育,更没有接受老年金融教育,金融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很低,而且对金融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没有主动学习金融知识的积极性。同时,基于年龄原因老年人的认知能力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判断和识别养老金融产品风险的能力处于明显劣势,加上我国目前有许多老年人是空巢老人,子女不在身边,自己单独居住,情感上空虚寂寞,非常容易受到一些感情营销技巧的蒙蔽,购买根本不符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或不适合自身养老理财需求的养老金融产品。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以老年人为对象的金融诈骗案件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总之,老年群体金融素养水平较低,无法准确理解各类养老金融产品说明书和合约条款的含义,在没有外力帮助他们提高决策水平的情况下(比如通过老年金融教育增强自身判断能力或通过咨询亲友、专业人士)更容易暴露在风险中。所以养老金融产品风险相较之其他类别金融产品因其消费者天然弱势的缘故更容易产生。
3 养老金融产品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
3.1 专门的老年金融教育尚未开展
2015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强调了消费者金融教育的重要性,然而正式的消费者金融教育全国规划还未制定。现有的消费者金融教育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证监会在组织实施,形式大多采取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悬挂横幅标语,纪念日开展现场咨询、分发宣传册页等方式间断地开展,教育对象随机,教育内容简单,教育形式和方法单调,教育效果不尽理想,至于以老年群体为特定对象的金融教育基本上没有开展。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国家对老年教育给予了很大的关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遗憾的是目前的老年教育中也缺失金融教育。综上,中国的消费者金融教育尚处在发展初期,没有形成全国性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主管部门、金融教育的提供主体、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等均需要予以明确。老年教育尽管初具规模,但并未将金融教育纳入其中。在此背景下,老年金融教育实际上处于空白状态。前文已述及养老金融产品风险从消费者角度分析,与老年群体金融素养偏低,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较差,在养老金融消费行为决策中处于劣势地位有一定关系。为了减少养老金融产品供给风险,就应该培育更成熟的消费者。诚然有些老人因为教育背景、职业等原因已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但这样的比例在老年群体中毕竟只占很少一部分,要想使老年群体整体金融素养提升还得依靠系统的老年金融教育。
3.2 养老金融产品销售流程监管要求不够完善
销售过程是养老金融产品风险产生的主要阶段。如果能加强对销售流程的监管,必然大大降低养老金融产品风险的发生概率。从我国对养老金融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看,整体上比较粗线条,遏制风险发生的有效监管规定不多,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缺少对消费者购买能力评估的强制性规定和严格稽核。我国有些金融产品监管机构明确要求必须进行购买能力(有的称“风险能力”)评估,这些金融产品的性质多为投资性产品。监管要求的意图是购买者风险偏好、购买能力要与其购买的产品匹配。养老金融产品种类繁多,有些产品并不具有典型的投资产品性质如保险产品,许多针对老年群体开发的保险产品是储蓄性质的。然而老年群体大多已不再工作,收入来源有限,他们为养老规划进行理财都需要充分考虑其购买能力。老年群体因为金融素养有限,很多时候无法对自己的购买能力作出准确判断,养老金融产品类型这么多,他们对产品都不能透彻理解,怎能指望他们对产品与自身购买能力是否匹配作出有效判断?而金融机构出于销售产品的动机会极力夸赞自己的产品,可能选择性地忽略老年人购买能力上的瑕疵,这时强制性的购买能力评估规定十分必要。
(2)销售人员资质和从业管理较为宽松。老年群体活动范围有限,搜索信息的能力也有限,许多老人购买养老金融产品的场所通常是在他们常去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或是在亲友熟人推荐下购买。这些购买场景中都有熟人的影子。老年人基于对熟识网点工作人员或亲友熟人的信任作出购买决策,这种信任可以视为是一种信用背书,增加了老年人的购买可能。但如若发生纠纷,这些熟人却不承担责任。目前我国还未单独制定养老金融产品从业人员资质和从业规范,然而养老金融产品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产品,其销售人员不是仅有一般的金融产品销售常识即可,他必须深入了解养老金融产品的设计意图及细分客户群体的特征,并掌握以老年群体能理解的通俗方式解释产品的沟通技能方能胜任。加之老年群体的金融权益容易遭受损害,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应该有更高标准,但我国也没有针对养老金融产品销售人员职业道德方面的具体规范。
(3)缺少对老年人独自作出金融消费决策、购买养老金融产品的强制性规定。我国空巢利润的比例逐年上升,子女常年不在身边,进行养老金融消费决策时比其他子女在身边的老年人更有可能作出不适合自己的金融决策。还有一些农村的留守老人,文化水平很低的老年人,患有某些影响其思维、认知、判断能力或情绪的慢性疾病的老年人,他们与空巢老人一样都有可能在独自进行金融消费决策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要控制这种风险必须控制老年人单独作出决策,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几乎空白。
3.3 没有限定养老金融产品的购买额度
