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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运动过失责任认定之域外经验与中国路径

2018-11-27

体育教育学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雪道伤害事故滑雪场

张 鹏

(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7)

近年来,随着滑雪运动的兴起,滑雪者就滑雪场和其他滑雪参与者的过失提起的侵权诉讼案件也呈现出多发样态[1]。据统计,在2013年至2015年间,北京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滑雪类索赔案例数量为十九起[2];而自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10日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该网站公开的滑雪意外伤害事故索赔案例就多达二十五起。此类案件的频发、滑雪者的伤亡为中国滑雪运动的发展敲响警钟[3]。2016年,我国全部滑雪人次为1 510万;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冰雪运动发展规划》,到2025年这一数字要超过5 000万,并带动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滑雪运动和冰雪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但目前国内公布的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的案例判决存在说理不足、认定标准畸高等实质理性缺陷。本文对于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其试错与发展的经验,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1 滑雪运动过失责任的域外认定标准

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推动滑雪运动和冰雪产业的发展时,滑雪运动过失责任的司法认定也经历了由强调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向侧重保护滑雪参与者利益的转变。在滑雪运动发展早期,上述国家法律采用了自甘风险规则:滑雪参与者应当自行承担滑雪运动内在危险所造成的运动伤害,滑雪场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状况在1978年美国Sunday v. Stratton Corp.一案中取得突破性进展[4]。法院在肯定滑雪参与者自愿接受“明显和必要的”运动风险的同时,强调滑雪场经营者对滑雪参与者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旦其在维护场地方面存在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5]。随后,美国、加拿大等国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的立法和司法判决更为注重滑雪参与者的利益保障。在美国Rosen v. LTV Recreational Development,Inc.一案中,原告滑下雪道时,由于并未减速,先是撞到了另一名滑雪参与者,并最终撞到滑雪场铺设的钢管之上。法院判定滑雪场经营者应当承担对于原告的赔偿责任,因为原告不应为其无法预见的危险承担风险[6]。作为欧洲最早通过高山滑雪保护立法的国家,意大利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强化对于滑雪参与者利益的保障,采取了更为有利于滑雪者保护的司法立场,先行假定滑雪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7]。

1.1 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畴界定

由于应侧重滑雪参与者利益保护的趋势,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滑雪参与者自身所应承担的运动风险界定呈现限缩趋势。以美国科罗拉多州《滑雪安全法》的发展历史为例。该法于1979年通过,力图厘清滑雪参与者与滑雪场经营者之间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每位滑雪参与者在滑雪时时时刻刻都有义务控制自己的速度和线路,并保持警惕以避开其他滑雪参与者和物体……除非有优势证据证明,否则滑雪参与者应当自行承担与他人、自然物、人造结构相撞的全部后果,而非由滑雪场经营者来承担责任。”至1990年,该州通过了该法的修正案,规定:滑雪参与者需要自行承担滑雪的内在风险,包括天气、雪况、地面或地下条件(如树木)、与自然物和人造结构的碰撞、与滑雪参与者之间的碰撞、场地条件(如滑雪坡道设计、造雪系统)等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上述立法并非是要给予滑雪场经营者以完全责任豁免。司法解释将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围严格限定为:第一,限于滑雪坡道之上发生的危险,与雪道相连接的部分存在的危险并非滑雪运动本身的风险。第二,如果能够通过填平、标记、日常清洁等降低风险发生几率,但滑雪场经营者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突发状况或者不合理危险,则该危险并非滑雪运动本身的内在风险,滑雪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场地状况是否包含上述危险,并非法律问题,而需事实判断[8]。易言之,缺乏滑雪经验的法官并非直接判断上述风险是否客观存在的适格主体,当事人应当提供滑雪领域的专家证言加以证明。

