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要让学生心存敬畏
2018-11-29续丽萍
续丽萍 王 泰
梁实秋在《孩子》一文里曾讲过一个故事:
一位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经过玩具部,孩子看见一匹只做陈设而不出售的木马一跃而上,任凭母亲和店员好话说尽,谁叫都不下来。
最后,店员请来了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专家解围。专家问明原委,轻轻走到孩子身边,附耳低声说了一句话,那孩子便像触电一般,滚鞍落马,牵着母亲的衣裙,仓皇遁去。
事后有人问那专家到底对孩子说的是什么话,那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若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
试想一下,要是在现在,孩子会说:“你碰碰我试试?我上教育局告你去!”在过于纵容的教育环境下,估计“仓皇遁去”的不是孩子,而是专家。
要改变紧张的师生关系,关键是学生要有所敬畏。在老师以自己的道德学问引起学生的主动敬畏的同时,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使他们敬畏规矩、敬畏制度、敬畏道德。教育要靠两条腿走路,一是教给孩子们知识,二是教给孩子们规则。做错了事,就要付出代价,说服、劝导无效,就要加以惩戒,这是社会的基本规则。对成年人是如此,对孩子也是如此。
对犯错误的学生不进行适当的惩戒,一些学生的恶习得不到改正,善恶不辨,美丑不分,是非不清,等到他们长大了,还以为这一切都理所当然,最后误入歧途,迷失自我,危害社会,实在是令人惋惜。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第一次将“适当惩戒”正式写入规章办法中,让“适当惩戒”有了规章支持。把戒尺还给老师,对学生进行适度的惩戒,这说出了广大教育者的心声。
马卡连柯曾指出:“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可见,赋予教育机构适当的惩戒权,实有必要,这对学生个人、对社会都不是什么坏事。
校园之外没有温室,如果对孩子的错误,在道德说教不奏效的时候,不进行必要的惩戒,使其有所畏惧并幡然悔悟,而是放任自流,多年以后,因一种积习所引发的重创,将会使其付出惨重的代价。为此,教师请扬起手中的教鞭,在对学生进行表扬的同时,不要忘了教育中还有惩戒。表扬使学生自信,惩戒让学生敬畏,有了惩戒教育,赏识教育才更有魅力,惩戒教育好似寒冬凛冽的北风,浸透骨髓的感觉使人终生难忘,赏识教育好似春天和煦的南风,轻抚脸颊的舒畅,使人神清气爽。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学生需要赏识教育的阳光雨露,更需要惩戒教育的修枝除病。
惩戒教育的目的,不是单纯地惩治,更不是体罚,而是为了戒,为了规劝,为了使学生向善。孩子从小犯下的错,若得不到有效制止则会愈演愈烈,必须通过惩戒手段为孩子敲醒警钟,适当的惩戒是让学生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是对全体学生的关心关爱和保护。学生只有在学校中习惯了制度的约束,懂得节制自己的言行,拥有好的行为习惯,走上社会之后,才能自觉遵守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自我,成就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