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背景下职业女性生育障碍分析及完善
2018-11-28王媛
摘要:为缓解人口少子老龄化的发展,我国调整了计划生育人口政策,提出了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然而调整后的生育政策并未达到政策预期效果,生育状况无明显好转。本文通过质性研究的方法,以职业女性为研究对象,围绕职业女性的生育障碍展开详细分析。研究发现,当前职业女性面临的主要生育障碍是难以平衡工作与生活、育儿成本过高与生育保障福利低。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基于社会保障建设目标提出完善职业女性生育保障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全面二孩;职业女性;生育障碍;生育保障
一、引言
少子老龄化的发展导致现阶段大多数国家都面临着人口增长问题,日益降低的生育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中国在应对人口问题上也经历了漫长的摸索。从新中国成立初鼓励人口增长,到1982年将计划生育确定我国的基本国策,以法律的形式控制人口增长。此后我国的人口政策虽多次微调,但基本方向不变。2013年为缓解人口少子老龄化的发展,我国启动了单独二孩生育政策,随后2015年,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开始实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的转变是解决当前我国人口问题的关键举措,但是人口问题的缓解,还需要育龄人群有意愿、有能力、有行动才能使我国的人口数量与人口质量向着更合理的方向转变。当前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伴随着经济下行的新常态,企业和个人都为这一政策的推行所困恼。新政策使得职业女性面临就业与生育的冲突、遭受就业歧视等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企业也面临着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同时兼顾企业发展的难题。然而,由于国家在生育政策调整后并没有对现行的生育保障政策做出调整,导致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利益冲突。由此,出现了生育政策调整后我国人口问题并无明显好转的尴尬局面。
二、职业女性生育状况与生育意愿分析
(一)我国女性生育状况分析
现阶段,我国的人口增长为低增长率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在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我国生育状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出生人口保持较高规模增长趋势。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对生育率提升起到了一定的刺激效果,但未出现预期的持续增长。2017年末,我国出生人口约172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43‰,与2012年相比,2017年出生人口数增长了约83万人,出生人口数及人口出生率都明显上升。从2012-2017年我国出生人口及人口增长率的变化情况来看(详见图1-1),与2012年相比,2017年人口出生率提高了约0.33个千分点。
第二,一孩出生数减少,二孩出生数增加。2016年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第一年,至2016年末,我国出生人口数明显增加。出生人口数约为1786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95‰,从出生人口的结构来看,一孩占比约47%,二孩占比约46%,是生育政策调整后效果最显著的一年。2017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二年,出生人口与人口出生率较上一年分别下降了3.5个百分点和0.52个千分点,其中,一孩占出生人口的比重约为42%,二孩占出生人口的比重约为51%。通过分析发现,与2016年相比,2017年出生人口下降是由于一孩出生数减少造成的,间接反映出我国育龄女性的初次生育意愿呈下降趋势。
可见,生育政策的转变有效提升了二孩出生人數及比重,但仍不足以持续拉动女性初次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巨大转变是女性开始逐步登上职业舞台,时至今日女性在职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生理、社会观念等因素依然阻碍着职业女性的就业及职业发展,其中“生育”抉择成为了职业女性面临的最大障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照顾下一代更多地被认为是女性应尽的职责,在我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实施后,似乎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陷入了“生”或“升”的两难抉择。
(二)职业女性生育意愿分析
本文以智联招聘发布的《2018年职场妈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为研究样本,探寻职业女性生育面临的主要困难,报告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难以平衡工作与生活。调查数据显示,31.1%的职业女性认为“平衡工作与生活”是其在职场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并且,71.8%的女性认为找工作时会着重考虑“工作强度”,65.3%的女性认为会着重考虑“薪酬待遇”。可见,现阶段难以平衡工作与生活是其面临的主要困境,对“适度工作强度”与“合理薪酬待遇”的追求也反映出现阶段职业女性对成功的认知是兼顾事业与家庭。
第二,抚养费用高、抚养精力不足。调查数据显示,6.7%的职业女性已经生育二孩,29.4%暂时未生育。在已生育一孩的群体中,不想继续生育二孩的比例为58.7%,在未生育下一代的群体中,不想生育的比例为20.5%。抚养费用高、精力不够是造成生育意愿较低的主要原因,分别占比56.8%和53.6%。此外,其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有“担心影响工作、职业发展”(41.9%)、“担心怀孕生产的痛苦”(30.2%)和“对婚姻感情没有信心”(23.3%)。
第三,生育会阻碍职业发展,且生育福利保障低。调查数据显示,职业女性对“处在婚育阶段,被动失去晋升”和“照顾家庭分散精力”的感知最为强烈。其中,最担心“职位被别人顶替”(68.2%)、“升职加薪难”(56.9%)、“再生育后难复出职场”(53.2%)、“个人价值被拉低”(50.7%)和“工作效率变低”(43.7%)。在生育福利方面,51.7%的女性表示仅享受过企业提供的“每天一小时哺乳假”福利待遇,还有29.4%的女性表示企业没有提供任何福利。
三、职业女性生育障碍分析
生育的核心问题是育龄女性是否具有生育意愿,但育龄女性并不是生育的单一责任主体,应当把生育当作一项社会责任,从国家、社会与个人三方主体展开职业女性生育障碍分析,寻找突破困境的方法。
(一)生育保障“去商品化”能力不足
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障政策存在“去商品化”能力不足的问题。该问题影响了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甚至是一孩生育意愿,削弱了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主要表现为保障进入权利的限制、生育保障对收入的替代率较低,生育保障项目与范围狭小。从保障进入权利的限制来看,我国职业女性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期间,需要以参加该地区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企业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为前置条件。但这样的限制条件也出现了损害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某些女性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留在原企业工作时,职业中断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障;某些入职不久后怀孕的女性职工,由于参保时间不足一年无法享受生育保障,需要企业承担其生育期间的相关福利,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激增。此外,由于生育保障对收入的替代率低、保障项目与范围狭小,无法缓解育儿家庭的经济压力,导致职业女性生育意愿低。一言以蔽之,我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缺乏配套的生育保障,国家作为生育保障决策的责任主体,有责任提高生育保障“去商品化”的能力。