1.2 滑雪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与过失标准

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对滑雪参与者自身注意义务作出了界定:滑雪参与者必须随时控制自身速度和线路,以保证可随时停止或者避让其他人或物体。前述美国科罗拉多州《滑雪安全法》在CRS§33-44-109条中用十二项条文列举了滑雪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包括:了解自身滑雪能力、承担滑雪运动本身内在危险、掌控滑雪速度和线路、注意雪道标识、避让清雪设备、留意雪场信息、为雪具装配安全绳索等。滑雪参与者注意义务的核心标准是“控制”,这也是判断滑雪参与者自身是否存在过失而需对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根本标准。从美国和加拿大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滑雪参与者是否能够控制自身的速度和线路,法院多采用否定式的界定方式:滑雪参与者失去控制是指其无法停止或者采取合理行动以避让出现其视野内的人或物的情形。这一判断标准并非客观标准,而是主观标准,需要根据每位滑雪参与者自身情况作出不同的要求,主要涵盖以下两方面内容。(1)主观条件因素,是指滑雪参与者是否失控取决于每个人不同的技能和经验:对于同一雪道,初学者必须甚为小心才能满足控制标准;而对专业滑雪爱好者来说,鉴于其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技巧,尽管采取了激进的滑行方式,但仍可能满足控制标准[9]。值得注意的是,滑雪参与者是否处于可控状态,并不以滑雪的速度为衡量标准。在Abbott v. Silver Star Sports Ltd.一案中,法院认为其无法判断原告是否处于可控制的滑雪范畴。法院指出:仅仅因为滑雪参与者没有减速、停止或者采取避让行为的事实,不能作出其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因为该案中滑雪参与者并非新手,并且对现场地形熟悉,尽管没有采取避让措施但仍可能通过控制滑行姿态而避免摔倒并安全越过沟壑。①(2)主观意识因素,是指滑雪参与者主观上判断其自身是否有时间采取避让措施。在Feniuk v. Board of School Trustees of School District No. 54一案中,滑雪参与者在雪道转弯后撞上大型压雪器械。法院查明,原告在转弯时角度过小或是速度过快导致其无法立刻发现该器械。但是,原告本人在证词中承认,其尚有充足时间采取行动避让该机械,但其未能如此行动,因而法院判决原告败诉[10]。此外,法院指出,上述控制标准的主观判断必须还原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之中,以雪场地形、天气、时间、雪况等等作为基础[11]。

对于滑雪参与者相互之间的碰撞事故,美国与意大利法律采用了不同的规制模式。美国普通法注重设定实体规则:滑雪参与者的注意义务适用“道路规则”,即由雪道滑下的一方、超越他人的一方来承担避让他人的义务[12]。而意大利2003年制定的《高山滑雪和跨国滑雪冬季运动实践安全强化条例》则采用了假定模式: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法律拟制碰撞双方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则并非直接对碰撞双方的责任进行实质划分,而是强调以低门槛的举证要求来加强对于原告的保护。易言之,即使原告并未满足严格的举证要求,法院仍不能驳回起诉,而需受理此类案件[13]。

与自甘风险的范畴判断相同,法官对于滑雪参与者注意义务和控制标准的认定需要借助滑雪领域的专家证言作出事实判断。

1.3 滑雪场经营者的过失标准

美国和加拿大滑雪立法对于滑雪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采用了不同的界定模式:(1)概括规定模式。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州《占有人责任法》对于包括滑雪场在内的设施运营者统一规定了保证参与者合理安全的注意义务。(2)清单列举模式。美国科罗拉多州、马萨诸塞州、蒙大拿州、密歇根州等州滑雪立法均采用列举方式详细说明滑雪场经营者的义务。例如,科罗拉多州《滑雪安全法》在第CRS §33-44-106、107、108条中详细列举了滑雪场经营者的责任,包括:以明晰而又简单易懂的标志标识场地界限、难度等信息,检查客运索道、雪场设备等义务。一言以蔽之,滑雪场经营者负有向滑雪参与者警示危险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加拿大等国法院对于滑雪场经营者的过失判断细化并且发展了上述成文法规则:如果造成滑雪参与者受到伤害的雪地危险状况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运营者加以消除,滑雪场经营者并不能因为其危险源周围设立了警示标志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4]。

另一方面,滑雪场对于滑雪参与者失控状态下产生的视野盲区并无任何警示义务。例如,滑雪参与者在醉酒状态下失足坠落悬崖所造成的伤害,滑雪场经营者并不负担赔偿责任[15]。

1.4 举证责任

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同样呈现有利于滑雪参与者提起并参与诉讼的趋势。上世纪90年代,仍有美国法院坚持受伤的滑雪参与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随着美国和加拿大普通法的发展,目前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的举证责任被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告有义务证明被告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二是,被告唯一的法定抗辩理由是原告所受伤害乃是由于滑雪运动本身内在的、明显的和必要的危险所造成的,被告需对此抗辩承担举证责任[16]。而意大利立法则将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限定在更为狭窄的范围内:原告仅需证明其在雪道上发生事故并造成了直接损害即可[17]。