尽管购买能力评估可以适当控制老年人购买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养老金融产品,但即便是有视频评估也存在老年人在销售人员事先授意下对评估问题作出一些与自己真实情况相悖的回答。所以制定一些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一旦老年人个人财产信息达到这个标准就自动适用购买额度限制,从而使老年人不至于因为某次金融消费决策的失误影响基本生活。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购买额度的限制。这可能会导致老年人在被欺诈的情况下被动购买与自身个人资产状况不匹配的产品额度,造成实际上购买能力评估形同虚设。
3.4 对养老金融产品风险审查的监管标准较低
鉴于老年群体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监管机构在审核待上市的养老金融产品时宜提高监管要求。从我国目前养老金融产品的上市前审批情况看,并未制定更严格的风险审查标准,尚未充分意识到养老金融产品风险审查标准提高的必要性。如有些国家推出针对老年人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这类金融产品结构复杂,风险较大,申请人需要支付较高的评估费、保险费,且中介对房产价格的评估常常低于市场正常价值,对许多老年人来说风险较大,在老龄化加剧的情况下虽然也是不失为一种解决养老金融需求的金融产品,但产品内容、交易模式、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都需要监管和规范,否则很有可能引发大面积风险。
3.5 产品说明书、产品合约文本不够简明、易懂
曾做过一个测验,选取了某银行储蓄类养老金融产品说明书让一所老年大学的学员阅读,在阅读后围绕产品性质、产品收益、产品风险提了几个问题。这30位老年人是从学员中刻意筛选出的教育程度、职业、年龄、性别、收入、个人资产等个人情况有一定差异的调查对象,目的是保证样本的相对随机性和代表性。结果发现大部分(52.5%)老年人给出的答案是错误的。储蓄类养老金融产品是养老金融产品中交易结构最简单的一类,回答问题的准确率偏低一方面反映了被测试老年人金融知识水平较低,另一方面是否也暗示养老金融产品说明书、产品合约及其他产品文件应考虑老年群体认知能力、理解能力相较中青年人普遍要低些的事实,而在文件条款及文字表述上更加简明、易懂、更加符合老年人的阅读习惯,减少过多专业术语呢?目前我国监管结构对养老金融产品的文件条款表述的简洁、通俗性还未制定相应规定,鉴于我国老年群体金融素养的现状,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规定。
4 养老金融产品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对养老金融产品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以认为我国养老金融产品风险防范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完善。
4.1 重视老年人金融教育,从需求端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
许多养老金融产品风险事件的发生固然有供给方的原因,但如果需求方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风险发生。我国应根据老年群体的特殊性,制定单独的老年金融教育全国性规划,明确主管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其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可持续的教育资金来源计划,扩大老年金融教育的提供主体,充分发动各类教育机构积极参与,同时还要深入研究符合老年金融教育目标和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方法,建立老年金融教育效果评估反馈机制,及时调整教育规划的实施方案,切实提高我国老年群体的金融素养。
3.2 购买能力评估视频化
鉴于养老金融产品消费者是弱势老年群体,不仅对投资类养老金融产品应进行购买能力评估,其他养老金融产品也应被强制要求进行购买能力评估。同时为防止购买能力评估流于形式,可以采取评估过程视频化,让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口头询问客户,客户回答,工作人员记录,客户确认记录这样的方式进行,并将视频保存作为监管机构稽查的依据。如果稽核发现没有评估过程书面记录或视频均视为违规销售,以便督促金融机构销售前认真做好客户购买能力评估。此外,不允许金融机构以书面问卷形式替代视频形式的客户购买能力评估,因为大多数时候真正作答的不是客户而是银行工作人员。
3.3 强化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
没有养老金融产品销售专业资质的人员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推荐、劝诱他人购买产品。如果老年人举证这些人员有推荐、劝诱行为,则他们应与销售人员一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对有资质的销售人员如从业过程中有不规范、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违反职业道德、法律规定的行为应由监管机构采取记入执业档案、罚款、暂停从业、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3.4 限制特殊情形老年人单独作出购买决策
监管机构应该全面收集并不断更新各类老年金融消费纠纷数据,并与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合作,共享相关老年金融消费案件信息,在这些信息基础上进行大数据分析,刻画容易受侵害的老年群体特征,再依照这些特征制定可执行的判断标准,规定符合这些特征的特殊情形老年人被限制单独作出购买决策。
3.5 限定养老金融产品购买额度
相关规定若要切实发挥作用,首先,要提高科学调研确定购买额度限制适用的个人财产标准,而且这个标准不仅要具体、可操作,还有给不同地区执行标准留下一定弹性,因为各地老年群体的收入状况存在差异,同时标准也要随时间变化而及时调整以适应老年群体收入变化的实际情况。其次,产品购买额度限制依据的个人财产信息不能是老年人单方提供,必须有如养老金账户、各种资产的权利证书等可以从第三方渠道印证客户真实资产状况的佐证信息渠道。再次,要加大对金融机关工作人员伪造老年人个人财产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他们冒险的成本,从而遏制造假行为。
3.6 设定更高的产品风险审查标准
我国应未雨绸缪,在养老金融产业发展之初设定相较其他类别金融产品更高的产品风险审查标准,既要鼓励结合国情的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又要谨慎评估、测试新产品风险,同时加强产品上市后过程监管中的风险预警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