(二)监管滞后,企业逃避承担生育保障责任
企业为女性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平台,与职业女性的一生密不可分,同时,企业也会影响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通过对职业女性生育状况调查的分析发现,职业女性普遍认为育儿和照顾家庭是其职场晋升的主要障碍,并且企业为其提供的生育福利相当有限。造成大多数职业女性对企业缺乏信心的原因主要是,一直也来,我国企业都存在劳动力用工不规范及就业歧视行为。特别是育龄期的女性,容易在育儿期间遭遇企业的“隐形就业歧视”,出现产前企业不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产后工作岗位被他人取代等职位孤立的现象,更为甚者,出现在孕期遭受企业劝退等损害合法权益的现象。虽然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要保护怀孕妇女权益,但仍有部分企业利用“隐形就业歧视”或职位孤立的方式侵犯着孕期女性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为育龄职业女性提供的生育福利低、模式单一的现象,更有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而不为女性员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的种种行为都在影响着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隐形”制约着职业女性的生育权利。
(三)传统育儿模式与现代就业模式冲突
新家庭经济学的创始人贝克尔提出的“就业—生育”理论认为,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和生育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女性的劳动收入增加,提高了生育的机会成本,降低了女性的生育意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出现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72.4%下降到2017年的63.3%,21世纪初下降幅度最为显著。但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持续下降,并没有如新家庭经济学所预期的那样,带来总和生育率的提升。相反,在同一时期我国女性的总和生育率也在下降,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率变化也不显著。照顾家庭和孩子一直被看作是女性的职责,尽管女性受教育程度增加、工作技能提升、经济地位提高、对男性的依附程度减弱,但传统性别分工模式仍深刻地影响着女性工作与家庭的时间分配。生育后,女性在育儿等家庭领域中的时间投入增加,进一步挤占了工作中的可支配时间。传统育儿模式与现代就业模式之间的冲突,是女性难以平衡工作与生活的主要障碍。
四、完善职业女性生育保障的初步构想
(一)提高生育保障“去商品化”能力,增加投入与补贴
我国的生育保障存在“去商品化”能力不足的问题,要尽快降低保障进入权利的限制,提高生育保障对收入的替代效应,增加保障项目与保障范围。首先,降低生育保障进入权利的限制。我国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女性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与参保年限及企业的参保行为密切相关。只有打破制度限制,取消或降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年限的限制,使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不再受限于制度,随时都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次,提高生育保障对收入的替代效应。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是针对怀孕或分娩时期职业女性群体的保险制度,但生育保险提供的经济补贴并没有改变人们对育儿成本太高的认知。因为人们对生育成本的认知,不仅是怀孕与分娩阶段,还包括后期儿童的保育与教育。国家应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职业女性怀孕、分娩、育儿前期(儿童0-5岁)各阶段的经济补贴,提高生育保障制度对工资的替代效应。最后,增加保障项目与保障范圍。和其他生育保险型国家相比,我国由生育保险提供的相关福利待遇项目与范围都相对狭小。借鉴国外经验,可为育龄女性在生育阶段增设健康检查、生育补助金;在育儿阶段增设育儿假、提供育儿补贴。
(二)监管企业政策执行状况,规范企业行为
国家对生育保障的投入不足是导致企业逃避生育责任的主要原因,在调整生育保障后,国家应健全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奖励与惩罚的方式,用法律规范企业的参保行为。对依法及时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国家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例如:给予企业“支持国家生育保障事业”的认定标志,提升企业形象;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缓解企业的人力成本,通过奖励的方式表扬和鼓励企业继续支持国家的生育保障事业。对未依法及时参加生育保险、对育龄女性存在“隐形歧视”及职位孤立的企业,国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适当的惩罚,尤其加大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监管力度,降低企业不良行为对育龄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
(三)健全劳动力市场,推动社会育儿新模式
根据国务院妇女发展白皮书,我国女性与男性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小学至本科学历人数占比基本持平。但进入职场后,女性与男性的就业收入、职业发展却出现了较大分化。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不健全,依然存在对女性的“隐性歧视”现象。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女性在生育中所扮演的角色会使其在职场中的劣势进一步放大,因此,社会固有的就业观念与传统育儿模式成为了女性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认为化解女性工作与育儿之间的冲突,可以参考我国在家庭核心化背景下提出的社会养老模式,引入社会育儿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首先,通过增加育儿方面的财政投入,提高我国婴幼儿保育及教育的“质”与“量”。其次,准确把握区域内家庭育儿状况及育儿需求,制定具有区域特点的《区域育儿支援》中长期计划,国家及省份根据提出的计划给予制度和财政上的支持。最后,鼓励企业参与育儿支援,根据行业及工作状态的特点建立企业主导型“协调女性工作与育儿”的工作制度,例如:弹性工作制等,缓解育龄女性的平衡工作与家庭之间的矛盾。
提升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共同努力,从当前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我国急需对现行的生育保障制度做出调整与完善,实现全面二孩政策的预期效果,最终缓解我国人口增长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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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媛,汉族,贵州安顺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