2 我国滑雪运动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2.1 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畴界定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等公布的案件判决来看,我国法院确认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运动,滑雪参与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并应负有高于一般运动的注意义务[18];在滑雪过程中,尤其是在高级雪道向下滑行中,摔倒受伤或是相互碰撞,均在所难免,滑雪参与者应对此自行承担责任[19]。

2.2 滑雪参与者的注意义务

我国司法判决确认滑雪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包括:自身控制标准;滑雪参与者应当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审慎选择雪道;滑下雪道时,在前方(下方)的滑雪参与者拥有滑行优先权,在后方(上方)的滑雪参与者需与前者保持安全距离;后方滑雪参与者在超越前方滑雪参与者时,必须加以避让。③

2.3 滑雪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滑雪场经营者对于滑雪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采用了概括性的立法模式:“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总体指导思想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20]。目前,我国法院所确认的滑雪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持滑雪场地适于滑雪运动、设置防护网等安全设施并保证其安全可靠、提醒滑雪参与者雪场的不安全因素、设置安全员阻止未佩戴护具的滑雪参与者进入雪道等义务。②

2.4 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案件中,滑雪参与者需对其主张的滑雪场经营者存在的过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贺曦瑶诉北京军都山滑雪场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未能清除雪道上的雪包而导致其摔伤,但仅仅提供了非事发当天的雪道照片,以证明日常情况下雪道存在不平整的状况。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因而判决其败诉[21]。又如,在“谭意诉北京金辉会议有限公司”一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滑雪场滑雪用具存在瑕疵的主张,因而被法院判决败诉[22]。

对于滑雪参与者之间的伤害事故,原告负有证明其他滑雪参与者存在过失、同时己方并无过错的义务。在“徐珊珊诉段亭宇”一案中,徐珊珊在雪道上向下滑行时自己摔倒,不久之后段亭宇在同一雪道向下滑行时摔倒并冲向徐珊珊所处位置。“二人的行为均有可能造成徐珊珊受伤。此时,二人均负有证明其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即,徐珊珊负有证明其之前摔倒与最终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义务,而段亭宇则需证明其撞到徐珊珊的行为与徐珊珊的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3]。

3 我国滑雪运动过失责任司法认定疏失与完善建议

从我国法院公布的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的判决书来看,我国现阶段法院审判的总体指导思想偏重于强调滑雪参与者自愿承担滑雪的运动风险,未能充分考虑滑雪参与者在诉讼中所处的弱势地位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导致滑雪参与者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设置过重,成为影响我国滑雪运动可持续发展的潜在不利因素。有必要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完善我国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

3.1 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畴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将自甘风险作为完全抗辩事由,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完全知晓运动风险的存在,并自愿承担(voluntarily accepted)该风险所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并放弃诉讼权利。现代英美法和德国法已严格限制自甘风险的适用。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自甘风险规则被作为当然前提和法律推定直接运用于审判之中,但未曾指明其法律依据,亦未能厘清其合理边界。如在“张X与北京怀北国际滑雪场有限公司”一案(下简称张X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原告滑雪时撞到的石头是在雪道之内还是之外:原告主张该石头在雪道之内,被告应当为其疏于管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主张该石头在雪道之外,因而不应承担管理责任,这就与美国司法实践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加拿大等国普通法中将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雪道之上,滑雪参与者无需对雪道之外的风险承担注意义务;如果该案发生在美国,原告所要主张的恰恰是该石头在雪道之外,被告不能因此主张抗辩。在张X案中,法院在事实上暗自转化了原告的诉求——将原告主张的雪道管理义务转化为整个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查明该石头位于雪道之外,但滑雪场未能尽到负有清除危险源或者安装防护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由于缺乏中级滑雪道能力,承担次要责任[24]。这样的司法推理过程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悖于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审判规则。建议借鉴前述国外对于滑雪参与者自甘风险的范畴界定,以充分保障滑雪参与者的利益。

