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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代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

2018-11-28陈梦丽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新时代

陈梦丽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最初是由大陆法系的国家讨论的一种法律概念,最初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机关所制定措施的信用度,保证行政机关正常运行,建立社会信任的一种保护性措施。这种概念的提出由来已久,在经过许多案例的不断完善之后,现在许多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将信赖保护原则正式列入立法当中。但由于中国在这方面的起步较晚,现代社会秩序的建立过程比起许多发达国家要短得多,所以至今为止,信赖保护原则还未正式立法,但在许多的案件审判中已经有法官开始采用这一原则進行相关案件处理,以维护行政对象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新时代 信赖保护原则 如何应用

引 言

近几十年来,中国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国家综合实力在不断的提高完善,政府部门的工作系统也逐渐变得更加周全。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生的社会案件使律法不断完善,在制定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条例时,能够更多的体谅行政机关与行政对象的关系。但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没有明确立法之前,在法律效力上会更加倾向于行政机关,一旦相关单位的行为打破了提前承诺的决策,会大大损害行政对象的切身利益,更会大大降低百姓对政府的信赖,所以信赖保护原则是当今中国律法所急需的。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用通俗的语言说,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行政对象对政府所作出的承诺或保障产生的信赖,政府对自己的承诺或者保障要做到切实执行,如果违背已作出的保障,也要对行政对象给予解释和一定的经济赔偿。信赖保护原则是建立政府与百姓之间信赖的一大桥梁,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整体形象,也为行政对象的利益施加了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地位

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经过案例讨论之后,信赖保护原则已经明确列入法律条例,作为审判有关行政机关案件的有效根据。但中国在这方面的进展相对较慢,所以目前并无明确的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条文。但在近几年有关政府部门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越来越多的审判中,法院在逐渐加重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影响。这说明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朝一个更完善、更周全的方向前进。

三.中国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

1.信赖保护原则的提出

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在德国,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法治安定、确保行政措施实质有力执行。可以说信赖保护原则的提出是在尊重人权方面的一次重大进步,它将行政机关与行政对象放在了平等的地位,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行政实施对象的权益。

2.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

信赖保护原则经由德国的法律学者提出之后,传到了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等地区,通过不断地完善发展,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统一遵循的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案件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审判,案件的严重程度、金额大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都是使用信赖保护原则要进行审核的因素。

案例一:有药材商李某,在有关行政部门取得了可以合法经营药材的许可,于是进购货物,装修店铺,投入大量资金,但在开始经营时,有关这方面的政策发生改变,被政府部门收回了许可证书,导致李某损失惨重,这时,政府应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对李某的生意进行赔偿,以确保李某没有损失,不损害政府形象。

案例二:在某省份甲地,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土地征收,村民张某的十几亩山地在此征收范围内,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应该对村民张某进行相关的赔偿说明,不仅仅对征收的山地进行估价,还要对张某是否依靠这些山地维持生活进行了解,保证对其妥善安置,不使其因为政府的政策而失去生活来源。

上述案例中,我们列举了政府因相关国家政策的变动而收回之前对行政对象的有关承诺,在这个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对保障百姓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确保相对弱势的一方不因政府决策变动而遭受损失。

3.信赖保护原则实行的阻碍

由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对象是被行政机关损害权益的普通百姓,所以在实施此原则时,会受到许多阻碍,这个过程牵涉到公权力的监督,以及法律对政府部门的执行力等。随着法制系统的完善,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发达地区的法律部门在有关这种案件的审判的公平性越来越高,但也有许多偏远地区,法律普及程度不是很高,法制部门的执行力不能与其他行政部门相抗衡,导致信赖保护原则的实施有较大阻力。

4.信赖保护原则立法的必要性

将信赖保护原则列为明确的法律条例,会使法律的执行力大大提高,尤其有关于行政机关的案件,能够使法律执行部门不再受其他权力的阻碍,营造一个更加公正的法律环境,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对社会的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直接受益者是权益受到损害的普通老百姓,所以首先会受到他们的支持,间接受益者是政府部门,因为这项原则会使行政机关的形象大大提高,对于以后政府工作的展开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如果能够将这项原则明确立法,对整个大的法治环境有很大的正面影响。

结束语

信赖保护原则从确立以来,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争论不断,它与公权力相抗衡,实施起来有不小的阻碍,但现在有很多国家尤其是法制建设健全的国家,都已经将这项原则作为了相关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并且得到了百姓的大力支持。中国还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正,我们要学习先进国家的法治制度,与国情相结合,不断地完善中国的法制环境,建设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吴坤城著:《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二),中国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8页。

[2] 吴坤城著:《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二),中国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9页。

[3] 日千叶勇夫著:《行政指导的研究》,法律文化出版社1986年版,第66页。转引肖金明主编:《原则与制度―比较行政法的角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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