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法集资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2018-11-28

学习月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集资案件群众

●夏 冰

2018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出集中爆雷潮,武汉市江汉区是现代服务业中心区,不可避免地成为了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区。为了积极妥善应对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该区成立了区委、区政府直接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率先在全国成功处置了财富基石案件,目前,正在全面积极处置财商财富、尚佳信润、上海新禧等6个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件。笔者于今年元月参与进入江汉区处理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专班,在实际工作中深刻感悟到,坚决防控非法集资行为势在必行。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阐述了非法集资的概念,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的新兴领域,特别是互联网P2P成为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参与人数更多的非法集资重灾区。

二、非法集资的运行模式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年化率 6%—24%的高额利率给予高额回报。有的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根本一无所知,有的被高利诱惑失去理智,有的仅仅因为周围人都参与了而盲目跟风,但也有人尽管意识到这可能是个骗局,仍抱着“赚一把就出来”的侥幸心理,想火中取栗。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买房钱”“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如作为主侦地的上海新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成立,2007年至2016年3月间在未获取任何基金销售牌照、也未向任何行业部门报备的情况下,以年回报率16%的高额利息鼓动群众到其公司投资,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3月28日对其立案侦查,经查,上海新禧公司非法集资金额合计12.9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近1.68亿元,涉及投资人数1817人,个人投资最多的达到735万元。

二是采取“庞氏骗局”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庞氏骗局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意大利裔投机商人“发明”的,中国俗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由于前期投资人回报丰厚,可以成功地在短时间内吸引众多的新投资人,等达到一定规模后,非法集资机构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此时,被利益冲昏头脑的投资人才清醒过来。

三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在合法注册的公司或企业中,有的不法分子以支持新农村建设或种植、养殖高利润农副产品再回购、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打着响应国家“创新”“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的旗号,签订利率阴阳合同,骗取群众自愿“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四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新三板上市企业、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海外置业等新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五是装点门面,用合法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其实并无任何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或在银行营业门店旁边租大型门店,参照银行装修风格装修,聘请金融专业毕业的“高富帅”“白富美”作为业务经理,聘请名人作广告加大宣传力度,骗取群众信任。

六是利用亲情诱骗,通过传销手段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造成劝说亲人参与的投资人亲情反目,甚至导致因对亲人、朋友的愧疚而自杀的人间悲剧。

三、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逐年增加。2015年以来,江汉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有50余起、涉及2.5万人、涉案金额43.3亿元。这些案件犯罪手法雷同,均以高利诱惑集资,犯罪时间多在一年以上,涉案金额逐年上升,从最初的几百万元、上亿元发展到今年爆雷的十几亿元的P2P大要案件。

二是有着正规公司运行手续。其一般性流程为:注册公司或成立分公司——进行社会宣传许以高利——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投资者缴款入公司或代理人指定账户——分期回报。因此,这些公司均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证件,让投资人误认为是国家认可的允许集资的正规公司。但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才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业务的资质,大多数涉案公司都对投资人隐瞒了其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在爆雷后,投资人还纷纷质问政府的责任,形成群体性维稳风险。

三是具有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非法集资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种罪名在最高量刑期限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即便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对于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人最高也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在此之前这些犯罪行为人已将吸收的大部分赃款转移、无法追缴,投资人普遍认为这种犯罪成本太低。

四、防控非法集资的建议

一要加强监管监测,理顺增加合法的投资渠道。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等网络媒体,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净化社会舆论环境。政府对投资加以正面引导,拓宽投资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集资的方式。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推动相关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合理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开正门、堵邪门。适当放宽投资融资的相关政策,尝试建立新的融资制度,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面向社会筹集资金。

二要完善犯罪信息举报制度,发动人民攻坚非法集资行为。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更趋复杂,深化改革过程中的矛盾不断显现,诱发非法集资高发的因素繁多。非法集资行为花样百出,集资者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目的,行为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政府监管部门在案发初期不易察觉,难以实现有效监管,这就需要发动一场人民攻坚战,集聚全社会力量防范和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各级政府应面向社会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制度,对重大线索举报者予以奖励。同时,政府部门要注意建立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及其家属的安全,确保提供的线索不泄露,防止犯罪分子跑路、转移或隐藏财产、毁灭证据、打击报复等妨碍调查行为的发生。

三要加强投资风险教育,遏制当前非法集资的高发势头。割除非法集资这个社会毒瘤,加强宣传教育是最迫切、最根本的工作。要通过法律政策宣传让社会群众了解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通过典型案例提示重点领域风险,通过警示教育强化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理念,让广大公众做到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有的非法集资机构承诺的利息不高,可能才百分之八、九,有的听众觉得高息才是非法集资,其实这恰恰也是非法集资机构玩的心理战术。现在,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金融机构销售的大部分理财产品、资管产品也都开始打破刚兑了,投资本身就要承担风险,号称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的机构和产品一定要多考察、多了解、多咨询,千万不要轻易将养老钱、上学钱、买房钱全部投进去,更不要盲目地借钱投资。投资者要理性,要对责任主体有清晰的认识,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将互联网金融等理财投资行为作为一种保本付息手段来看待。这是共享经济,共享利息也分享风险。

四要加强专案打击,提高非法集资的犯罪成本。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办案力量,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在案件定性、资产处置、政策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配合,力争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判。注重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做到有赃必追、应追尽追。依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制裁力度,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资产甚至潜逃境外。

五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组织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让其为今后的生存发展付出代价。同时,让群众明白参与非法集资是投机行为、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从而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抵制非法集资,让非法集资没有市场。

六要加大维稳工作力度,坚决守住“两地四门”底线。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诉求。做好困难投资人帮扶救助,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加强动态监控、分析研判,积极主动化解不稳定因素,对蛊惑人心、寻衅闹事的不法分子,做到早监控、早约谈,坚决打击煽动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党政牵头、专班落实、社区上门、公安处置”的“非法集资维稳工作应急处理机制”,坚决守住“两地四门”的底线,确保社会稳定。

猜你喜欢

集资案件群众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多让群众咧嘴笑
太原:举报非法集资最高奖万元
“左脚丢鞋”案件
情牵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各式非法集资套路与反套路
“群众来求助”等十六则
为群众美好生活执着追求
当心非法集资搭上网络传销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