3.2 滑雪参与者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我国法院强调滑雪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以免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但是,法院在判断滑雪参与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时,并未确定统一的标准,取而代之的是结果主义的推理方式。一是将滑雪参与者的年龄状况认定为是否能够参与滑雪运动的障碍。如在杨静与周艳丽、王某某、王洪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充分认知自身已年逾六旬、健康状况、反应能力等”而参与滑雪圈活动,因而“忽视自身安全,存在过错”[25]。将年逾六旬直接判定为滑雪参与者自身过错,法院并未给出任何解释。二是基于滑雪参与者摔倒的事实逆向推定出滑雪参与者必然未尽到控制义务。如在许芳诉张昊天等一案(下简称许芳案)中,张昊天在高级雪道滑雪时撞到在高级雪道与中级雪道中间停留带滞留的许芳(原告),法院认定张昊天“高估”了自己的滑雪技术,在滑雪中未能及时减速并进行避让,致使撞到许芳,因而应承担侵权责任[26]。但是,法官如何得以断定滑雪参与者“高估”了自己的控制能力?在英美法中,这一问题并非由法官直接加以认定的法律问题,而是需要借助专家证言作出的事实判断,需要由与原告类似滑雪能力的滑雪参与者对案件发生时的客观环境进行设身处地的判断。原因在于:除自身控制因素以外,雪道地形、天气等客观因素以及滑雪参与者对于雪道的熟悉程度,都可能影响滑雪参与者实现有效控制。反观许芳一案,判决书中列举的事实判断根据并不包括专家证言。那么,法官是否具备滑雪知识、如何判断被告“高估”了其滑雪技术,就存在认定方面的疑问。因此,建议借鉴英美法经验,将滑雪参与者自身控制标准确认为主观标准,应当依据专家证言作出事实判断。

3.3 滑雪场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与过失标准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滑雪场经营者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滑雪参与者自身注意义务的过高要求恰恰成就了滑雪场经营者承担过低的法律责任。例如,法院在查明滑雪场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并未完全延伸至雪道尾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摔出滑雪场并撞到山体的滑雪参与者对自身风险承担多达百分之三十的责任[27]。这一判决说理依据并不充分:即使滑雪参与者存在判断失误,但如果雪道尾部装有安全保护网,滑雪参与者是否会撞上山体仍然存在疑问,因此该案因果关系论证存疑。在前述许芳案中,法院对于滑雪场经营者注意义务和过失的判定同样存在问题:法院查明被告闪避不及所撞到的是不同雪场之间的护栏,进而由护栏砸到许芳。在因果关系判定上,这就不再仅仅是单独因果关系,而是存在被告撞倒护栏与护栏砸倒原告这两个不同的因果关系链条。护栏的设置、场地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行业规定,均需进一步判断。再者,即使滑雪场经营者按照规定安装了护栏,但该案判决中并未显示滑雪场经营者在护栏处设置安全提示,也未对停留在该区域内的滑雪参与者进行合理疏导,滑雪场经营者是否存在过失需要进一步判断。此外,需明确在滑雪参与者的故意行为和醉酒等失控状态下发生的伤害事故中,免除滑雪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3.4 举证责任

在滑雪参与者与滑雪场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中,我国法院判决要求滑雪参与者承担雪道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但是,鉴于雪道设计和维护的专业性,这一标准显然规定得过高。反观美国、加拿大等国,要求滑雪场经营者对其并不存在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其证明造成滑雪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来自滑雪运动本身。从推动滑雪运动发展的角度,我们应当转变指导思想:滑雪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滑雪参与者本身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其过高的举证责任要求无疑将其推入更为不利的境地。在举证责任的标准确定方面,我国司法实践应当采取侧重保护滑雪参与者的立场,适当降低滑雪参与者的举证责任。按照我国现有法院在判决中广泛认定的结论——滑雪具有高度危险性,举证责任的划分宜朝着《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向靠拢,更多地由滑雪场经营者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注释:

①法院转而对被告是否存在过失进行了判断。法院认定,基于滑雪场经营者已布置警告标示,被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参见Abbott v. Silver Star Sports Ltd., 1986 CanLII 972[DB/OL].CanLII, https://www.canlii.org/en/bc/bcsc/doc/1986/198 6canlii972/1986canlii972.html?resultIndex=1,2017-06-05.

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于海龙与北京悠波润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滑雪场管理者竖立警示牌、循环播放安全提示、配套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并未完全满足其对于滑雪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未能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为佩戴护具的滑雪参与者(被告)进入中高级雪道,滑雪参与者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参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海龙与北京悠波润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B/OL].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 View.htm?id=100575068766.

③该案判决书认定被告从雪道滑下撞伤原地未动的原告,被告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未能进行有效避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肜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B/OL].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572526280,2017-06-05.

[1] 李琳.滑雪场意外事故频发 如何玩得好还能保证安全[N].华商报,2017-02-05(A04).

[2] 滑雪受伤 赔偿各不同[N].北京晚报,2016-02-16(24).

[3] 慈鑫.安全事故频发为中国滑雪运动发展敲响警钟[N].中国青年报,2017-02-06(5).

[4] Diane Bernstein.The Snowballing Cost of Skiing:Who should Bear the Risk?[J].CardozoArts&EntertainmentLawJournal,1988-1989(7):153-154.

[5] Sunday v.Stratton Corp.,390 A.2d 398,401 (1978)[EB/OL].[2017-05-05].LexisNexis,http://origin-www.lexisnexis.com/ap/auth/.

[6] Rosen v.Ltv Recreational Development Inc.,569 F.2d 1117 (10th Cir. 1978)[EB/OL].LexisNexis,http://origin-ww w.lexisnexis.com/ap/auth/.

[7] Umberto Izzo.Safety and Liability in the Practice of Skiing:How Law and Cognitive SciencesShapetheDrivingFactor of Winter Tourism[J].ESLJvii,2014(12):para 22.

[8] Graven v.Vail Associates,Inc.,909 P.2d 514 (Colo.1995)[EB/OL].[2017-05-30].Lexis Nexis,http://origin-www.lexisnexis.com/ap/auth/.

[9] Abbott v.Silver Star Sports Ltd.,1986 CanLII 972[EB/OL].[2017-05-10].CanLII,https://www.canlii.org/en/bc/bcsc/doc/1986/1986canlii972/1986canlii972.html?result Index=1.

[10] Feniuk v.Board of School Trustees of School District No.54,1991 CanLII 646[EB/OL].[2017-05-12].CanLII,https://www.canlii.org/en/bc/bcsc/doc/1991/1991canlii64 6/1991canlii646.html?resultIndex=1.

[11] Michael Blaxland.The Assessment of Liability in SkiInjury Actions—Recent BritishColumbia Decisions[J].AdvocateVancouver,1988(46):29.

[12] Arthur B.Ferguson.Jr. Allocation of the Risks of Skiing:A Call for the Reapplication of Fundamental Common Law Principles[J].DenverLawReview,1990(67):174.

[13] Umberto Izzo.Safety and Liability in the Practice of Skiing:How Law and Cognitive Sciences Shape the Driving Factor of Winter Tourism[J].ESLJvii,2014(12):para 26.

[14] Simms v.Whistler Mountain Ski Corp.Inc.,1990 CanLII 715[EB/OL].[2017-05-11].CanLII,https://www.canlii.org/en/bc/bcca/doc/1990/1990canlii715/1990canlii715.html?resultIndex=1.

[15] Michael Blaxland.The Assessment of Liability in Ski Injury Actions —Recent British Columbia Decisions[J].Advo-cateVancouver,1988(46):29.

[16] Dillworth v.Gambardella,970 F.2d 1113(2d Cir. 1992)[EB/OL].[2017-05-10].LexisNexis,http://origin-www.lexisnexis.com/ap/auth/.

[17] Umberto Izzo.Safety and Liability in the Practice of Skiing:How Law and Cognitive Sciences Shape the Driving Factor of Winter Tourism[J].ESLJvii,2014(12): para 32.

[1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欠欠与北京精之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17-05-10].http://www.bjcourt.gov.cn/cpw s/paperView.htm?id=100193788060.

[1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段亭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EB/OL].[2017-05-10].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548125793.

[20] 禹海波.滑雪受伤谁担责?[EB/OL].[2014-02-25].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2/id/1219469.shtml.

[2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贺曦瑶与北京军都山滑雪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17-05-10].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 m?id=100446975477.

[2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谭意与北京金辉会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 0465121211.

[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段亭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EB/OL].[2017-05-10].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5 48125793,2017-05-10.

[2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X与北京怀北国际滑雪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17-05-10].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470868491.

[2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杨静与周艳丽、王某某、王洪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17-05-10].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 tent?DocID=e722d73b-3624-4ff3-96e4-a770003d4858& KeyWord=%E6%BB%91%E9%9B%AA%E5%9 C%88.

[26] 赵艳艳.又到滑雪季 滑雪出事故谁担责?[EB/OL].[2016 -01-11].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1/id/1785401.shtml.

[27] 禹海波.滑雪受伤谁担责?[EB/OL].[2014-02-25].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2/id/12194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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